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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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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草案來看
基本上所謂的監督是行政部門自己監督自己, 立法部門只是被溝通跟諮詢的對象。 而立院的審查權還是跟現在一樣,只有涉及法律修正時才能審議, 未涉及法律一樣備查,沒辦法實質審查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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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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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別懷疑… 這陣子政府出來反應學生問題 電子新聞下的評論會出現類似的 政府已經有回應 學生可以退場 真的會有人覺得政府已經回應學生訴求 完全不看內容正當與否 學生不接受就是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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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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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 不然你們想怎麼樣
吃這也癢 吃那也癢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哩 太陽花版監督條例哩 你們不是自稱代表鬼島民意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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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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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都比政院版更早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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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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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官方版本出現了 是不是又要杯葛霸占主席台還是立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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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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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工就是黨工
內文明白在哪 裝沒看到 ![]() 用點心,洗腦不是這樣洗的 此文章於 2014-04-03 04:46 PM 被 fugam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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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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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 還好呀
之前不是有人讚許韓國通商法 研究一下就知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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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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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不是問題
只要能被監督 所以只要甚麼情況下可以申請查閱之類的就好了 重點是不能讓自己人破壞 例如之前買武器或是加入XXXX十 常常會有自己人出來放話 表示消息靈通或是炒作利益 然後就破局了 http://x-strait.blogspot.tw/2014/02/blog-pos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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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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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兩岸協議之協商應恪遵對等、尊嚴、互惠及確保國家安全之原則,以保障人民福祉及 權益,維護兩岸永續和平。 這條就破功了!! 對岸有把你當國家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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