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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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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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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香港被中國接管後 實施一國兩制 他們特首是內定的 跟本不是像台灣的普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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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9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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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po節錄重點(非斷章取義~可以去看原文對照) 入出國及移民法 http://ppt.cc/-51P 第三條 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 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 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 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http://ppt.cc/iVA- 裡面現行大陸人可定居台灣的條件主要是透過依親也就是結婚關係來取得的 這樣看來 前面提到服務貿易裡面的小漏洞 似乎最多就是永久居留無法拿到戶籍 可我突然發現這個移民業務小精靈 http://www.immigration.gov.tw/wizard/mp.htm 大陸人民的分類下面 就有定居這個選項 怎麼樣的人可以申請 *大陸地區人民基於經濟之考量,經許可在台灣地區長期居留滿2年者,得申請定居。 ﹋﹋﹋﹋﹋﹋﹋﹋﹋﹋﹋ ̄ ̄ ̄ ̄ ̄ ̄ ̄ ̄ ̄ ̄ ̄ ̄ ̄ *大陸地區人民,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 ﹋﹋﹋﹋﹋ ̄ ̄ ̄ ̄ ̄ ̄ ̄ ̄ ̄ ̄ ̄ ̄ ̄ ̄ 且每年在臺居留逾一百八十三日(至少一百八十四日),同時符合一定條件者。 也就是說除了依親之外還有這兩種也行嗎? 我怎麼有種這好像是為服務貿易協議量身訂做的配套措施的感覺 還是我所學非專 誤會這些資料了 有專業的鄉民可以來幫我解讀的嗎? -------------------------------------------------------------------------- 感覺原po很用心 but也留下不用負責任的伏筆 => 還是我所學非專 誤會這些資料了 有專業的鄉民可以來幫我解讀的嗎? 剛剛詳細去查對法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QD0506 ) 但是內文法條對照不起來~例如 : 第四章 定居 第 三十 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申請定居者,應備齊下列文件: ..................... (第 十六 條 依親居留證為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自入境或核發之日起算為一年, 移民署並得核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但所持大陸地區證照之效期不足一年者,依親居留證之有效期間得予縮短。 ) 這樣就對照不起來了 待明日上班時間打電話去查詢~再上來回報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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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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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波有更新版了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7593.A.67D.html 基本上, 大家最怕的自然人呈現也都符合WTO的會員國規範 ========== 節錄原文: 上述是ECFA服務貿易裡面的內容 對照台灣之前簽的WTO入會承諾水平承諾的內容 其實是一樣的!!! 並沒有因為是大陸所以比較寬鬆!!! 唯一寬鬆的是停留許可的有效期限(不是停留時限)比較長(3年非1年) 最後是大家都最擔心的 如果大陸人來了就不肯走 或是可以申請台灣戶籍怎麼辦? 我重新檢查了相關文件後 找到政府為何有自信說沒有移民這回事的證據 一樣是移民署提供的服貿公聽會-人員往來相關說明的資料 第四頁最上面 壹、入境資格與限制……該等人士來台僅係停留性質,不能在台定居涉籍及領取身分證、 參加台灣選舉,亦無投資移民等情事。 所以其實這個部分政府有先把關了 有白紙黑字的列出來 請大家把記憶中政府沒有把關這件事修正過來!! 修正過來!! ============= 其實那篇爆掛的老師感覺真的是很認真的在研究服貿... 不過像那位老師一開始這麼認真的研究一開始還是有一些對服貿上的誤解, 經過跟網友們不斷的討論, 思考, 才會有第二篇更新版... 真的覺得當初當政者怎麼可能無腦到這種程度 連一個這麼重要的議題一開始確不好好重視, 一心想強渡關山, 過了就好了的心態 要人民自己去做功課研究交叉比對資料才有一個大概的輪廓.... 政府最該做的事不就是告訴他的國民現在政府在幹嘛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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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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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說出了出版業的問題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P4awxDuyvk 如果你想看的書是 經過自我審查 才能讓你看到 即你的自由,你的知識 是別人過濾給你的 你瞭解嗎 網站會不會也因為如此,需要 "自我審查" 不然成本增加,駭客增加、硬體沒理由故障 這 你們有想過嗎,中國是天使 還是? 國家的基礎建議/安全 在需要的時候 "臨時故障" 你認為呢 此文章於 2014-03-25 05:48 AM 被 dreamla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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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9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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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節錄我認為的重點~也就是反服貿喊"賣台"的相關部分~有興趣請自行前往查看原文/相關法條 A. 上述是ECFA服務貿易裡面的內容 對照台灣之前簽的WTO入會承諾水平承諾的內容 其實是一樣的!!! 並沒有因為是大陸所以比較寬鬆!!! 唯一寬鬆的是停留許可的有效期限(不是停留時限)比較長(3年非1年) B. 壹、入境資格與限制……該等人士來台僅係停留性質,不能在台定居涉籍及領取身分證、 參加台灣選舉,亦無投資移民等情事。 C. 根據上述這些資料 因服務貿易申請來台的大陸人 無法因此申請台灣戶籍進而定居 ---------------------------------------------------------------------------------- 很多人都看了懶人包~我從來沒看過~不是不關心~而是不信任懶人包 理由是這種懶人包~容易成為立場對立2邊所利用見縫插針的工具 現在亦證明了我自己的看法 如果你愛台灣 如果你關心台灣 你有義務去了解"勤人包"~甚至法條原文的內容 ----------------------------------------------------------------------------------- 看來服貿目前是沒有問題的~如果認為服貿不妥/有嚴重性問題~請提出相關細節點舉證 在野黨的廣..告中~關於大陸人會來台定居~居心為何 欺騙台灣人民的到底是誰??? 執政黨30秒黑箱作業通過送交政院審核~這點仍是違反程序正義 我堅決認為法案不該如此草率 但反觀長期在2黨掌控的立法院~這種事情也不是第一次發生了 內政委員會張委員開記者會說~因為在野黨技術性杯葛 張慶忠之所以認「審議逾三月,視為已審查」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40321/364294/ 四、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規定:「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因此,服貿協議送立院備查已逾3個月,故類推適用前開條文,「視為已審查」。 於法有據~但是人民難以信服 歸咎原因~國會在2黨協商架構下~積病已久 該怪執政黨~該怪在野黨~還是該怪老王~就由自己心中那把尺去評斷 個人以為積病已久/效率不彰的國會才是最應該改革的第一個目標 歡迎理性討論~提出相關證據~讓全民/小弟更加了解服貿 更加清楚政治操弄下~背後隱藏的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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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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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人本來就只有藍綠沒有是非啦 丟一堆自己都看不懂或者亂七八糟的文章 只要我看到有人說賣台, 這個人說什麼都不用聽了 白癡才會賣台,台灣是值幾塊錢可以賣? 笑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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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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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真有耐心,是在教小學生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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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文章: 2,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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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公民憲政會議」的意思是中山樓又有事情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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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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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給的連結˙你自己有看完嗎? 他後面接著寫: =========================== 然而,兩岸協議備查案可否「類推適用」行政命令之備查乃有爭議,也是前開法律推論之斷點。...... 對於兩岸協議備查案應採何等程序,102年6月25日立法院院會已宣讀通過黨團協商結論如下:「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本文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逐條表決,服務貿易協議特定承諾表應逐條審查、逐條表決,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啟動生效條款。(立法院公報第102卷第47期院會記錄第84頁)」此時,該協商結論已定下本次服貿協議之審理程序,且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2條之規定,已取得拘束全體立法委員之效力。 換句話說,在立法院未通過黨團協商之前,服務貿易應如何審理,因職權行使法並未規定,國會確有自治空間,類推適用行政命令審理程序也是一種選項(當然,這種處理方式在政治上是否正確仍有待商榷,但這是另一層次問題),但是在102年6月25日通過黨團協商之時起,逐條審查、實質審查已經是具拘束力之唯一審理程序。未經逐條、實質審查者,相關議事程序即不完備,更無委員會審查完畢、送交院會存查之可能。 因此,就此次張慶忠委員逕自宣佈服貿協議審查完竣一事,根本於法無據.... ================================ 他說於法無據,你引用他的文,卻又說於法有據 到底是你要打他臉? 還是要他打你臉? 搞得我好亂呀 此文章於 2014-03-25 06:50 AM 被 aba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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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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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找出撰寫的學者專家,請他們出面說明比較好。
一般來說,這些條例內容會是行政院、經濟部花錢編製經費找學者專家、或某特定法人、某些經濟學院(台經、中經等)寫出來的。他們的原意也會經過官員與公務員的咬文嚼字修改成現在看到這般。 因此,找出撰寫者解釋,會比支持、反對雙方的猜忌更快釐清原意訴求。 立法委員部分,我覺得不要相信他們了。台灣這個制度已經出現崩潰,尤其,委員們個個爲己、為黨、爲選舉的心態,國家是無法前進的。 此文章於 2014-03-25 08:30 AM 被 lppi200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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