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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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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到一件事
如果我撿到失物,也通知失主了,但在還對方的前一刻,弄丟了 ![]() 那我該負責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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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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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社會,
利字擺中間, 只要國民所得持續跟不上物價和房價, 類似的事件一定會越來越多, 十年後, 天天在大街上看到搶劫事件可能會很正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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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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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如果撿到4萬且有心歸還失主﹐我想是不會死要3成當做報酬的﹐更不會說不給就不還
這種人格上的衝突不太合理 所以這學姐為什麼不一開始就全吞﹐應該是有其它原因逼迫她不得不還 此文章於 2010-09-14 09:37 PM 被 TheTruth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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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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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裡好像沒有什麼法律漏洞可言,頂多就是拾獲者沒有同理心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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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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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是那個學姊的老師,遇到她就死當!!!!
讓這種人出來當律師或司法官還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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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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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google找到的: 德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條:拾得人出於保管或保存遺失物的目的,或出於查明有權受領人的目的而支出拾得人依當時情況認為必要支付的費用者,得向有權受領人請求償還之。 第九百七十一條:1.(1)拾得人得向有權受領人請求拾得人的報酬。(2)遺失物價值在1000馬克以下者,其報酬為5%,超過此數部分,依價值的3%,關於動物,依價值的3%。(3)如果遺失物僅對受領人有價值的,拾得人的報酬應按公平原則衡量確定之。2.拾得人違反報告義務,或在詢問時隱瞞遺失物,上述請求權即告消滅。 第九百七十二條:拾得人可基於費用償還請求權與報酬請求權對遺失物實施留置。 第九百七十八條:拾得人為該機關或該交通機構的公務員,或拾得人違反交存義務時,無此請求權。 瑞士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1)遺失物交與失主的,拾得人有請求賠償全部費用及適當拾得報酬的權利。(2)住戶人、承租人或公共場所管理機關在其住宅內或在其管理的公共場所拾得遺失物,無拾得報酬請求權。 日本遺失物法 第三條:遺失物的保管費、公告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由受物品返還的人或取得物品的所有權而將其領取的人負擔。 第四條:受物品返還的人,應向拾得者給付不少於物品價格5%、不多於物品價格20%的酬勞金。但國庫或其他公法人不得請求酬勞金。 德國、瑞士、日本立這些法可不是為了提供民眾合法搶劫他人的藉口,高道德標準的法律規定實際上更不利於建立「拾金不昧」的環境。 對於拾金不昧的「昧」字,包含著某種價值判斷和道德評價,如果一個人拾到東西后索要費用,其動機好似就不那麼純粹了。其實這是一種錯誤認識,拾金不昧是指拾到金錢或財產不隱藏,並不是指拾到金錢或財產後,在失主認領遺失物時不得收取報酬。 不過酬金的上限似乎可以再調低一些就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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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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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是什麼科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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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您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文章: 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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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連老師都和學姐一樣.
教出了.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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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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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啦
哪天你撿到幾百萬 你也會分文不取的還對方? 那那種失主包紅包不也是同樣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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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二次元
文章: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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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用10年吧.... ![]() 現在強盜那麼多..台灣的治安早就爛掉無藥可救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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