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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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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 無良廠商可能會因為天價的懲罰性賠償而倒閉 所以不敢刻意添加有毒物質
在台灣 政府刻意袒護廠商 明明法律可以重罰或命其歇業停業 政府卻幫忙隱匿輕輕放下 對廠商來說黑心賺個幾十億 政府罰個幾十萬 幾百萬 根本無關痛癢 所以不實混充米廠才會一而再混充 無良廠商才會一而再添加有毒物質來賺取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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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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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謀殺罪的先決要素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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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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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特定對象的「謀財害命」不犯法
不知道「千面人」犯了什麼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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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H.C
文章: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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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企業時常捐款,那些高僧會利用自己的修行幫他們消業障. 還有一個非常優秀的傳統文化一直流傳至今,就是"禮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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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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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算信佛也要理性看待事情,我知道你很生氣,可是也要仔細想想 請問,有誰目前因為這些廠商的行為而死?如果有,你有病歷證明嗎? 如果我們可以因為某個人做了一件可能致人於死的事情,就以謀殺罪起訴,那麼,你開車超速、不小心防火門給鎖起來 .... 是不是也要直接用謀殺罪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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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天上人間
文章: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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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2005年5月中旬,台灣台中市的便利商店貨架上,被人放置了注入氰化物的罐裝機能性飲料「蠻牛」,有四位民眾購買後不慎誤飲,相繼引發氰酸中毒症狀,其中五十五歲的男子周乙桂於5月18日深夜死亡,另外兩名受害者趙世芳、李峰銘則生命垂危。 該機能飲料被貼上印有「有毒,勿喝」字樣的標籤,疑似是用印表機印出來的。此次事件被台灣媒體大肆報導以為是模仿「格力高·森永事件」的惡質犯罪手段,並呼籲社會大眾不要喝來歷不明的飲料。此外,台灣衛生署已勒令停止製造商保力達公司繼續販售知名品牌保力達B的系列商品,直至安全無虞為止。 5月27日,家住台北縣的四十歲的男子王進展被逮捕,並向警方坦承其恐嚇的目的及犯罪手法乃是模仿日本千面人事件。6月2日,台中地檢署偵查終結,認定王進展在11處商店擺放摻有氰化物的飲料,涉嫌11次的流通物下毒罪、1次殺人罪和10次殺人未遂罪,從重依連續殺人罪嫌起訴,具體求處死刑。7月11日,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宣判,依連續殺人罪判處王進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到更三審,都維持死刑判決。但於2009年,在台中高分院在更四審時出現逆轉。法官認定被告已經在飲料上貼上警語,主觀心證認定無殺人犯意,因而更改法條判處無期徒刑。對此,被害人家屬無法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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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Alantic Ocean
文章: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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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哈哈哈,這就是學法的唯一邏輯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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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天上人間
文章: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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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3條(義憤殺人罪)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74條(母殺嬰兒罪)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75條(加工自殺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請問你要用那一條來看先決要素? 再幫你補上傷害罪,免得你找錯法規: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8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79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0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281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82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3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285條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痲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86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此文章於 2013-11-09 08:57 AM 被 隨風浮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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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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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本來就該講邏輯,不合理的法更需要邏輯去判斷,不是用血氣之剛 如果不講法,請問要講甚麼?投票來決定一個人的生死?還是無差別式的只要你有罪,我們就直接拿石頭砸到死?還是乾脆求神或燒甲骨,神說誰有罪就有罪? 如同我前面所問的,如果你開車超速、不小心擋住車道等等看起來是小罪的事情,這些都有可能致人於死,那這樣我是不是也可以用謀殺罪起訴你? 如果覺得司法不公,更應該理解司法的運作邏輯,更應該懂法,不是在那邊光喊司法不公,或者期望哪一個超人(不是穿內褲在天上飛的那個)或聖人來負起公平司法的責任,這個根本就是不負責任 此文章於 2013-11-09 09:11 AM 被 micall.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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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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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台灣的問題, 我個人是以為.......沒•救•啦~~~ 因為太多人一頭埋在法律的洞裡,拔不出來..... 對啦.. 法律固然是很重要, 那其實只需要六法全書就夠了呀,幹嘛要法官呢? 反正法官也不敢做出六法全書以外的判決... 翻不出法條後就是無罪, 頂多再宣布我們要修法。 如同廠商為自己的辦解....那些東西不會致死!!!!! 然後呢... 症腐也的確是有所做為的再一一制定最低容許規範, 從三聚氰胺事件起.... 也的確反映出不少民眾也是蠻認同症腐的施政方式.. 看起來很好....我們是法治國家嘛,一切依法就是.... 沒標準?那就給個標準就好了...民眾有了標準就滿意了.. 看到一個洞補一個洞... 那..... 食安問題解決了嗎? 症腐的食品GMP有保障了嗎? 大統先爆發後,很明顯的許多廠商依舊抱著還沒捉到我的僥倖心態, 結果就是陸續的被爆發....... 甚至裝傻的..... 就好比五木..雖然我不曾吃過綠麵.....但難保其他原料也沒問題是吧.... 當然肯定會有人想說"不然你有什麼辦法"或者是拉拉雜雜講一大堆後還是回到要立法修法的迴圈去..... 當然啦, 我又不是執法單位,何德何能可有什麼做法?就算有方法又做不到..乾脆當沒我的事... 從多年前我就有體認... 在台灣平民百姓就跟牲畜沒什麼二樣, 在大官眼中... 庶民乖乖繳稅就好了別囉唆.. 反正只要庶民沒死光.. 我管你病痛纏身去的..... 不講法要講什麼????? 這句話裡我已經看不到台灣人還有沒有道德了. 一個失德的國家社會, 還能講什麼? 哇丟不知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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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3-11-09 09:27 A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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