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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ando001
Master Member
 
commando00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2,414
引用:
作者asccpu
年輕人出外聽音樂裝置:

民60年代:手提電唱機
民70年代前:手提收錄音機及少數隨身聽
民70年代後:隨身聽
民80年代前:CD隨身聽
民80年代後:MP3隨身聽
民90年代後:平板電腦
民100年代:手機

對嗎? XD

MP3和手機間應該是MP4/MP5
     
      
__________________
新。弱弱的戰績
舊 2016-03-09, 12:41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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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ando001離線中  
mar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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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5
文章: 48
引用:
作者asccpu
年輕人出外聽音樂裝置:
民60年代:手提電唱機
民70年代前:手提收錄音機及少數隨身聽
民70年代後:隨身聽
民80年代前:CD隨身聽
民80年代後:MP3隨身聽
民90年代後:平板電腦
民100年代:手機
對嗎? XD


這是大概的分法像 CD隨身聽 MP3隨身聽 中間有段時間流行 MP3 CD
就是以前 flash 很貴
把 MP3 燒到 CD 用 CD隨身聽 去聽 MP3 音樂

而手機在很早就內建 MP3 MP4 Player 了
平版流行前就能用非智慧型手機聽音樂跟看影片了
 
舊 2016-03-09, 04:42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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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umi離線中  
BAL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其實沒甚麼好爭執的
但若仔細想想
這影片主要的收視戶是誰 他在講的是大陸SONY的演進
有人說跟台灣當年情況不合
那又如何
難道講當年台灣的SONY演進 就可以代表SONY的演進嗎?

我覺得這節目講得算是不錯了
至少我講不出來
雖然不全然是事實 但是也說明SONY王國的盛衰
舊 2016-03-09, 07:56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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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離線中  
chaotommy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引用:
作者asccpu
年輕人出外聽音樂裝置:

民60年代:手提電唱機
民70年代前:手提收錄音機及少數隨身聽
民70年代後:隨身聽
民80年代前:CD隨身聽
民80年代後:MP3隨身聽
民90年代後:平板電腦
民100年代:手機

對嗎? XD

where is MD ???????
舊 2016-03-09, 08:11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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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離線中  
supersula
Advance Member
 
supersul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463
引用:
作者chaotommy
where is MD ???????

MD好像沒流行過
都是小眾在玩
舊 2016-03-09, 08:42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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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sula離線中  
Stone Crab
*停權中*
 
Stone Cra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引用:
作者42章經
MD那段充斥著許多無版權觀念國家使用者的典型看法


引用:
作者Feldwebel
其實我覺得比較像井底之蛙,對他來講井口的天空就是世界.....

中國因為到了90年代才開始接觸70年代的東西
對我們來說理所當然的消費電子發展史對他們來講是一片空白
我們經歷過的數位音樂格式大戰到了中國的時候就已經是MP3勝出了
網路很便利?
1995-2000年前後哪裡來的攜帶型MP3撥放器啊?
還不要講那個時代壓MP3用的CD-ROM也不便宜
你網路很方便,那誰負責把東西丟上網路?

雖然是網路節目看看就好
不過中國這種井底之蛙看世界的網路節目還不少
我上次看到一個介紹FC DISK的也是看到噴血


引用:
作者mybeliever
內容不盡正確
那份像狼的自信態樣
掩蓋了見物之偏頗


+1...
其實中國這類同樣調調的節目還不少...
一樣能把似是而非的資訊跟錯誤觀念講的理直氣壯.
其中一個典型就是:
罗辑思维
舊 2016-03-09, 09:13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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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離線中  
TP82189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89
版權

就是造就貧富懸殊
年輕人無法出頭

的根本原因

版權應該有
但是不能長久
不能世代相傳
舊 2016-03-09, 09:17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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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821893離線中  
哆啦B夢
Advance Member
 
哆啦B夢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10
您的住址: 靜香家
文章: 327
引用:
作者TP821893
版權

就是造就貧富懸殊
年輕人無法出頭

的根本原因

版權應該有
但是不能長久
不能世代相傳


我是認為中西方的版權觀念有落差

以下節錄網路香港對於版權法的一小段闡述

"中西方的「知識產權」
問:中國人對「知識產權」的傳統概念又是什麼?

答:中國人說「有容乃大」、「放於利而行,多怨」、「天下為公」、「君子懷刑、小人懷惠」。傳統上,中國人沒有「版權」、「知識產權」等利字當頭的東西,不會把創意變成生財工具,有好東西便拿來互相分享,無分彼此,大家用道德來規範「有所為,有所不為」;當然,有些「自私」的,只會把「知識產權」傳給徒弟或家人,作為私用(例如釀酒的秘方)。在古代,法律從來沒有保護所謂「知識產權」,所以,孔子、孟子沒有收過版稅;而曹雪芹的《紅樓夢》亦不斷被進行二次創作,五百多種《紅樓夢》子弟書便是好的例子。李時珍的藥方救了世世代代的命,他半毛錢的版稅也未收過。而西方的知識產權概念是源自十七世紀保障商業利益,當時由於印刷術的產生,侵權者在未經作者同意下,大量複印他的作品,故此有版權法,版權法是一種產權法(property law)。在老香港,侵權執法也不嚴謹,是故,我們小時候,家裡為了省錢,我們許多是念台灣翻版教科書的;粵劇《帝女花》可以美妙地把琵琶曲《妝台秋思》改編成主題曲《香夭》;名曲《凰閣恩仇未了情》是二次創作自《明月千里寄相思》;止痛油可以互相抄襲對方配方;不論台灣、香港的大小歌星可以公然唱別人的《淚的小花》、《負心的人》、《月亮代表我的心》,當然,這樣的行為損害了商業利益,但是鼓勵了文化的傳揚。

問:那為何西方社會推行了版權法?

答:因為西方社會把創作、發明視為一種私有財產,受到保護,知識產權人可以獨家使用產權,產生經濟效益,享受金錢回報,這概念是在工業革命後,西方社會為了鼓勵促進更多創作發明,利及經濟發展,而事實也證明如此。但是在最近幾十年來,有些西方社會也發覺,如知識產權受到無限保障,只會妨礙人類發展,令發展中國家更加滯後,於是法律漸漸容許很多豁免情況(exemptions),例如教育、評論、科研等事情,一般人就算使用別人的知識產權,也可以免負上民事或刑事的責任,甚至有些發明、創作不是基於金錢回報,而是創作者想利便人類,故此,對其創作和發明,不收取任何版權費用,予以他人免費使用,如電腦操作系統Linux便是一個好例子。"

此文章於 2016-03-09 09:52 AM 被 哆啦B夢 編輯.
舊 2016-03-09, 09:49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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哆啦B夢離線中  
哆啦B夢
Advance Member
 
哆啦B夢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10
您的住址: 靜香家
文章: 327
為何要修訂《版權條例》?
問:既然已有一九九七年的《版權條例》,為何今次要搞《二○一四年版權修訂條例》?

答:科技的發展一日千里,往往衝擊現行法律,使一九九七年的版權條例變得過時,在十多年後,政府整理了條例,把含糊地方寫清楚,從嚴處看,有些網上侵犯別人版權的行為明顯界定為侵權犯法,從寬處看,今次的條例把「免責行為」清楚列明。在最近十多年,電腦和手機被廣泛使用,科技帶來新的傳播技術,所謂「版權侵權」再不是簡單到翻製一件用手可以觸摸到的東西(如翻印一本書或複製一張音樂CD),許多時候,在電腦及手機的社交網站、討論區或分享平台,版權作品被人以種種形式串流傳播:例如上載、轉貼、分享、連結、轉載、引用,到底這種種網路行為是否侵權行為?是刑事行為還是民事行為?無可否認,現行法律已經過時含糊,未能清晰定義,對於上述行為是否侵權或犯法,存在太多灰色地帶,不同人有不同理解,就算拿這問題問律師,律師也未能肯定答覆。更甚者,是有些創意行業面對電腦的商業衝擊,經濟損失特別嚴重,如電影業、唱片業、傳媒業。由於科技使到在電腦及手機改動聲音、音樂、圖像、影片、文字等內容變得非常簡單容易,普通人可以輕易地把原創東西隨意「變化」,達到:

一、「戲仿」(parody),即模仿原來作品,達到好玩效果,如《紅樓夢》變成《武俠紅樓夢》。

二、「諷刺」(satire),即改動一些原來作品,用來諷刺其他東西如政治,例如改動《阿凡達》電影海報來諷刺香港政壇。

三、「滑稽作品」(caricature),醜化一個人的樣子特徵或行為,例如把某禿頭總理相片改成一隻禿鷹。

四、「模仿作品」(pastiche),即俗語所謂「炒什錦」,把別人的創作東西放在一起,例如把別人的漫畫剪貼成一起。

五、「評論時事」(commenting on current events),例如抄了某書的兩章來討論時事。

六、「引用」(quotation),例如引用Pink Floyd名曲The Wall的歌詞來挑戰社會制度。

上述的六種行為,俗稱為「二次創作」。其實法律是沒有「二次創作」這名稱的,目前的法律視上述六種為侵權行為(infringing act)。但是今次條例修訂,明文列出上述的六種為「豁免行為」,即不受刑責,網民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自由進行「二次創作」,即容許他們合法使用別人的版權;至於其他的「二次創作」行為(例如把別人的歌曲加入自己的微電影),版權持有人可以對這類「二次創作」提出起訴,法庭將按二次創作的作品是否具有商業性質及影響原作市場價值等準則,判斷作品是否對版權人構成不公,若果裁定不公,作品則被視作侵權(copyright infringement)。坦白說,網民犯法的機會理論上是大了,但是寄望政府合理執法,政府承諾,如果沒有版權擁有人舉證,他們不會主動執法。

什麼是「公平使用」?

問:除了上述六種的豁免行為,有些立法會議員建議第七種的豁免行為,即「公平使用」(fair use),是什麼意思?

答:有些人把第七種豁免即「公平使用」叫做「包底區」,即凡侵權者能夠列出其他合理公平的理由去「二次創作」,便可以分享版權持有人的版權(例如作為民意調查或網上研討會使用)。美國、新加坡也有採用這「公平原則」,但是香港政府擔心何謂「公平使用」概念太含糊抽象,只會引發更多訴訟,又有人擔心這概念被人無限擴大去自辯,導致濫用。

另外,要小心的是今次條例寫明「合約凌駕法例」(contract override),例如你買了一個遊戲軟件,寫明「嚴禁模仿」,則網民不可以引用上述六種豁免範疇來逃避法律責任,所以有立法會議員要求香港跟隨英國,要訂明「法例凌駕合約」(law override),例如有公司上網下載一封電子賀年卡,但沒有看清楚合約條款,原來條款不容許他把電子賀年卡「改裝」,變成開玩笑的賀年卡,分發客戶,相反,如果有「法例凌駕合約」條款,這行為就是合法的。

問:又有人討論第八種豁免叫「非牟利使用者衍生內容」(UGC,即User-generated content) ?

答:對,即網民只要把東西放在一些特定網上平台如「討論區」(forum)、「網誌」(blog)、「社交平台」(social network如Facebook、Twitter、WeChat等),而又不是牟利,則侵權行為可以被豁免刑責,但是政府也擔心這樣開放,網上法律管制會失控,而且鼓勵更多不負責任的分享平台,當然有人列舉加拿大也採用這個豁免。
舊 2016-03-09, 09:52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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哆啦B夢離線中  
asccpu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U.S.S AGC
文章: 1,669
引用:
作者commando001
MP3和手機間應該是MP4/MP5

非也
不管MP2/MP3/MP4/MP5/MP7 都屬同一MP族
當1995年左右VCD問市以來MP族開始發展,1997年我曾放60~90秒的歌曲到我的撥接BBS檔案區上去,用的是WAVE檔,當時MP3還沒廣泛流行,1年後MP3才開始流行,我還曾向別站站長說"要是1年前這東西讓我看見,肯定是很棒地哩"

其實那個年代表,是表示音源體積大小的改變,由:
唱片(出去還要帶好幾張LP,體積太大) --->
錄音帶(雖軟體少了好多倍體積,但放音設備還是太大) --->
隨身聽(軟硬體體積皆適中) --->
CD隨身聽(所帶的軟體更多了) --->
數位壓縮(所帶的歌曲連續聽個好幾天都沒問題) --->
串流音源(一首歌都沒帶都行,只要透過無線網路,在你所存的雲端要聽多少有多少,聽不夠還可用看的)

台灣在1987年左右LP正式沒人製作,錄音帶也在1998左右也幾乎沒唱片公司出了,
就連錄音效果無人可敵的錄影機/V8等,也幾乎在2005年絕種。
台灣真是老科技殺手
__________________
辭源數位化計劃啟始於2014年1月。請拜訪成果。
舊 2016-03-09, 10:24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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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cpu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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