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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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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您的住址: Republic of Chunghwa (ROC)
文章: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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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沒辦法追蹤到跟我購買東西的名單
既然沒辦法追蹤,拿回去退不等於自首,到時候警察追他,他就直接把拿去退的名單交給警方,搞不好他還跟警方說他沒收到回收硬碟。 不如請他公布該交給哪個檢察官,直接送到檢察官那邊還比較保險。 話說那批有特別便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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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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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崩壞的星球
文章: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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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近乎全新、原價破萬的硬碟只賣5000 賣的人問題很大 不過買的人也脫離不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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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蟹堡王餐廳
文章: 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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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價差這麼大 那買家更不能出面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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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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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拿贓物出來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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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春滿四合院
文章: 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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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笑
他自己說買的人可能有收受贓物的罪名,意思是他自己賣的有可能是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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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恆久遠,CD永流傳! 羅馬並不是一天造成的 ∼敗家也不是三冬五冬的 >.<" 小豹貓流浪到哪兒, 永遠都是小豹貓 公告 : 孝子孝女(新手爸媽)經驗交流............服務處成立囉 =================================================== 來PCDVD七八區,一定要認識的重要人物~~M頭 請不要在"非政治區"的版面談政治,不然.... 範例一 : 我已經鎖定目標暸,同意開槍的請囬帖 範例二 :陳水扁的廢統論是幹嘛的? 範例三 :邵XX要死就快點 不要歹戲拖棚 範例四 :陳菊選上,陳大總統說要搬到高雄去住!! <==== 這串枉死的人還真不少 範例五 :總統後選人辯論會看了有一點吐血 <==== 這串不怕死的人還真多啊 範例六 :貓纜基座淘空 擬遷4、5個塔柱 工時最少要2年 <==== 看到日裔帳號要閃遠一點 完美示範(全滅)(整串坑殺) : 提名顏寬恆 馬總統下達輔選令 回嗆馬英九 蔡英文:兩岸政策黑箱讓人民不滿 洪秀柱政見 簽兩岸和平協議 補充說明:站長:回應政治文者視同發政治文 加強說明:站長:送你紅十字,一路好走之類的也算回文,我這樣講的夠明白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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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9 您的住址: 腸道深深深幾許
文章: 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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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批真的是....不明來源的商品嗎?!
好好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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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情重義重粉味 愛鄉愛土愛查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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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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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此
Q: "如果"我在網路上買到贓貨 可是我自己不知道 當警方查到時 那我算是犯了甚麼罪呢?? A: 這樣的行為,可能會涉及到刑法上第三四九條第二項的故買贓物罪: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構成運藏故買或牙保贓物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故買贓物罪,是指故意以有償的行為,來取得贓物,有償是指具有金錢的交易,如買賣,這是犯罪客觀構成要件上的行為要素;而故意,則是必須認識該交易之物為贓物的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這是屬於犯罪主觀構成要件上的判斷要素,因此,雖然成立構成要件的客觀要素,主體,客體,行為,結果,然而,在主觀要素上,因為缺乏構成要件故意,因此在犯罪判斷的流程上,不會該當犯罪構成要件,自然也不用進入違法性認識的判斷,與有責性的判斷 再來,在民法的相關規定中,在民法物權篇第九四九條規定中說到: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以及第九五0規定說到: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因此,從上以觀可知,第九四九條是指,占有物,是由於盜贓或遺失之情形所取得者,原被害人或遺失人仍舊擁有該物之所有權,占有人只能藉由買賣的債權行為獲得一個合法的占有原因,所以在兩年之內,原被害人與遺失人可以向占有人請求返還(基於所有權的物上返環請求權,民法第七六七條第一項);然而,為了保障交易行為中的善意第三人,第九五0條又規定到,占有人若是在一個合法得以信賴的交易公開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的商人中買賣取得該占有物,原被害人或遺失人雖可依據所有權的物上返還請求權來請求回復,然而必須償還占有人所支付的價金,否則其所有權的物上返還請求權將會受到限制 --------------- 但如果是像現在這樣 賣方在事後才"隱約"透露來源可能有問題(有什麼問題也不講 )買方若真的看到,卻不做任何動作 事後警察查到..還能算是善意第三人嗎? ![]() 此文章於 2013-07-22 03:49 PM 被 ttsmarco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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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111
文章: 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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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工程板 送樣板 出google/hp/dell 100K 留下 5% 備品 hotswap 至於是小偷跑進聯強倉庫連夜搬出來的機率應該很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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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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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多年前有學過一些民法
這件事完全取決於第三者是否為”善意第三者” 也許當初買方有很明確的在電話尋問是否為贓物 而賣方欺騙他,這我們無法得知 原物主有權力要求歸還該硬碟 善意第三者也有權力擁有該硬碟 該硬碟最後所有權有可能在原物主或善意第三者 而販售者一定有罪 多年前讀的 有錯請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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