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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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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樓主本人講法疑點重重, 沒有一點值得讓人相信的.. 不然豈來砲火重重? 我從不積極推薦創見產品... 但是看這種打算拿網路力量, 做為自己對廠商施壓工具的下三濫手段... 如果還跟這種貨色一鼻孔出氣, 還真是夠墮落的!!! 群眾不是白癡, 更不是你可以利用的對象.... 樓主是該學到教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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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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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樓主能提出相關佐證, 才有可能讓創見相信你.. 恆春是大家夏季旅遊重地, 去幫你驗證一下也無不行... 樓主要不要告訴我們或是創見, 朋友已經歇業了? 要什麼沒什麼, 只一味要大家相信你說的是真的! 夠了沒? 這樣的事件上法院, 就算是最恐龍的法官都判不了你勝訴! 除非那法官是你老爹!!!! 事實上, 創見當然是從來源中查出, 這個極可能是二手商的狀況... 否則要是樓主大人果真是網咖大戶, 有能力提出非直接的佐證.. 創見自己豈不滿面豆花? 以樓主的狀況, 創見並沒有必要選擇無條件相信你.. 要去幫你圓滿整個條件來實現保固... 一下偏遠地方網咖, 一下朋友, 一下網咖"工程師"... 所有的一切, 都是一路掰到底... 越講越離譜... 很多在這行業的人也舉出, 樓主的狀況跟事實根本不符, 這種數量也不是一間鄉間網咖累積得出來的,... 不是說絕不可能 , 但至少值得懷疑, 創見的懷疑不能說不合理... 你可以選擇相信你老婆去旅館跟其他男人脫光蓋一張棉被純聊天.. 假設沒找到沾某種液體的衛生紙或直接被拍到某不雅動作... 事實上也不見得絕不可能... 但就算如此.. 你無權要大家陪你相信你老婆跟那男人很清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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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中壢-台北
文章: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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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不恰當的比喻,看不出您跟他有什麼深仇大恨? 有必要用這種隱射方式,用人家老婆的貞操來跟這件事情擺一起說三道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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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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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問題事實上你拿不出樓主是二手商的實證啊 一分證據說一分話... 沒有證據就不要隨便誣賴別人 當然如果你能拿出有力證據來揭發樓主 我一定也會嚴厲譴責樓主 ![]() 但請不要在沒證據的狀況下毀謗相信樓主說法的網友 ![]() 此文章於 2011-08-20 11:27 PM 被 hskao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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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文章: 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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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心!大家話再怎麼難聽也只是質疑而以,
![]() 沒有樓主嗆啦~ 嗆之外,還會對網友比中指。 引用:
面子當然應該給你啦! 但有的時候,面子...也是 自己湊上來...丟的!!! 自己要上網取暖,不成就開始打嘴砲,對網友態度不佳,最後人間蒸發。 平平都是嘴砲,卻要網友拿出證據!? ![]() 怎麼不要求樓主拿證據給創見? ![]() 沒有“購買證明、發票”說出來的話再合理也只是空談, 靠著空談就想送修60條記憶體,對網友比中指, 可見某人真是自我感覺良好。 ![]() 好強烈的既視感啊~~~~ ![]() ![]() ![]() 此文章於 2011-08-21 12:04 AM 被 Beagle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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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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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測試就送去舊換新
任何一間記憶體商都會不爽換 先測試再寄去換會很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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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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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一、我只是個路人甲,不是苦主,更不是苦主朋友,只是看不太下去, 出來透透氣..... ![]() 第二、我只是正巧有「鄉下的網咖」的微薄經驗 第三、你說: 「很多在這行業的人也舉出, 樓主的狀況跟事實根本不符, 這種數量也不是一間鄉間網咖累積得出來的,...」 可是我正是那個跳出來說「光區區一間鄉間網咖也是有可能累積得出來」的人阿 ![]() 第四、我沒有老婆、無法體驗你所舉的例子!不過若我發生那事,我到希望大家都要相信老婆跟那個男人是不清白的,這樣她們倆才可以因妨礙家庭入獄,我才有賠償金、還可以離婚找更年輕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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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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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什麼爛招? 反客為主? 要跟人家要保固的是樓主, 人家廠商本來就有權利跟你要證明.. 你竟然要網友或創見來證明你是二手商... 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搞不清楚狀況, 如果今天是創見有求於你或所作非法... 你才有請求人家的權利, 今天你有求於人... 只有你去符合人家要求, 豈有倒打一耙, 要人家來拿證據質疑你的做法? 只有在你能證明你是一般用戶而非二手商的狀況下, 你才能讓創見對你進行保固.. 創見是沒有向買方提出證明的義務的... 這點立場都搞不清楚, 還跟人家鬥上數十篇, 樓主, 同夥或是分身... 水準都是一樣上不了抬面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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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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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你跟樓主之間的糾紛與我無關 只要他的中指別對著我就好...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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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文章: 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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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鬧了~
![]() 中指也不是對著我,就事論事而以,哪來的糾紛? ![]() 此文章於 2011-08-21 12:21 AM 被 Beagle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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