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
引用:
引用:
這次修的就是 地政士法..........你看去哪了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
引用:
沒細看咩! 好吧!堅決反對!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83
|
引用: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制度中,有關申報人於申報登錄過程中因錯誤、遺漏等情形在所難免,故於地政士為申報人時應比照權利人申報規定(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同樣給予地政士限期改正機會。 如果現行法規是權利人申報錯誤可以限期改正, 我看不出為何代辦的地政士就不行? 申報人不論是權利人或是地政士不應有差別待遇。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15
|
引用:
別傻了 就算登錄不實 這條沒修改 豪宅隨便一間都億來億去的 最多重罰15萬 是又能怎樣? 柯某這種投機小人 以為把藍綠打成一樣爛 台北市民就會選他? 別傻了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
引用:
真是兩難啊! 那就權利人、地政士都改成七天免責改正期如何?過了七天有錯誤就開罰並限期改正。 就像本站5分鐘內可以改文一樣...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83
|
引用:
不知地政事務所的負責人員發生錯誤,那罰責又是如何?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
引用:
內政部出來說話了 不過修法的立法院會如內政部的願嗎? 地政士法修法衝擊 內政部擬配套因應 引用: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4 您的住址: 幽冥深淵
文章: 232
|
引用:
政府都很幫商人的 日月光汙染事件後 才知道汙染發生後3小個小時內通知當地衛生主關機關就可以不罰 要是我闖紅燈、逆向行駛、違規左右轉、迴轉等等 主動1小時內通知當地交通警察可以不罰就好了 他們有3小時處理 給我1小時,不會太過分吧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