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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Cand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不是應該三審才過關吃豬腳麵線嗎?
     
      
舊 2014-10-20, 12:09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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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zi0423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90
我們再來看看趙藤雄會不會安全下莊~~
 
舊 2014-10-20, 12:09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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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ir
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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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34
引用:
作者AndyCandy
不是應該三審才過關吃豬腳麵線嗎?

高雄比較直接了當,
這樣是幫全民節省不必要的人力資源和成本
中央官員下台!
__________________
~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舊 2014-10-20, 12:11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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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1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2.asp?id=17325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囑訴字第1號被告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6人涉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新聞稿

三、量刑要旨:
(一)爰分別審酌被告蘇炳碩、蔡奇勳、游志賢、劉威呈等人犯罪之動機與目的,及本件雖屬突發狀況,渠等亦各具有廢水處理或廠務管理專業知識,然應變能力及警覺性明顯不足,事發時更僅單向考慮避免K7廠生產線停工造成被告日月光公司財產損失,全未顧及任意排放超標廢水雖非必然造成法律所定之公共危險(詳後述),仍有使後勁溪蒙受重金屬污染之虞,進而影響整體環境衛生。又渠等事後雖坦認主要犯罪事實,惟審判中均矢口否認犯罪,復考量渠等因職位高低之故,以致所能採取防止廢水持續排放之應變措施有異(僅被告蘇炳碩有權諭令停工),然考量渠等本因分層管理負責而劃分各自權責,本件應予非難者實係各被告未能按自身職權及時採行積極防止作為,遂應著重考量各人知悉水質異常狀況後,依其權責範圍可得採取預防措施之作為可能性與阻止排放之最後時間點,以及此舉導致排放超標廢水所造成環境影響程度,復佐以渠等俱無刑事犯罪紀錄,素行良好;及被告日月公司事後已針對本次事件多次檢討改善方案,憑為日後處理相類情況之參考,亦公開允諾將協助地方主管機關從事相關環境保育工作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此外,被告日月光公司量刑部分除參酌上情外,另考量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約新台幣770億,經營規模暨營收數額乃位居國內半導體封裝測試產業之領導地位,所營事業內容(排放廢水)對於公共環境具有一定程度影響,平日本應加強落實員工教育訓練,更須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利用自身資源積極從事環保工作,共同追求生態永續發展,惟本件肇因於內部人員管理暨決策失當,且參以持續排放超標廢水時間約7小時又30分,犯罪情節難認輕微,本院遂認應就被告日月光公司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所定最高數額科以如主文所示罰金300萬元,除藉以警惕該公司外,並期能作為日後相類似公害案件之借鏡。
(二)法院對於具備緩刑要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為刑法第74條所明定;至於暫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當,則應由法院就被告之性格、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予以審酌裁量,與犯罪情節是否可原諒,並無關係(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25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蘇炳碩、蔡奇勳、游志賢及劉威呈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茲念渠等僅係一時失慮以致誤罹刑章,諒經此偵審程序理應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故認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宣告如主文所示緩刑期間,以啟自新。另為使渠等於緩刑期間保持良好品行以避免再犯,並促使其參與公益事務,以收後效,乃分別命渠等於受緩刑宣告期間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分別提供如主文所示義務勞務時數及接受法治教育場次,復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至被告日月光公司係法人而非自然人,客觀上因無從執行自由刑而僅受罰金之處罰,苟若對其諭知緩刑,日後亦無從依刑法第75條規定宣告撤銷緩刑,即與緩刑制度鼓勵犯人自新之立法意旨有違,遂不併予諭知緩刑。

再換個免洗當主管,下次又是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文章於 2014-10-20 12:34 PM 被 oversky. 編輯.
舊 2014-10-20, 12:32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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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v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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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nazi0423
我們再來看看趙藤雄會不會安全下莊~~


這是一定的阿,趙董是被逼迫給錢的,他也不願意阿...台灣是個法治國家,無罪合理.
舊 2014-10-20, 12:42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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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v離線中  
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1
二、被告蘇炳碩、蔡奇勳、劉威呈、游志賢所涉刑法第190 條之1 流放毒物罪部分:
(一)檢察官雖引高雄市環保局102 年12月27日高市環土字第10243439500 號函,據以認定被告日月光公司事發當日所排放銅、鎳總量各為14及24.1公斤云云,然該公司102年10月1日放流量僅為5194CMD,且本件實際對外排放超標廢水時間約7小時又30分(12時35分起至20時許止,則高雄市環保局上開函文逕以全日排放量計算,即有未恰。且事發當日因持續大量投放液鹼之故,V10池之pH值、SS值俱非穩定,其後亦逐漸恢復符合放流水標準,從而水質狀態本非專以單一時點檢測結果為據,足見高雄市環保局前開計算標準顯與事實有悖,當不得採為認定依據。
(二)刑法第190條之1流放毒物罪,係以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為其犯罪構成要件。所謂「致生公共危險」,係指在客觀上已有發生具體公共危險之事實存在為必要,雖不必達於已發生實害之程度,亦非僅以有發生損害之虞之抽象危險為已足,其具體危險之存否,仍應依社會一般觀念客觀予以判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17號判決採同一見解)。茲以本件為例,被告日月光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准予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依其屬事業類別「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訂有放流水標準以資遵循,縱令所排廢水已逾放流水標準,或被告所為該當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仍應依個案進一步證明此舉是否果已「致生公共危險」,始能依刑法第190 條之1流放毒物罪論擬,猶未可徒以排放廢水違反放流水標準或其內含有害重金屬之情,即遽認已符合「致生公共危險」之要件。
(三)檢察官所提出底泥及魚體檢測結果雖有銅、鎳超標之情形,惟採樣時間各為「102年12月12日」及「102年12月10至13、16日」,非僅相距本件事發日已有40餘日,甚而嗣後(102年12月13、16日)採樣檢測數值猶明顯高於先前(同年月12日)檢驗結果,此一結果客觀上能否推認果係本件被告日月光公司排放超標廢水所造成,容非無疑。且該底泥檢測結果客觀上既無法全然排除係後勁溪因長期由上述各事業(K5、K7及K11廠,與上游其他電鍍酸洗業者)排放銅、鎳等重金屬沈積所造成,自難認與本件排放超標廢水之舉有何相當因果關係。此外,檢察官所提出底泥及魚體採樣數量僅只單一,要無其他先後時間採樣檢測結果可供對照勾稽,更未能涵括後勁溪其他流域範圍,縱令銅、鎳性質上均屬有害人體健康之重金屬,仍難認已造成「致生公共危險」之結果。故本件既無從證明被告日月光公司前開排超標廢水之舉果已致生公共危險,當無從遽以刑法第190條之1流放毒物罪相繩於被告蘇炳碩、蔡奇勳、劉威呈及游志賢等人。
(四)此外,本院前依職權先後函請中山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成功大學環境工程學系、高雄海洋科技大學黃文彥教授(前三者係當事人合意選定)、台北科技大學水環境研究中心、交通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後二者係環保署推薦),爰就「依後勁溪於102年10月水量、流速等水文狀況,針對本案所排廢水數量是否足以適度稀釋至一般濃度標準?」一節進行鑑定,俱經前開機關(個人)函覆拒卻鑑定在案,以致無從判認被告日月光公司本件所排超標廢水數量是否足以致生公共危險之事實,核屬無法調查,附此敘明。

法院都這樣說了,以後環保局通通不要測算了,反正又不足以當定罪證據。
舊 2014-10-20, 12:44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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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離線中  
蒜精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315
高雄果然是明教的地盤

偷放廢水,無罪釋放
舊 2014-10-20, 12:50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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蒜精離線中  
mmx1688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nazi0423
我們再來看看趙藤雄會不會安全下莊~~

魏應充 : 雄, 我掩護你!
趙藤雄 : 充, 我先走, 外面等你!
舊 2014-10-20, 12:52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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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x1688離線中  
mmx1688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蒜精
高雄果然是明教的地盤

偷放廢水,無罪釋放

水肥車終於可以光明正大倒水肥了, 最少比日月光的工業廢水還"天然"吧!
舊 2014-10-20, 12:54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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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x1688離線中  
f3346
Master Member
 
f3346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351
這樣台灣整個食物鏈都爆了,合法讓島民吃毒...
舊 2014-10-20, 01:14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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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346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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