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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string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那之前的案例繼續開而輾斃真是太老練
只要事後表示遺憾就完全不留痕跡了
     
      
舊 2016-07-22, 02:15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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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string離線中  
nick6666
*停權中*
 
nick6666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47
可憐的小女孩一生都毀了....
家人一定很傷心...
 
舊 2016-07-22, 02:24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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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6666離線中  
暴君T-10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
"只會感覺到他的車子輾過了一個人,而不會知道他輾到哪個部份"

換句話說

司機也不知道是壓到那裡對吧?

如果今天司機是壓到上半身,不是下半身

請問是幾噸重的車子繼續壓在上半身的死亡率比較高?

還是趕快倒車,讓車頭離開上半身的死亡率比較高呢?

不能因為其他司機有肇事殺人的記錄

就把所有司機的行為都解釋是想殺人


我不是要說這位司機一定沒有想要殺人

但沒有其他證據能佐證該司機有殺人意圖的情形下 (例如該司機過去也有發生事故,但故意去壓死傷者的前科記錄)

我們不能未審先判

用誅心之論的心態去定罪

如果樓主很關心這則新聞,會持續追踨

希望之後判決書出來或事故鑑定報告出來

再貼上來與大家分享

此文章於 2016-07-22 02:33 PM 被 暴君T-103 編輯.
舊 2016-07-22, 02:29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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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T-103離線中  
佛朗多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0
這句話有根據嗎

引用:
作者沙發椅
目前的情況是
卡車撞死人不用關,有保險幫忙處理
沒撞死,要跑法院,後續一堆問題要處理
所以他們撞到人幾乎都會故意弄死人
而這不周全的法律是他們找人施壓搞出來的
舊 2016-07-22, 02:56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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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朗多離線中  
skyhuan101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28
引用:
作者佛朗多
這句話有根據嗎



臺灣業務過失致死的案子,很少判關的,去法院查一下相關判決很多。
舊 2016-07-22, 03:03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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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huan101離線中  
referee_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樓主有讀心術? 還是被記者教壞了?

錯了,是學記者學歪了,因為記者後面還會加個問號來避責.

爛標題無誤.
舊 2016-07-22, 03:09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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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離線中  
Leo2012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2
文章: 23
引用:
作者skyhuan101
臺灣業務過失致死的案子,很少判關的,去法院查一下相關判決很多。


車禍過失致死,大概都會先談和解,
如果和解了,判個緩刑幾年就不用關.

和解怎麼談呢?
一般都是先去調解委員會
職業駕駛有工會會出面處理,
受害者家屬...什麼都沒有,要靠自己

調解委員會...裡面的都是不知道去哪裡找來的老頭
沒有法律知識,肇事者工會的人脈、金錢都比受害者多很多
和解的結果會怎樣不用寫也都猜得出來
舊 2016-07-22, 03:09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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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2012離線中  
saten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5
文章: 1
別在那瞎掰 視線死角啦~ 裝那麼多鏡子 是腦殘不會看喔~
不就是無視直接右轉才造成車禍~
舊 2016-07-22, 03:25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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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en離線中  
oLDNa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3
文章: 165
應該要規定大型車須兩人以上方能上路
且各負一定比例肇責
舊 2016-07-22, 03:52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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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Na離線中  
MUS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引用:
作者沙發椅
目前的情況是
卡車撞死人不用關,有保險幫忙處理
沒撞死,要跑法院,後續一堆問題要處理
所以他們撞到人幾乎都會故意弄死人
而這不周全的法律是他們找人施壓搞出來的


的確是很可悲的社會現象...

從砂石車的肇事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de=28261&mp=001

引用:
四、傷者重賠亡者輕償現象
交通事故中所造成之損害,往往屬於人命與身體,基於人身損害之特性,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之範圍,應基於對死傷損害之評定。嚴格言之,損害賠償額並無正確與否之問題,僅有妥當與否之問題。交通事故之損害賠償額究為多少,侵害生命本為侵害身體最嚴重者,因此生命受侵害時之損害賠償,理應大於身體受侵害時之損害賠償,然實際情形卻非如此。
通常侵害生命者,毋須支付醫療費用,且扶養費部分受有不能維生之限制,若為子女死亡時,父母親請求扶養期間須從子女成年開始,並至父母之平均餘命為止,且須依子女人數比例扣除。若父母一方死亡時,扶養期間亦至子成年為止,且因父母各有扶養義務,故須扣除二分之一之費用。同時,扶養費之計算基準乃以當年綜合所得稅條例所定之扶養親屬寬減額為其計算標準,其金額當然無法與被害人所喪失之勞動能力相提並論,因為後者至少以行政院所訂之每月最低工資為計算基準。因此,在實務判決中,身體受侵害之賠償額有高達五百餘萬元者,相反的生命受侵害者竟有僅為四十餘萬元之情形(且為被害人父母二人之合計)。於此狀況下,難怪有人故意將撞傷者再行撞死(註四),因為撞傷被害人的醫療費多由肇事者負擔,總金額難以估計,但撞死一個人,卻可由聯保公司支付理賠,甚至全權處理事故始末。

五、肇事司機的賠償責任
  砂石業靠行制度所形成的聯合組織(詳註五),在砂石車司機發生車禍糾紛時,運用集體力量,為肇事司機辦理賠償,並聘請律師處理紛爭,間接解除了肇事司機實務上及心理上的責任,亦是車禍肇事相關問題之一。肇事砂石車司機除由強制汽車責任險支付受害者賠償金以外,在死亡車禍的案例中,肇事司機並有靠行貨運公司運用聯合保險金為其支付理賠並全程處理事故,肇事司機不僅可繼續執業不受影響,且無須親自面對受害當事人(或家屬)。依據資料顯示,死亡車禍中聯保公司的賠償額度約二百五十萬元(註六),不但對肇事司機或業者,均不造成負擔,在這樣一個怪現象下,只能預見死亡車禍不減反增。
__________________
^^A 請多指教~
舊 2016-07-22, 04:06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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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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