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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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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引用:
作者Quaker2002
如果單從影片來看,休旅車違反交通規則,但不必然會發生車禍,這種駕駛很爛,我也
不會替他說話。

黑車則是明知前方要變換車道,原本只要鬆油門就可避免事故,但卻故意加速卡上去,
這是故意行為,所以一樣有錯,而且搞不好刑責還比較重。



看看你有沒有比較會教
他對我的發言已經是反對到底了 , 所以你試試看吧 ..
     
      
舊 2012-11-07, 10:23 AM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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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 停離線中  
Quaker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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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引用:
作者lompt
今天討論的不是主責嗎
妳一直卡關呀
變換車道沒保持距離 沒使用方向燈或手勢
沒等側車(這連後車都不是了)允讓


好啦,法官有可能判肇責休旅車、黑車 6:4,不過黑車多吃一條公共危險罪。

一個是違規有過失,一個是故意犯,兩個都罰重一點,大快人心。
 

此文章於 2012-11-07 10:25 AM 被 Quaker2002 編輯.
舊 2012-11-07, 10:24 AM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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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dy1970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您的住址: 新北市/新竹縣
文章: 4
看的好累

如果是我開車
1. 發現休旅車要硬切, 在他還沒超過我的車之前我會直接加速把他可以切的空間就先佔走
這是對付討厭車的做法
2. 如果自己沒發現然後他已經插進來, 那就讓它去吧, 阿不然咧?
硬要討回來就會像影片裡面的下來, 出了車禍沒有人會佔到便宜

開休旅車硬要亂切, 也不考慮自己的重心, 這種人早晚也是會出事
何必為了一時之快傷人也傷自己咧
舊 2012-11-07, 10:28 AM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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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dy1970離線中  
漲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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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 停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引用:
作者randy1970
開休旅車硬要亂切, 也不考慮自己的重心, 這種人早晚也是會出事
何必為了一時之快傷人也傷自己咧


good ........
況且還打出七傷拳 , 自己傷得比別人重 ..
何苦呢 ..

此文章於 2012-11-07 10:30 AM 被 漲 停 編輯.
舊 2012-11-07, 10:29 AM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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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r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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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引用:
作者A級黑豬肉
懂了。難怪台灣交通這麼亂。

但是沒關係,台灣有台灣的文化跟國外不同,要多尊重才可。
事實上其實我也挺喜歡這樣的文化。以後我一定帶一台 H1 回台灣開,只要有人想插進來我一定馬上加速撞下去。

可是,要是這真的是台灣的文化,那為何還有 "因注意而未注意" 呢?這不代表所有用路人都有義務去避免車禍嗎?
所以到底是台灣的法律才是台灣的文化,還是您講的才是台灣的文化呢?


應該開這台才對,底盤受到炸彈攻擊,還可以行駛脫困,遇到有人違規變換車道,直接
輾過去就好了,就算遇到黑道也不用害怕,撞就對了! XD

http://www.bestmotoring.cn/read.php?4923
舊 2012-11-07, 11:35 AM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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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控
Senior Member
 
波控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1
文章: 1,051
市區車速慢,被你插就算了,

在高速路距離不夠還這樣插?這種人都是垃圾!

就是人家給你方便當隨便,人家給你輕鬆你就放鬆,

在平地上,判直行車不禮讓還肇禍ok,

在快速路上,不給轉彎車嚴懲的話,以後只會更亂!

所以那台休旅車應該負擔100%所有的賠償!
__________________
連署 囤房稅 https://reurl.cc/NjzeYn 民國68年房價證據
舊 2012-11-07, 11:37 AM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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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控離線中  
seraphic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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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01
引用:
作者Quaker2002
絕對路權不代表別人違規就可以故意撞上去,這個以前有判例,還有人故意挑違規車輛製造
假車禍索賠,結果法院認定是詐欺。

行人違規也絕對不能撞上去,不然除非有辦法舉證,已經極力避免但是還是撞上去,否則都
會有刑責。

這件事情要切割成兩件
就交通法規來說,一件是車禍本身,一件是駕駛人犯意。
如果今天我“存心”撞死一個違規的人,就交通法規來說我因該沒有錯吧?
但是撞死他的犯意已經不是交通法規的範疇了吧?

此文章於 2012-11-07 12:24 PM 被 seraphicsid 編輯.
舊 2012-11-07, 12:16 PM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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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aphicsid離線中  
Quaker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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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引用:
作者seraphicsid
這件事情要切割成兩件
就交通法規來說,一件是車禍本身,一件是駕駛人犯意。
如果今天我“存心”撞死一個違規的人,就交通法規來說我因該沒有錯吧?
但是撞死他的犯意已經不是交通法規的範疇了吧?


其實刑法都有規範,以下是針對非故意的解釋。
可以避免卻沒有採取對應措施,為過失,而故意卡上去推撞,就看檢警要不要控告他
公共危險,總之黑車是不可能全身而退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任。(74年台上字第4219號判例)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84年台上字第5360號)


公共危險罪的定義

係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不特定之公眾,即概稱為「公共危險罪」,包含放火失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如搞軌案)、劫持危害交通工具以及醉態駕駛罪等等可能影響公眾安全之罪責,均規定於刑法第173~194條,所保護者乃國家社會之法益,因此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經告發,檢察機關即有依法追訴之責,無待告訴人提出告訴。

此文章於 2012-11-07 01:27 PM 被 Quaker2002 編輯.
舊 2012-11-07, 01:25 PM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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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r2002離線中  
Quaker200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引用:
作者seraphicsid
這件事情要切割成兩件
就交通法規來說,一件是車禍本身,一件是駕駛人犯意。
如果今天我“存心”撞死一個違規的人,就交通法規來說我因該沒有錯吧?
但是撞死他的犯意已經不是交通法規的範疇了吧?


在交通法規上還是有錯的,犯意只是加重他的罪刑。
舊 2012-11-07, 01:33 PM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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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r2002離線中  
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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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27
引用:
作者Quaker2002
公共危險罪的定義

係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不特定之公眾,即概稱為「公共危險罪」,包含放火失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如搞軌案)、劫持危害交通工具以及醉態駕駛罪等等可能影響公眾安全之罪責,均規定於刑法第173~194條,所保護者乃國家社會之法益,因此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經告發,檢察機關即有依法追訴之責,無待告訴人提出告訴。


就本案而言,不該超車而超車算不算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不特定之公眾?
舊 2012-11-07, 01:56 PM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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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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