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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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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看你有沒有比較會教 ![]() 他對我的發言已經是反對到底了 , 所以你試試看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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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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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好啦,法官有可能判肇責休旅車、黑車 6:4,不過黑車多吃一條公共危險罪。 一個是違規有過失,一個是故意犯,兩個都罰重一點,大快人心。 此文章於 2012-11-07 10:25 AM 被 Quaker200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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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您的住址: 新北市/新竹縣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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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好累
如果是我開車 1. 發現休旅車要硬切, 在他還沒超過我的車之前我會直接加速把他可以切的空間就先佔走 這是對付討厭車的做法 2. 如果自己沒發現然後他已經插進來, 那就讓它去吧, 阿不然咧? 硬要討回來就會像影片裡面的下來, 出了車禍沒有人會佔到便宜 開休旅車硬要亂切, 也不考慮自己的重心, 這種人早晚也是會出事 何必為了一時之快傷人也傷自己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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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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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good ........ 況且還打出七傷拳 , 自己傷得比別人重 .. 何苦呢 .. ![]() ![]() 此文章於 2012-11-07 10:30 AM 被 漲 停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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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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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開這台才對,底盤受到炸彈攻擊,還可以行駛脫困,遇到有人違規變換車道,直接 輾過去就好了,就算遇到黑道也不用害怕,撞就對了! XD http://www.bestmotoring.cn/read.php?4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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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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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件事情要切割成兩件 就交通法規來說,一件是車禍本身,一件是駕駛人犯意。 如果今天我“存心”撞死一個違規的人,就交通法規來說我因該沒有錯吧? 但是撞死他的犯意已經不是交通法規的範疇了吧? 此文章於 2012-11-07 12:24 PM 被 seraphicsi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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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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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刑法都有規範,以下是針對非故意的解釋。 可以避免卻沒有採取對應措施,為過失,而故意卡上去推撞,就看檢警要不要控告他 公共危險,總之黑車是不可能全身而退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任。(74年台上字第4219號判例)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84年台上字第5360號) 公共危險罪的定義 係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不特定之公眾,即概稱為「公共危險罪」,包含放火失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如搞軌案)、劫持危害交通工具以及醉態駕駛罪等等可能影響公眾安全之罪責,均規定於刑法第173~194條,所保護者乃國家社會之法益,因此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經告發,檢察機關即有依法追訴之責,無待告訴人提出告訴。 此文章於 2012-11-07 01:27 PM 被 Quaker200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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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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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交通法規上還是有錯的,犯意只是加重他的罪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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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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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本案而言,不該超車而超車算不算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不特定之公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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