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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s1.
Advance Member
 
bass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13
您的住址: 台南or台北
文章: 398
這女的應該是眼睛耳朵都長包皮,在她的路口快綠燈之前經先開過一台消防車了,這台車禍的是第二台,白癡也都會有警覺性。
     
      
舊 2015-08-05, 01:25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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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s1.離線中  
shihslh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3
文章: 7
亂講,你看這個有警覺性嗎?
 
舊 2015-08-05, 02:07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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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hslh離線中  
xonogears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7
小弟補足相關法令條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3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六、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七、遇幼童專用車、校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2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5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4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九、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5-08-05, 02:41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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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onogears離線中  
healthfirst
*停權中*
 
healthfirs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5
文章: 1,017
引用:
作者bestbuy
"消防局第二大隊長殷明坤4日晚上表示,已前往醫院探視傷者,傷者醫療費及車輛維修費都由消防局負責。"

怎麼不是要那個三寶陪到脫褲? 消防局負責不就等於是全民買單了....歪風
難怪影片中消防車來了一堆人還我行我素, 反正撞到消防局會賠錢嘛。

這個處理方式沒錯
消防車、人員畢竟是政府機構管轄
出了事不能賴
先負責賠償大小事宜
另一方面會向主要肇事者提起訴訟
一碼歸一碼
舊 2015-08-05, 04:08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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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lthfirst離線中  
aeoluss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2
沒辦法
駕照考試分辨不出腦殘
舊 2015-08-05, 04:32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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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luss離線中  
bestbuy
Junior Member
 
bestbu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Calgary, Canada
文章: 931
引用:
作者healthfirst
這個處理方式沒錯
消防車、人員畢竟是政府機構管轄
出了事不能賴
先負責賠償大小事宜
另一方面會向主要肇事者提起訴訟
一碼歸一碼


不是很懂, 車禍不是先判定責任再決定賠償嗎
還是說緊急車輛例外, 只要撞了一律先賠償人民?
舊 2015-08-05, 05:13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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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buy離線中  
asdfgz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第七層
文章: 992
最近天天都有三寶新聞
夠扯....
舊 2015-08-05, 09:07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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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fgz離線中  
ExtremeTech
Elite Member
 
ExtremeTech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不正常人類研究中心
文章: 6,350
贊成修法禁止騎腳踏車或機車邊騎邊戴耳機

汽車音響放太大聲導致聽不到車望狀況的也視同處理!
舊 2015-08-05, 09:25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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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remeTech離線中  
Wake
*停權中*
 
Wak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田中央
文章: 203
引用:
作者ExtremeTech
贊成修法禁止騎腳踏車或機車邊騎邊戴耳機

汽車音響放太大聲導致聽不到車望狀況的也視同處理!

該罰的還是要罰,以這個理由的再加罰一條
舊 2015-08-05, 11:34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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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ke離線中  
SUNGF
Junior Member
 
SUNGF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943
引用:
作者bestbuy
不是很懂, 車禍不是先判定責任再決定賠償嗎
還是說緊急車輛例外, 只要撞了一律先賠償人民?


所謂民粹

然後順序情理法不是法理情

檢持法律優先還會被質疑法匠

然後想把法修正確 還是遇到情理法

所以修出來的法就不是法是徒具虛文

__________________
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Get busy living, Or get busy dying.

因為我是和人類不同的生物啊。雖然降低身份當了卑下的軍人,但其實我是閃亮星星中的高等生命,到了二十九歲就會自動倒退越來越年輕。然後等到了十八歲又會自動停止返老還童,逐漸增加歲數,等再到二十九歲為止。一直這樣重複著。

——by奧利比·波布蘭《銀河英雄傳說》

偉大的人將火種傳給後人...大尾的人將他據為己有

(從M01偷來的簽名檔)
舊 2015-08-05, 11:45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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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F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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