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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1 您的住址: SHETOU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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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答案是A。
請參考網站:http://www.mohw.gov.tw/cht/donahc/DM1_P.aspx?f_list_no=722&fod_list_no=0&doc_no=45218 「專科護理通論」類別的試題公告與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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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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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好慘一堆人被打臉,我也是 因為我也以為是B,有修法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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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1 您的住址: SHETOU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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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2條,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
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所以,救吧! 今天不救人,明天誰救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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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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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難阻卻違法or因果關係的替代風險而不可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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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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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是不相信法,是不相信法官 不過能救 就救吧 去他的恐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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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鳳形山下
文章: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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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看日劇時,日本是法律規定沒有醫師執照的醫護人員是不能進行一些比較進階的急救措施的。
因此劇中的議題就變成當你有能力救人卻被法律阻擋在外這個方向。 而會有這條法律起源也是怕醫護人員發生過失負上法律責任。 所以我覺得日本比我們先進的地方是,人家的法律站在了醫護人員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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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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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搞法律的認為是D,那一般民眾呢,救人之前先找律師確定法條與過失刑責認定嗎。
我們這樣推敲研究,找正確答案花了多少時間,決定救不救的當下有給多少時間考慮。 如果『法』要這樣搞,就別再說什麼人心怎樣,一切都是這個系統造就出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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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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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次聽這類事 是小時候老華僑 說美國紐約街頭 有人倒地沒人管....但是台灣跟美國不同 應該是動機論 "過失" 不合乎亞洲人。 應該是個缺德算法...... 熱心助人無過。
後來有天真到了紐約也不盡然如此 老華僑就是欺負你沒出過國 瞎凹。 . 此文章於 2015-06-09 01:08 PM 被 B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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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銀河系獵戶座旋臂
文章: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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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感謝衛服部給予社會大眾以及醫療人員鼓勵與信心。 引用:
不過我的想法與惡蟲類似。 考題已經說"因過失而造成旅客死亡",旅客的死因是"過失而造成",而不是自身的疾病。 那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2條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不適用嗎? 這要去看一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再說一次旅客的死因是"過失而造成"所以是適用"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故過失致死罪成立,但符合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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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黑暗還要淒涼者,比夜晚還要陰沉者,在混沌的海裡,您偉大的存在,金色的黑暗之王啊, 我在這裡向您請願,我在這裡向您發誓,對於阻擋在我前方,所有的愚蠢之物, 集合你我之力,賜與他們平等的毀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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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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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有點像刑總考題
甲乙上山打獵 乙突然遭到山豬攻擊 命懸一線 甲為了救乙 舉槍瞄準山豬 卻不幸打中乙 問甲過失殺人否? 此題少了一個前提 "生命的必然喪失性" 店家跟醫護人員不救 病患會不會死 如果本來不會死 被過失弄死 恐怕很難說完全無關 所以答案是 送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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