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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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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RogerShih
這麼說, 911 事件不也是最有代表性的例子!?

究竟是要防範於未然, 還是要發生事情後再尋求最好的補救!?兩者都要!?常常會變成兩邊都吃力不討好....

自由跟安全, 就像在拔河, 平常的時候, 自由有絕對優勢, 出事了以後, 安全第一, 兩者不斷循環, 而人則是永遠也沒學會教訓....


是啊!!

自由跟安全 開始拔河時,

通常是面臨 敵對狀態, 或者 極度不安 的時期,

但是, "老師" 老是處於 敵對狀態, 或者 極度不安 的 狀態 ....

不是早就瘋掉了嗎!?
     
      
舊 2007-12-19, 02:30 PM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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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離線中  
horace0110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基隆
文章: 27
引用:
作者strong
是啊!!

所以 大學老師 也可搜書包囉!!

還是說 大學老師 不必輔導學生 ...

我前面一頁已經拋出此議題了~

如果妳可以找得到書包.....可以。
 
舊 2007-12-19, 02:34 PM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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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ace0110離線中  
g22039314
訪客
 
文章: n/a
校園安檢違憲嗎?

來研究研究!

http://zh.wikisource.org/wiki/%E4%B....BE.A9.E5.8B.99
第二十三條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以下是我的解讀:

為"維護社會(學校)秩序,增進公共利益(全校師生共同利益)",可以法律(校規)限制基本人權!

不贊成的話,只好申請大法官釋憲啦!
舊 2007-12-19, 02:43 PM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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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
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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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g22039314
校園安檢違憲嗎?

來研究研究!

http://zh.wikisource.org/wiki/%E4%B....BE.A9.E5.8B.99
第二十三條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以下是我的解讀:

為"維護社會(學校)秩序,增進公共利益(全校師生共同利益)",可以法律(校規)限制基本人權!

不贊成的話,只好申請大法官釋憲啦!


"社會" 比較 危險, 還是 "學校" 比較危險!?

那為何 "社會" 都沒有隨時 "搜包包" 的 規矩,

"學校" 反而可以任由 老師 "搜書包" ....

而且, "學校" 還要被 "圍牆" 給圍起來 ~

豈不矛盾 ...

此文章於 2007-12-19 02:58 PM 被 strong 編輯.
舊 2007-12-19, 02:56 PM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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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離線中  
Mi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引用:
作者g22039314
校園安檢違憲嗎?

來研究研究!

http://zh.wikisource.org/wiki/%E4%B....BE.A9.E5.8B.99
第二十三條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以下是我的解讀:

為”維護社會(學校)秩序,增進公共利益(全校師生共同利益)”,可以法律(校規)限制基本人權!

不贊成的話,只好申請大法官釋憲啦!

同理..............

為”維護社會(公司)秩序,增進公共利益(公司員工公眾利益)”,可以法律(公司規定)限制基本人權!



法律照你這樣的解釋的真好............

此文章於 2007-12-19 03:01 PM 被 Ming 編輯.
舊 2007-12-19, 02:58 PM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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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離線中  
g22039314
訪客
 
文章: n/a
引用:
作者strong
"社會" 比較 危險, 還是 "學校" 比較危險!?

那為何 "社會" 都沒有隨時 "搜包包" 的 規矩,

學校反而可以任由 老師 搜書包 ....

"社會"有警察當人民保姆,"學校"。。。。。。。有個屁啊!!
舊 2007-12-19, 02:59 PM #18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g22039314
訪客
 
文章: n/a
引用:
作者Ming
同理..............

為”維護社會(公司)秩序,增進公共利益(公司員工公眾利益)”,可以法律(公司規定)限制基本人權!



法律照你這樣的解釋的真好............

但是憲法也有寫

第十五條 (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這你要怎麼解釋

公司如果規定要安檢,不想被安檢就別幹啊,有人強迫你嗎?

你去了解一下,廣三百貨那些專櫃小姐需不需要被檢查,再來嗆不遲!
舊 2007-12-19, 03:03 PM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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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
Elite Member
 
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g22039314
"社會"有警察當人民保姆,"學校"。。。。。。。有個屁啊!!


是啊!!

社會有 "警察" 當人民的 保姆, 所以比較安全囉!!

那 家長 為何還要拼命接送 上下學的 學童,

豈不矛盾 ~

此文章於 2007-12-19 03:05 PM 被 strong 編輯.
舊 2007-12-19, 03:04 PM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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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3rd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6
如果對老師在以維護校園規範以及安全的立場會抵觸到"人權"來說
撇開原有的社會規範不談
在人權以及個人感官兩大前提下
"基於保護雙方之權利與義務"似乎也只能抬出更高層次的"法律"來明文規定
只是這執行權是要落在警察身上還是老師身上?或是再成立一個具社會公信力的組織,專為針對為成年自然人而立?
如同當事者說的"這過程可以討論,可以修正,這才是教育"
總但不能為了一個案例而因噎廢食吧
令人省思的是在日益高漲的人權以及人本教育下
反倒越來越多令人匪夷所思的案例產生
這不光是嚴重破壞了學校與家庭原本應有的社會功能
也嚴重的浪費了社會資源
校園原本就是單純的
複雜的是校外的人
在這半開放而獨立的體系中
本就有其自身的制度與規範
在人權與法治的立場來說
老師不該未告知即搜查
學生家長也不該為此提出告訴(還一百萬呢!)
那學生本身的感受應該是由家長及老師共同負責才是
(老師沒處理好,將來又多一敵視教育體系的"卡",家長沒處理好,將來又出一浪費社會資源的"卡")
__________________
1.正常版 2.Face版
舊 2007-12-19, 03:04 PM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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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3rd離線中  
Mi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引用:
作者g22039314
”社會”有警察當人民保姆,”學校”。。。。。。。有個屁啊!!

你的意思是說.........

學校不包含在社會中.........

警察不能進去學校...在學校也沒執法的權力

雖然大家都很悶

您也不用在這邊說笑話給大家聽嘛
舊 2007-12-19, 03:05 PM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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