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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古都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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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n=9283&p=11&f=6
警政 問題 Q.民眾任意穿越馬路或在劃設行人道旁兩側(未行走於劃設行人道標線上)穿越馬路,有無違反交通處罰條例?行人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是否有絕對路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警政署 答覆 (一)民眾任意穿越馬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2、3款規定:「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處新臺幣300元罰鍰」、「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二)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2、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以內。 3、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3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4、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5、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三)行人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是否有絕對路權,依據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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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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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院都可以喬了 調解會是算什麼 隨人在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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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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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以前的觀念是錯的了
我也一直認為斑馬線左右幾公尺內是合法行人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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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4 您的住址: 某處二樓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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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就是
如果遇到高價車能閃多遠就閃多遠吧 發生意外 高價車修車費幾十萬幾百萬都不奇怪 除非對方是要負完全責任 不然就算自己只負擔1成 還是要給對方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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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13於2013/1/2命喪鍘刀 ![]() ![]() ![]() x1013new於2013/7/3再次輪迴 ![]() ![]() ![]() x1013E於2014/4/9為學運(?)轉生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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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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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初判內容有問題,花錢再送鑑定單位重新鑑定
有時,初判真的不是一份很用心的文件,知道的人會知道這是用來幹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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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您的住址: 関内
文章: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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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鑑定
2.告他傷害 兩個可以同時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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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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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要3000 實在不想再花這錢了 2.對方也有受傷,調解委員有暗示這部分雙方就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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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2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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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的成員,並非專業法律背景人士
所以如果和解的條件不同意 建議走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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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銀河系獵戶座旋臂
文章: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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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中的斑馬線前後三公尺
是指 <--3m---|||||斑馬線||||---3m--> 這個意思吧 並非 3m |||||||||| 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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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黑暗還要淒涼者,比夜晚還要陰沉者,在混沌的海裡,您偉大的存在,金色的黑暗之王啊, 我在這裡向您請願,我在這裡向您發誓,對於阻擋在我前方,所有的愚蠢之物, 集合你我之力,賜與他們平等的毀滅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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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第七層
文章: 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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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說到關鍵了 ,我還沒注意看 ,原來還只是在調解階段 調解委員會根本外行 ,主要勸(唬)你兩方和解而已 不滿意結果, 要就送鑑定或上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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