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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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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網路上評論的東西,
匿名很簡單吧, 把文字前後順序修改一下, 放到國外的blog 網站最好是還有辦法來告你, 如果不怕對方來告, 最好把保護自己的武器先準備好, 向前面幾樓前輩們說得, ****的DM, 當初下單的網站頁面, 應該都有民宿的設備描述, 真的被告了, 請記得跟警察說要移轉管轄權 別傻傻跑去宜蘭, 至於停車的問題我個人覺得不算不實就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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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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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很閒就陪他打官司,只要你陳訴的是事實,就告不成。
台灣很多律師都只是抓準一般人怕上法院的心理。 我公司也常常接到律師函,接到後只要回說願意奉陪上法院,通常就沒下文了。 這些律師也真是的,就為了賺點律師信的小錢,讓上門客戶打這種連上法院都沒辦法的仗。(因為律師的法院出席費,通常會嚇到這些客戶,然後就不上法院了) 記得轉移管轄權到被告地方法院,這樣原告就辛苦了。 ps:只要符合事實跟不涉及隱私,就不算毀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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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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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不要出一張嘴,到時候害到別人,你要負責嗎? 符合事實也要有辦法證明,希望事主不要呆呆的,真的以為講的是事實去打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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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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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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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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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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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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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告人的民宿應該提出證明2009年時 樓主所寫的不是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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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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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09、310條的有效期只有半年,是屬告訴乃論。
(我寫的很簡略,完整部分請翻法條,還有特定條件) 不知樓主當初的文章何時PO的?2009年嗎?還是最近才PO的? 如果是的話,對方是否有能力舉證是這半年內才得知的? 此文章於 2013-05-26 12:40 AM 被 LegoMacgyv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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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9
文章: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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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相信DM****也真天
這些老闆抓準台灣人息事寧人的心態 幾乎都是有問題的 這也是出去玩~打死不住民宿的原因... 花的錢沒少多少,寧願住四星以上飯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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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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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遇到的律師
在自己客戶面前很嗆,滿嘴法條,說你講話不要太大聲,手不要指來指去 私底下就趕緊跑來握手說道歉,他只是職責所在 當下我就跟親戚說,不要跟他握手,律師都很厲害啦 ![]() 既然對方都請律師了,你就兩條路,撤下或是請律師,一審五六萬就搞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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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2,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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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也不用告他詐欺拉 還要舉證多麻煩 當初的訂房相關紀錄還在的話 Blog文章先撤了省的他事後報復真的提告 資料整理一下跟國稅局檢舉對方未開發票逃漏稅 再跟觀光局檢舉對方無營業執照私自營業 這兩樣就夠對方爽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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