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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bells
Basic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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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12
Apple表示:英國高院真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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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5-07-23, 09:56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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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bells離線中  
lobben
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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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1,384
不知道買了CD就是不能轉成MP3、WAVE放到非CD player以外的地方?
那汽車、電腦也不能放了,尤其是汽車音響又不能裝iTunes 每聽十首歌就要換片
網友我直呼太誇張
 
舊 2015-07-23, 10:00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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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bben離線中  
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79
不知以前合法時轉的檔要不要消毀?
法令改來改去,
可以要求政府賠償轉檔所花的時間、精力、設備嗎?
舊 2015-07-23, 10:17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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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離線中  
野口隆史
Elite Member
 
野口隆史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Rivia
文章: 7,053
很誇張嗎?或許是吧..
更誇張的是十幾年來台灣人的智慧財產權觀念
一點進步都沒有
__________________
Folding@home with GPGPU集中討論串

Unix Review: ArchLinuxSabayonOpenSolaris 2008.5Ubuntu 8.10
AVs Review: GDTCAntiVir SSESSKIS 09NIS 09Norton 360 V3

I Always Get What I Want.
舊 2015-07-23, 10:24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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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口隆史離線中  
ben_chien
Elite Member
 
ben_chie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另一個地球
文章: 4,558
$ony 好像在上個世紀就提出了這個問題
$ony 主張CD轉檔案要另外收錢,但當初好像是米國還是哪裡的法院把它回絕了
$ony CD VS MP3 這事件目前好像已經google不到了

以下是更早的判決
一九八四年,美國法院在Sony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一案的判決中,認為人們用錄影機錄下有著作權的電視節目,以方便在不同的時間觀賞(判決將此行為稱為time-shift),
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並非侵權。一九九九年六月,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RIAA v. Diamond Multimedia一案的判決中,
援引了前述time-shift(時間轉換)的概念,更進一步創造出space-shift(空間轉換)一詞,
明確表示Diamond Multimedia所生產的MP3隨身聽「所做的複製,只是為了讓使用者儲存在硬碟中的檔案可以攜帶(或稱為space-shift)。
這種複製是非商業個人使用的適例,完全符合著作權法的意旨。」

再來是P2P與銷量的關係
P2P與銷量的研究其實是在更早2006年米國就有指出並不會影響CD的銷售數量(這需要找一下才能找到米國研究結果,當然可能被商業手法搓掉)
因為會買的就是會買,而不會買的就算沒得聽,也還是不會買
當然現在數位銷售是否有在這次的法案中施力,我就不知道了
我在台灣買不到的CD只好上數位銷售平台買檔案,然後複製到我的撥放器上面撥放
不然我音樂都買CD,四天前是第一次買檔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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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PPc7gsZIk24[/YOUTUBE]
網路果然很危險,動不動就會被告...
發現自己越來越痴漢了...

此文章於 2015-07-23 10:47 AM 被 ben_chien 編輯.
舊 2015-07-23, 10:37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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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_chien離線中  
orakim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1,810
> 換句話說就算他賣你的授權是一票玩到底
> 但你自行Ripping複製的行為,仍是違法
的確,不過上述我講的是授權的認定
如果授權分兩個方式
授權的是這個內容物(一票玩到底),還是這個平台的這個內容物(一條牛剝好幾層皮)
以前者來說(一票玩到底),那也要有一票玩到底的管道
如果有這個管道就不需要自己ripping,自然就不會有人違法

關鍵就在於CD授權認定,是認定成這個平台 還是這個內容物
以往(未數位化時代)都是單一載具,很容易被想成是內容物

業者主張是分成平台來授權販售,假設可以有效限制ripping的行為
會把原本要買CD ripping的推到改買數位版 (畢竟CD不方便使用)
業者也只是把CD的收入統一集中到數位版上;就結果來說還是一樣的事
不如業者乾脆的不賣CD,要不然就把CD當作(一票玩到底)的授權來賣
買CD自然就附有數位版,這很簡單是業者自己可以取決的方式不用訴求法律

現代CD的存在是非常不便的事,事實上數位版能作到的品質還更高
透過限制ripping 也只是把CD推到收藏的角度(連ripping的功能也沒了) 加速CD的死亡
--
我是覺的會買CD已經是有點hardcore,再加上不能ripping 就變成完完整整的hardcore
在他們身上多剝幾次皮...有點悲哀的感覺

此文章於 2015-07-23 11:44 AM 被 orakim 編輯.
舊 2015-07-23, 11:39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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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akim離線中  
cesarlin
Advance Member
 
cesarl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329
引用:
作者ben_chien
P2P與銷量的研究其實是在更早2006年米國就有指出並不會影響CD的銷售數量(這需要找一下才能找到米國研究結果,當然可能被商業手法搓掉)


那篇報告早期我有看過,不過記得是盜版軟體而不是CD,反正也通用就是了.
舊 2015-07-23, 11:43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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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sarlin離線中  
ben_chien
Elite Member
 
ben_chie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另一個地球
文章: 4,558
引用:
作者cesarlin
那篇報告早期我有看過,不過記得是盜版軟體而不是CD,反正也通用就是了.

我記錯了,音樂CD VS P2P的研究好像是在2002年就已經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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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5-07-23, 11:51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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