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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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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自己不會講就閉嘴 把吠死人越搞越臭(雖然已經是臭的) ![]() 看了就好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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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 」
文章: 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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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誰在亂凹??? 今天傷人犯法得被審判後,是不是嚴重的的會被褫奪公權(失去公權力),是不是有可能會被拘役.罰款甚至由被害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對應罰款跟賠償)甚至被強迫入監服勞役???(限制自由) 死刑是給犯法者的最大逞罰跟法律條文的預先告知,當條文已經放在那告訴你會有這把大刀,卻仍舊刻意去剝奪他人生命也罪證確鑿時,能怪大刀落下嗎??? 到底是誰在非法律規範以外的範圍給人家帶上大帽子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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ぶ(∀゚ )人(゚∀゚ ![]() ![]() ![]() ![]() (↑一個因為疫情影響導致工作超閒不知做啥好的傢伙↑) 此文章於 2012-12-29 03:58 AM 被 艾克萊爾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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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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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加害者如果會被判死刑,被害人應該都死了吧? 死人還有辦法[以告訴人身份發言],[申請調查證據]和[參與被告審判],進而和加害人[和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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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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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那一篇的整體講法看起來比較像是強調應報而不是法律規範,用詞也不是很精確,給人的印象跟你這篇恐怕有落差。 說起來充公和動私刑不是我說的,再講下去好像越描越黑,就不幫他解釋了。 此文章於 2012-12-29 08:02 AM 被 drasil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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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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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被害人死亡可以由其家屬參加上面的程序,而且刑事訴訟法並非只適用於殺人既遂案件,所以「還活著」的被害人也可以受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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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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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理解上的誤差罷了。 顧立雄所指的被害人是所有犯罪被害人,而你以為被害人只有殺人罪的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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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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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的說法其實是有問題的。 褫奪公權不代表喪失基本人權,今天即使一個被判死刑定讞的人逃獄了,他會是人人皆可殺之?不行的,只有依據法律程序執行死刑才可以免除刑罰,任何一個人違反程序殺了他,都還是會面臨殺人罪的刑事追訴。 同樣的,罰金等刑也是要由司法單位依據法律程序來執行,不是可以由任何人自行執行的,他的財產權基本上還是有的,能夠取走他財產的除了公權力機關,別無他人。 所以你第一篇發言被drasil網友以橘色字體引起來的部份是有問題的,犯罪者的各項基本權利不會因為犯罪而被剝奪,只有公權力機關可以依法定程序予以限制而已,這二者之間是不同的,如果依你原來的發言,當然會被認定你的觀念有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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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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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說了那麼多的"廢話"(廢死聯盟說的話簡稱), 我真的想知道那些死刑犯那一個值得社會再給他一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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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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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是走中間路線和避免細節面的爭論而已(容易失焦偏離),沒什麼值得佩服的地方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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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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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的確. 所以這樣剛好達成廢死推動者的目的了: 因為被殺害的被害人,的確無法[以告訴人身份發言],[申請調查證據]和[參與被告審判]. 除非在台灣現實中,法庭上可以拿宗教儀式/通靈當作證詞+證據? 要如何確認宗教儀式/通靈請來的,是真正的被殺害的被害人本身? ![]() 此文章於 2012-12-29 10:28 AM 被 FY24F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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