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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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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的話 慈安首璽 樂群新村 新和首璽去591看看 應該都還有再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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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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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閉鎖期還非閉鎖期? 聽說要挑閉鎖期那些手頭困窘缺現金的賣家做違法交易 這樣風險高才容易有賺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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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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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五年內... 不過有那種配建戶,付費自購的,已經可以買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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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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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是冒牌的 完全不知道那些眷舍在變什麼花招只有律師檢察官國防部相關那些公家單位才搞得清楚中間的把戲吧 老兵不是一堆都住在安養院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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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中華民國台灣省桃園縣
文章: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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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就曾有過一間軍宅,
因為當時覺得品質不佳, 地點不好 建好後還要再自付一筆錢1~2百萬吧, 所以就把權利賣給別人(約20年前) 其實就很單純, 要有認識的 有門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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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田中央
文章: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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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軍宅要有牌照,律師牌或檢察官牌,如果兩者皆得就如雙賤合壁天下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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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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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啊,你的單純定義真是特別,和律師檢察官一樣簡單明白 ![]() 一般人買賣房子需要門路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 第 1 條 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 、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保存眷村文化,協助地方政 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改善都市景觀,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4 條 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除依法繼承者外,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 五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 前項禁止處分,於建築完工交屋後,由主管機關列冊囑託當地土地登記機 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並為禁止 處分之限制登記。 此文章於 2015-11-27 10:59 AM 被 老兵.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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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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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軍宅如果是完全合法
那就沒甚麼好討論的 最多只是社會觀感不佳而已 就像有農民身分 在農地蓋豪華別墅 說是農舍也真的是農舍 因為有農民身分 再說首長有配官舍 去住官舍付少少的清潔費 然後把自家的房子出租 你要說他違法嗎? 他也沒違法 只是社會觀感不佳 法律是道德最後的防線 只要沒違法 都是合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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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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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到底是不是咧,你有沒有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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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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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報導太亂的
有人說合法 有人說違法 我不是律師也不是法官 沒辦法評論 就事論事的觀點下 不違法就是合法 一翻兩瞪眼 就跟綠卡事件一樣 放到過期就算失效 還是必須要自己放棄才算失效 不同的觀點會有不同的解讀 不要講太多了 我可不想被砍帳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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