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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典汴太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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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典汴太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9
以後用嘴砲來阻止犯罪.
     
      
__________________
我以前也是個正人君子,直到我的膝蓋中了一箭!

與其看新聞擔心受怕,不如自行了解現況.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舊 2015-06-25, 03:52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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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典汴太d+離線中  
big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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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30
引用:
作者neatair
每次鄉民都義憤填膺 每次說那麼多

好像也沒有哪個法官被拔掉的

笑罵由你們 反正他們也絕對看不到評論

也根本不知道有人會去反對 一切依法行政 一切自由心證 謝謝指教

因為法官是終身職
拔不拔得掉不是鄉民說了算

至於女法官
那很正常
不只法官
校長很多都女的
 
舊 2015-06-25, 03:57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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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DD離線中  
金聖怨嘆
Basic Member
 
金聖怨嘆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24
如果警察有罪,那就是有過失,家屬下一步就是可以爭取國賠

 
舊 2015-06-25, 03:58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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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聖怨嘆現在在線上  
fox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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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Smile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矚訴字第19號
判決書查詢
節錄三段
引用:
作者103年度矚訴字第19號
1其於民國03年2月16日14時至16時輪值轄區巡邏勤務,同日15時20分許,其接獲值班警員張國城通報桃園市○○區○○里00號旁資源回收場前疑似有人變賣贓物,遂立即前往上址。嗣同日15時30分許抵達後,其發現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該處,駕駛人並未在車上,經以警用小電腦查知車主為羅文昌,且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
引用:
作者103年度矚訴字第19號
(二)本案現場之監視錄影光碟,業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當庭勘驗在卷,其中就被告葉驥與被害人羅文昌發生衝突之過程,勘驗結果略以:被害人駕車啟動倒退時,被告自畫面右側走出至該車左後方,行進中從右側腰際處拔槍,衝上該車駕駛座旁,並以右手持槍,左手試圖打開駕駛座車門,第1 次打開駕駛座車門時,旋遭被害人關上,後被告又再次打開駕駛座車門,以右手持槍朝向駕駛座內,復將槍朝向空中1 次,再右手持槍朝向駕駛座內,惟被害人仍持續駕車以順時針方向繞過被告往後倒車,倒車之過程中被告以左手抓著駕駛座車門上緣,持槍之右手朝向駕駛座內,隨著車輛一路往後退,後該車往畫面左側加速前進時,被告鬆手,隨著該車往前數步後,旋轉身跑往畫面右側,騎警用機車亦往畫面左側駛去等情,
引用:
作者103年度矚訴字第19號
可知被害人雖有倒車拒捕之舉動,然因現場有建築物及雜物堆砌,被害人僅得以倒車方式退至後方聯外道路上始能逃離,此亦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24 頁),且觀諸其倒車行徑,係刻意以順時針方向繞過被告,顯然被害人當時意在離開現場,客觀上並無對被告直接衝撞或攻擊之情形;又過程中被告雖以左手抓握住開啟之駕駛座車門上緣,惟其始終站立於車門左側外,並非在駕駛座及車門之間(詳見相卷第76頁照片),是縱使被害人持續倒車,被告亦無遭車門撞倒而在地拖行之虞

這裡容小弟好奇一下,除了被告的主觀說法以外,還有什麼其他客觀證據證明了通緝犯想衝撞被告的?

我認同警員主動要抓通緝犯是對的,如果今天是重大刑案或是槍擊案的通緝犯,先發制人更是有必要性。
但對要慌忙逃走的『竊盜』通緝犯,這樣開三槍真的是最好的選擇嗎?

當然可能版友們會一面倒的支持,只要你是通緝犯,不管是什麼罪名,只要想逃開槍打下去就對了。
這點都個人自由小弟到也是沒有意見啦

以下歡迎繼續隨媒體起舞
舊 2015-06-25, 04:05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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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tm離線中  
tacowave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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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第一次不開槍 第二次不開槍 第三次被開槍
舊 2015-06-25, 04:17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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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cowave離線中  
我愛麥噹噹噹
*停權中*
 
我愛麥噹噹噹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15
您的住址: 離題星球喇迪賽人
文章: 4
可是如果乖乖停車受檢

警察就不會開槍

通緝犯不會中彈

法官也不會被罵

既然如此 通緝犯不要跑就好了
舊 2015-06-25, 04:18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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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麥噹噹噹離線中  
尤典汴太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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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典汴太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9
引用:
作者foxtm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矚訴字第19號
判決書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2_1.aspx)
節錄三段

這裡容小弟好奇一下,除了被告的主觀說法以外,還有什麼其他客觀證據證明了通緝犯想衝撞被告的?

我認同警員主動要抓通緝犯是對的,如果今天是重大刑案或是槍擊案的通緝犯,先發制人更是有必要性。
但對要慌忙逃走的『竊盜』通緝犯,這樣開三槍真的是最好的選擇嗎?

當然可能版友們會一面倒的支持,只要你是通緝犯,不管是什麼罪名,只要想逃開槍打下去就對了。
這點都個人自由小弟到也是沒有意見啦

以下歡迎繼續隨媒體起舞

那麼依你之見,面對這樣的情況警方該做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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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也是個正人君子,直到我的膝蓋中了一箭!

與其看新聞擔心受怕,不如自行了解現況.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舊 2015-06-25, 04:21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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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典汴太d+離線中  
spring9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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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255
拿大聲公 唱兒歌三百首
舊 2015-06-25, 04:25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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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ing91811離線中  
南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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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千秋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36
引用:
作者foxtm
以下歡迎繼續隨媒體起舞


起舞又怎樣,反正也不會照鄉民的意思判XD
就讓我們酸一酸又不痛不癢
舊 2015-06-25, 04:28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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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千秋離線中  
尤典汴太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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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典汴太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9
引用:
作者spring91811
拿大聲公 唱兒歌三百首

或許該用警棍輕拍肩膀?
用這個就算被告也抓不到人!
話說用大聲公應該會被告說妨礙住家安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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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也是個正人君子,直到我的膝蓋中了一箭!

與其看新聞擔心受怕,不如自行了解現況.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此文章於 2015-06-25 04:31 PM 被 尤典汴太d+ 編輯.
舊 2015-06-25, 04:30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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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典汴太d+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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