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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 引用: 
 這句話才是重點,最不能原諒牠的人都願意原諒了,不但跟死者家屬達成和解,甚至死者的母親還替被告求情,不滿意法官放被告一條生路的人是認為這種情況要如何量刑才能接受?  | ||||||||
|  2014-04-18, 01:34 PM
			
			
	#11 |   | 
|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666
					
				 | 該女如果算22K月薪 正常工作40年 也有一千萬 才賠一百萬 法官是在判三小  | ||
|  2014-04-18, 01:45 PM
			
			
	#12 |   | 
|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480
					
				 | 話說謝依涵我覺得也會免死的,判20年左右吧! 10年左右就放出來了。  | 
|  2014-04-18, 01:54 PM
			
			
	#13 |   | 
|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 引用: 
 這樣會重創司法經濟,這樣法官要怎麼在外面養很多老婆??  | |
|  2014-04-18, 01:59 PM
			
			
	#14 |   | 
|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742
					
				 | 引用: 
 上次不是有撞死人又回來輾屍 事後暴力逼迫家屬和解  有兩人犯了同樣的法 兩人都真的很後悔 或許只因一方有錢賠了很多錢給被害人家屬免死 沒錢賠的就該死 這樣也怪 也或許被害人家屬個性不同,一個強悍,一個長期吃齋唸佛 造成判決不同 也是怪怪的 此文章於 2014-04-18 02:32 PM 被 hsinyic2 編輯. | |
|  2014-04-18, 02:27 PM
			
			
	#15 |   | 
|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3
					
				 | 引用: 
 這句話真的是重點啊 既然都有辦法讓死者母親低頭了 區區個法官還敢去招惹他嗎? | |
|  2014-04-18, 03:00 PM
			
			
	#16 |   | 
|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60
					
				 | 人家父母都和解了 我覺得外人沒辦法置喙 我覺得台灣法律很怪 應該要和解的判刑低 沒辦法和解的判刑很重 這才符合公平正義 人家殺了人有辦法搞到和解是他的本事 外人其實也沒辦法多說些什麼啊 講句比較沒禮貌的 判刑賠償什麼的其實都只是撫慰活下來的人 死去的早已經什麼都沒有 燒再多金紙立更高的碑都已經於事無補 此文章於 2014-04-18 04:05 PM 被 bigDDD 編輯. | 
|  2014-04-18, 04:01 PM
			
			
	#17 |   | 
|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 引用: 
 我的看法不同 不管多親,他們終究不是受害者本人,不管他們是原諒還是不原諒、都不能作為量刑增減的依據 大家都在社會上打滾,應該很清楚這世上的人類是繞著金錢轉的 我有點骨氣的都不敢說金錢買不到我的靈魂 雖然我的靈魂可以用錢買到,只是還不至於賤價到這個地步 事後的補償什麼的最後又回到一開始每個人最不願意見到的狀況:只要有錢、想幹麻都行 你說道歉什麼的那不是本來就應該這樣的嗎?做錯事然後道歉就可以減刑、這才是扭曲的地方吧 再說深入一點,假設受害者(先忽略死人無法傳達的因素)原諒加害者,能不能作為減少量刑的依據? 我的看法仍舊是不行,道理很簡單,人類的意志是很容易動搖的,可能因為同情、脅迫...而被改變 只要有漏洞可以鑽,走頭無路的人會毫不猶豫的鑽進去 結果就是法治在事故前的威嚇作用也被打了折扣  現在的法治先不論人的因素,其最大的破綻就是不回收社會成本 現在人都會認為法律要證明嫌疑犯的罪刑是理所當然的,我也是這麼認為 可是在對方實際上犯罪卻不認罪的情況下花費的大量社會成本在成功證明之後卻不追討 根本就是告訴對方:白癡才乖乖認罪 不過說這些也沒用,一堆人在上下其手,根源還是在於人性  此文章於 2014-04-18 04:30 PM 被 solosbye 編輯. | |
|  2014-04-18, 04:21 PM
			
			
	#18 |   | 
|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60
					
				 | 引用: 
 以前讀過刑法 量刑依據好像依照57條 第十款是犯罪後的態度 這是法律所明定的 也不是什麼漏不漏洞的 而且法律的演變早不是以前那種只要致死都適用一罪 打比方來說 你停車忘了拉手煞車結果車子把隔壁小孩輾死所以你覺得自己接受唯一死刑也沒有問題? 是的話我就認為您所說的應該就沒什麼問題 | |
|  2014-04-18, 04:50 PM
			
			
	#19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 引用: 
 因為法官想的是讓被害人家屬能夠有金錢方面的賠償(不論多或少)... 何況殺人本來就不是唯一死刑,判死或無期本來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 除非改成 1.預謀殺人唯一死刑 或是 2.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 |
|  2014-04-18, 05:12 PM
			
			
	#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