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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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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該店家去告,而且法條要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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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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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的"致讓人恐慌"及後面的恐怖描述也跟法官一樣只是心證, 法官可能看後來的輿論反應及影響範圍,才判定為"不致讓人恐慌", 講白了就是鄉民嘴砲比較猛而已,沒有真的發生你所講的報復等行為,所以才做如此判定吧。 當然這是我個人看法,沒有惡意請勿見怪。 說實在的我也蠻痛恨這種瞎掰唬爛的文章,尤其本案還是把功勞攬在自己身上。 此文章於 2013-08-30 10:40 AM 被 d61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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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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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證明當時 主委是去作秀嗎?
潘世偉探視菲勞 強調無台人欺侮菲勞事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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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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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能您看到移送法辦就覺得不得了要判重刑了,其實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再怎麼罰也就是這樣而已。 完整裁判書可以自行找來看看: 102年度北秩字第24號 董曉秋不罰。 另記者鄭諺鴻是處罰鍰新臺幣陸千元: 102年度北秩字第26號 鄭諺鴻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陸千元。 羅峻澤幫助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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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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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記憶中當時新聞有報,菲勞會擔心被報復,盡量不敢外出 加上下面的報導,院長都出來宣示,可見政府都擔心有可能發生,網路上這類謠言一再傳出,菲勞怎會不恐慌? 江宜樺:善盡保護在台菲籍人士 行政院長江宜樺今天指示治安單位善盡保護在台菲律賓人士,應避免傷及無辜或出現洩憤的行為。 .. http://www.epochtimes.com/b5/13/5/29/n3882042.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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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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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能業餘嘴砲和專業嘴砲對法官來講是有差別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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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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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專業嘴砲,他們說有新聞自由的保護傘 三大名嘴宣稱自己被告誹謗以及公然侮辱的官司,到目前都保持不敗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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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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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結論是怎麼導出來的? 要怎麼證明是勸善而不是偽善? 引用:
如同d61s所質疑的,AndyCandy略過了該有的邏輯直接導出勸善的"結論",這判斷水準如何? 那是不是也要給胖達人一個讚?因為胖達人苦口婆心騙消費者去吃"天然食材製造的香精",避免消費者買到其他黑心店家的"化學製造的人工香精"?所以胖達人的本質是在照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那是不是也要給山水米一個讚,因為他們幫助越南米銷售,以免越南米賣不完而放到壞,避免浪費糧食?所以山水米的本質是幫助人類珍惜食物和資源? 便當文一案法官要判什麼我們很難干涉,但是這種"便當文的本質就只是一篇虛構劇情的勸善文"的想法未免太可笑,這種想法不就是社會的亂源?因為依此想法,所有的欺騙背後都可以掰出良善的本質!所以大家都有樣學樣!所以台灣社會就是充斥著騙!騙!騙!騙!騙! Ah Bartleby! Ah Human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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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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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真善美
真是排第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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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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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法官不意外
我覺得要負責澄清謠言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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