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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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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男生還是要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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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器:intel E8400 板子:ASUS P5K-PRO 記憶體:創見DDRII 800 2G*4 顯卡:華碩 1950PRO 硬碟:WD 迅猛龍 300G HITACHI 2TB HITACHI 1TB HITACHI 1TB WD SATAII 640G WD SATAII 500G 光碟機:BENQ 1640 + 先鋒A11 電源:SeaSonic X-SERIES 650W 機殼:聯力 A71B 喇叭:ALTEC LANSING V4121 螢幕:VP912B 鍵盤滑鼠:FILCO 黑軸黑色機械式-英文+羅技 MX518 滑鼠墊:eZova-Zo9G航太陶瓷滑鼠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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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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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說:"但檢警看過所有影片後"
受害女性多達60人 李宗瑞被通緝 〔記者古明弘/台北報導〕演藝圈又驚爆性愛影片,受害女性多達六十人!元大金控董事李岳蒼的兒子「Justin」李宗瑞(本名李宗祐,見左圖,資料照)去年遭女子控告迷姦,檢警偵辦一年多深入調查,在李家中電腦發現多段性愛影片,影片女主角有多位藝人、名模,甚至A咖女星,檢方陸續約談遭偷拍的當事者釐清案情。事件曝光後李宗瑞鬧失聯,檢方已對他發布通緝。 去年七月一對外型姣好的姊妹花向警方報案,聲稱李宗瑞下藥迷姦姊姊,並拍下犯案過程,檢方曾約談李宗瑞到案說明,後因事證不足飭回,後來在李家的電腦中發現有多段性愛影片,才知事態嚴重,不過李宗瑞趁颱風夜火速搬家,與外界斷絕聯繫。 經調查後台北地檢署秘密約談影片中的名模、藝人,據傳名模白歆惠也遭約談,但確定影片中沒有她的身影。此外,被媒體點名的林葦茹和李的前女友吳亞馨也發聲明自清,維護她們的名譽。但檢警看過所有影片後,發現影片裡有四分之三的女子是出於自願,被拍女子並非全是藝人或模特兒。 將對方灌醉送回家 趁機性侵偷拍 據被害人描述,經常流連夜店的李宗瑞慣用的犯罪手法是將對方灌醉,假裝開車送她們回家,途中再藉故開回信義路的住宅,對方喝下李給的白開水後便失去意識,李就趁機性侵並偷拍。事後李會裝無辜反控:「是妳強姦我」、「快去吃墮胎藥」。 李宗瑞因為富二代身分出入時尚派對及夜店,出手闊綽的他善於哄騙女孩,身邊不乏美女圍繞,但李似乎特別鍾情模特兒,包括吳亞馨、林葦茹、林利霏和白歆惠等演藝圈女星都曾和他的名字連在一起,李在夜店辦生日派對,關穎、孫瑩瑩等名媛都是座上賓,友人對李的印象就是愛玩、炫富,但沒料到他會是性侵偷拍之狼。 出入派對、夜店 被影射女星撇清 事件曝光後,媒體也意外挖掘出李宗瑞的母親曾是酒國名花,與元大金控董事李岳蒼無婚姻關係,元大金控發言人莊有德表示:「此人並非金控員工,對此事不予置評。」原本與李宗瑞一起玩樂的友人也紛紛與他撇清關係。倒是遭週刊點名影射可能涉及被性侵偷拍的女星發聲明維護清白。昨天記者向李宗瑞求證,但他手機直接轉至語音信箱,截稿前無法取得他的回應。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9/today-t2.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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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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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這就是不敢告妨礙性自主的原因之一. 如果男主角沒有散佈, 妨礙秘密的話...... ********************************* 刑法第二十八章 妨礙秘密 1.侵犯隱私權: 刑法315之一(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19:刑法315之一'為告訴乃論罪. 刑法80(3)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民法195(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所以'侵犯隱私權的部分屬刑法及民法的範疇. 依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十八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四、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對方應該不符合上面五項條件之一,所以行為已經違法 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其他救濟 第二十七條 (略)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二項損害賠償總額,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計算。但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此限。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台幣二千萬元為限。 第二十八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真的想告可以請求上述賠償 第二十九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刑法妨害秘密罪 第315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這是告訴乃論罪, 目前要用啥通緝這位富二代? 我真的不懂. 他也沒有散佈這些內容. 萬一大部分都同意拍攝, 那更好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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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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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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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被通緝是因為之前有人告性侵, 目前找不到人吧. "偷拍事件" 是因為被告了, 才會被查到那些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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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mmy 碎碎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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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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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殺的,檢警的電腦有沒有不小心接上網路
就像G胖那些一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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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you walk eternally through the shadow realms, standing against evil where all others falter. May your thirst for retribution never quench, may the blood on your sword never dry, And may we never need you aga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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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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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自已人也跳出來酸了
http://tw.news.yahoo.com/%E6%92%BF%...954.html?_esi=1 對此,張兆志似乎有感而發表示:「女生都說:如果妳看到他內心的善與美,他的外貌就不再醜陋;但是有個人,他長的眼凸,頭禿,把妳身邊的朋友一個一個都帶回家睡,這些妳都知道,但是還是跟他睡了,一個,兩個,直到60個,直到他被通緝上了新聞,妳們一臉不可置信的表情,清楚表示受害的立場,他外在不美好,內心更醜陋,那妳XX的不是為了他的錢,是為了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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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犯這些事,是因為社會風氣不好。查到了我,算我運氣不好 背叛是人們的本份,陰謀是生存的保證,淫褻是女人的天職,尊嚴是沒用的垃圾,信仰是可以出賣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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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另一個地球
文章: 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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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快來加入World Community Grid(BOINC for Android)與Folding@home(Folding@Home for Android)的行列,一同找出重大疾病(愛滋、癌症、帕金森氏症...等)的解決方案 [YOUTUBE]PPc7gsZIk24[/YOUTUBE] ![]() ![]() ![]() ![]() ![]() ![]() ![]() ![]() ![]() ![]() 網路果然很危險,動不動就會被告... ![]() ![]() ![]() 發現自己越來越痴漢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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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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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去按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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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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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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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 ![]() ![]() ![]() 看來也是個知情人士! 事實又再度證明有錢帥十倍... ![]() 此文章於 2012-08-09 04:20 PM 被 尤典汴太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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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9
文章: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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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公佈是那些貝戈戈女人?
誰娶到她誰倒楣? 敢去夜店玩就不要怕別人知道, 難道不知道夜店是什麼地方嗎? 平常裝的多清純, 還宅男女神跟模特兒、美女主播...., 晚上去夜店看到小開就自動兩腿開開。 :tu 自己裝昏睡愛被小開幹還裝什麼無辜。 ![]() 此文章於 2012-08-09 04:31 PM 被 deerma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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