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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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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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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knift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
請看一下第二項,
它裡面可沒有說到什麼觀眾自不自願的,
法律條文白紙黑字,
一就是一,二就是二,
別在信口雌黃了∼

觀眾自不自願那個,那是指公然猥褻罪,麻煩看清楚點

請注意第二項,『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遛鳥俠有****,但可沒有行放蕩之姿勢
再請注意第三項,『猥褻之言語』遛鳥俠可在當時可沒有任何猥褻之言語,
『調戲異性者』更加談不上是調戲異性了。

法律條文白紙黑字,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別在欲加之罪了∼
     
      
舊 2004-07-03, 01:03 AM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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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k27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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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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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那你可以去他們學校的BBS,問一下有誰當天有在場,而且覺得被騷擾的?麻煩站出來,看有沒有人理你?


我像是跟你一樣吃飽沒事幹嗎?

引用:
警察沒抓到,跟司法未審判,那是兩回事,警察若是發現了你殺人,不管有沒有抓到,你還是有罪,但是假設警察不知道是你殺人,而且過了法律追訴期限(記得不知是十年還是二十年),你是無罪的(這個部份有錯請指正)


你舉得這個反例更好笑了。警察如果沒有當面親眼看你殺人,根本無罪,除非你有人證和物證,才能定罪。你到底懂不懂的法律啊,不懂的話去問陳水扁。

引用:
到想請問你,如果你是檢查官,你要用什麼罪名,判遛鳥俠的罪?


一個有影片,有當事人,你說呢?不說其他最輕一條也有妨害風化。

引用:
人和畜牲有什麼不同呀?就我所知,人無信不立,說話要算話,這是跟畜牲最大的不同


那你意思是說我們偉大的陳總統是畜牲了。

引用:
沒看到照片,無法定論,請提出事證,不過您所謂的表情的問題,我可以先做個假設性的回答,當事人雖然是打賭輸了,但是為了信守承諾,只好脫光裸奔,為了給朋友一個交代(尤其是在圍觀人不斷起鬨的狀況下),他高興的表情,是因為他對朋友履行了他的承諾而高興,希望這樣的回答,能解除您的疑感。


既然你連電視影片都沒看,就在人面前爭辯,你會不會顯得沒有大腦一點。要事證回頭去看看報張雜誌。錯就錯有必要強爭辯嗎?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4-07-03, 01:16 AM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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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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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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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ndk27238
我像是跟你一樣吃飽沒事幹嗎?

拿不出人證,就少說大話OK?

引用:

你舉得這個反例更好笑了。警察如果沒有當面親眼看你殺人,根本無罪,除非你有人證和物證,才能定罪。你到底懂不懂的法律啊,不懂的話去問陳水扁。
沒錯呀?那裡錯了?警察發現你殺人,當然是有看到,就算沒看到,也有人證物證,否則『發現』兩字,跟本不成立

請明查,你到底懂不懂法律呀?

引用:

一個有影片,有當事人,你說呢?不說其他最輕一條也有妨害風化。

影片呢?在那裡?先做到第一步,證據拿出來再說,就算有影片,罪名是否成立還很難說。

引用:
那你意思是說我們偉大的陳總統是畜牲了。

如果他當真說話不算話的話,這部份不是很了解


引用:

既然你連電視影片都沒看,就在人面前爭辯,你會不會顯得沒有大腦一點。要事證回頭去看看報張雜誌。錯就錯有必要強爭辯嗎?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遛鳥俠有****,但可沒有行放蕩之姿勢,遛鳥俠可在當時可沒有任何猥褻之言語,更加談不上是調戲異性了。妨害風化罪名不成立,請明查
舊 2004-07-03, 01:29 AM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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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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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蹓鳥俠事件的重點該是長庚校方嚴重違反校規

2004-07-02 12:14/大榮


雖說大學自治的精神為我們所接受,但並非校方能打著大學自治的名義而恣意妄為,而長庚校方的處罰的問題便在於違反校規規定。
學生的獎懲來自於校規規定,亦即需回歸於「長庚大學學生獎懲辦法」:http://memo.cgu.edu.tw/Student_rules/07106.htm辦法中明確規定:7.獎懲處理程序學校教職員對於學生獎懲等級之提報,應視其行為動機、目的、態度、手段及行為之影響等原則,並參考學生日常表現之優劣,以「學生獎懲建議表」(表號:B00301)給予適當之獎懲建議,提交生輔組彙辦:(1) 凡對學生行為表現之獎懲建議,與現有獎懲規定相符合者,均由學務長核定獎懲等級後公佈,惟大過(含)以上之懲處案應呈校長核定。 (2) 若對學生行為表現之獎懲建議,無法適切引用現有獎懲規定者,得由學務長先審訂獎懲等級,再行召集有關人員審定。

亦即與現有獎懲規定相符合者,依現有規定,無法適切引用現有獎懲規定者,才得以另外審訂。

再回到校規規定中:6.2小過: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4) 有欺騙、背信及妨害風化之言語行為者。

故該生違反的頂多是 6.2 的第四項的妨害風化行為,而該以小過以下論處,而非以 6.4 的定期查看論處,其嚴重性竟等同於「毆打他人成傷,或持械鬥毆者」的明顯違反刑法行為!

且校方的違反校規的處罰行為已違反了該生的權益,舉例來說,中華民國的預官考選資格中,就明白的規定了:http://www.ting-wen.com/commercial/information1.htm二、資格標準:(二)在校期間未曾犯有大過以上處分者(以學期為計算單位,可功過相抵)。

該生的預官考選資格已被校方的非法處罰而剝奪了,且可能還有其他會造成該生其他應有的權益被剝奪之處。

對於己身權利被非法剝奪,應可循法律途徑回復權利,故該生應可依此途徑控告校方非法處罰以恢復其權力吧。

只是當事人似乎無意如此,故盼校方重新考慮處分,以遵守校規的處分,避免對學生的應有權益產生不可挽回的後果。如果校方執意維持原先的違反處罰的話,也請當事人鄭重考慮循法律途徑要回自身應有的權利吧。(●作者大榮為軟體工程師,苗栗人,碩士,目前住於北縣新店。本文為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報

http://news.pchome.com.tw/life/etto...1433041214.html
舊 2004-07-03, 01:38 AM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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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k27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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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沒錯呀?那裡錯了?警察發現你殺人,當然是有看到,就算沒看到,也有人證物證,否則『發現』兩字,跟本不成立


你蠻會幫人家亂定原義的嗎?警察發現,請問我從到到尾有說給警察看見嗎?麻煩你看仔細點?不要不懂硬拗。我都舉例在半夜殺人,難道還會被警察發現嗎?你是眼睛黏大便嗎?

引用:

影片呢?在那裡?先做到第一步,證據拿出來再說,就算有影片,罪名是否成立還很難說。



那我可不可以說,它沒罪幾乎不可能。
引用:

如果他當真說話不算話的話,這部份不是很了解


你蠻會避重就輕的嗎?還是你頭腦壞掉,光一個公投一變再變。你不會記性這麼差吧。

引用: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遛鳥俠有****,但可沒有行放蕩之姿勢,遛鳥俠可在當時可沒有任何猥褻之言語,更加談不上是調戲異性了。妨害風化罪名不成立,請明查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QUOTE]


不知道你看不看得清楚,有需要我再放大五十倍大嗎?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4-07-03, 02:26 AM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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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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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ndk27238

那我可不可以說,它沒罪幾乎不可能。

那就麻煩提出不可能沒罪的證據出來

引用:

你蠻會避重就輕的嗎?還是你頭腦壞掉,光一個公投一變再變。你不會記性這麼差吧。
我那裡避重就輕?我已經說過這部份不清楚了,你是眼睛黏大便嗎?只要他有說話不算話,那當然就是如你說的了,這我不反對呀。





引用: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

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不知道你看不看得清楚,有需要我再放大五十倍大嗎?

那也請你看清楚一點,校園操場為特定人士出入的場所,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而且遛鳥俠選擇人跡最少的深夜,代表他沒有給大眾觀賞他的****的意圖。

那你露天溫泉被人看到,不就也一樣是任意裸體

再者,當時也未有人制止,必需要有人制止,不聽勸阻者,才能構成妨害風化罪

請明查。

此文章於 2004-07-03 03:32 AM 被 kog781 編輯.
舊 2004-07-03, 03:13 AM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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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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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ndk27238




既然你連電視影片都沒看,就在人面前爭辯,你會不會顯得沒有大腦一點。要事證回頭去看看報張雜誌。錯就錯有必要強爭辯嗎?

話說回來,我是在說明,你所謂的高興的表情的解釋,這跟有沒有看過照片無關,再者,你又不是遛鳥俠,僅憑一張照片,就認為他很高興呀?你還當真是他肚裡的迴蟲咧。
舊 2004-07-03, 03:19 AM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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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g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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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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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ndk27238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不知道你看不看得清楚,有需要我再放大五十倍大嗎?


我也幫你放大一下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ps. 檢警都說了, 他的行為不致犯罪. 學法律的人都這麼說了. 也就別拗了. (那一篇報導在那? 請明示 google 大師)
__________________
曾經有一份真誠的愛情擺在我的面前,我沒有珍惜。
等到失去的時候,才後悔莫及。塵世間最痛苦莫過於此。
如果上天可以給我再來一次的機會。
我會對這個女孩說三個字-我愛你。
如果要再這份愛加上一個期限,
我希望是一萬年。

此文章於 2004-07-03 07:01 AM 被 zonglong 編輯.
舊 2004-07-03, 06:54 AM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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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g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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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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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parischo
誠實回答以下問題,看你是否能說服你自己:

1. 你認為裸奔很正常嗎?尤其是在眾目睽睽之下?如果說為了要實現的諾言,來做出大部分的人(包含”你們”)都不會去做的這種不正常的行為,那我認為他譁眾取寵,有可能心理不正常,甚至瘋了!而支持瘋子的你們,我也認為瘋了!

2. 如果裸奔的是你的哥哥,你會很光榮的、主動的告訴你認識的所有女孩子,” 他是我兄弟,為了遵守諾言,他裸奔”嗎?你會不會怕她們以為你們家的人都有家族型遺傳的”變態”行為呢?請平心而論!

3. 如果裸奔者想和你的姐姐或妹妹交往,你贊同嗎?你父母親贊同嗎?後面的這個問題可別代你父母親回答,先請示父母親後再答!

如果這些問題你都過關了,恭喜你!送你一個獎品,從今天開始,你可自選時間到我家來裸奔一次!絕無其他法律及道德問題,不過,你可別呼朋引伴,上網預告,到時候又會出現很多討論串了!然而話說回來,如果你願意的話,我倒可以幫你拍張照上傳至PCDVD,供網友瞻仰!

PS:我看我也快瘋了,竟然試著跟個高中生講道理!


1. 引導性做答的問題.
2. 預判行為的問題.
3. 預設立場的問題.

以上三個問題都不合問卷調查的條件. 不適合回答.
__________________
曾經有一份真誠的愛情擺在我的面前,我沒有珍惜。
等到失去的時候,才後悔莫及。塵世間最痛苦莫過於此。
如果上天可以給我再來一次的機會。
我會對這個女孩說三個字-我愛你。
如果要再這份愛加上一個期限,
我希望是一萬年。
舊 2004-07-03, 07:15 AM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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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en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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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36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你認為說話不算話,很正常嗎?尤其是在眾人都在等你實現承諾的狀況下,如果說因為羞於****身體,來做出大部分的人(包含”你們”)都不會去做的這種不正常的行為,那他的所有言行,都不能再為人所相信,可說是毫無信用可言。而對於這種錯誤行為完全忽略,只針對他裸露而非議批評的你們,只能說這個社會病了,而且病的不輕。

[B]
我建議你去問問看,那些哈佛參與裸奔的人,他們的哥哥,他們是不是覺得光榮
他們的父母,感想是如何?

另外也建議你去找那些為遛鳥俠聲援的團體們,問問看他們,如果你的兒子做出跟遛鳥俠一樣的行為,你贊同嗎?看他們怎麼說?

對了,另外我也建議你去問問看,遛鳥俠的現任女朋友,她的感想如何?他們現在有沒有還在繼續交往?

另外我還找到一些新聞連結,給您參考一下,這些應該足以回答你的問題

搶當遛鳥俠 為致遠表現 賭輸願遛鳥

我遛鳥不是新聞啦! 庹宗康 自願或非自願經驗多多

我也公開遛鳥過! 張震嶽 屁股曾對著演唱會觀眾

蘇貞昌高志鵬 遛鳥過來人

張菲聲援遛鳥俠:張帝也曾遛鳥
[B]
有沒有搞錯?遛鳥俠是為了信守承諾,他雖然不願意,但話說出口就要做到。
那別人跟你是有什麼打賭與承諾可言?為什麼沒事要到你家附近去遛鳥?
你會給他什麼好處嗎?

從來沒有人說遛鳥是值得鼓勵的,但也同樣不是什麼罪大惡極的,打賭遛鳥是錯的事,但既然已經錯了,就不能再錯下去,只可惜接下去只有兩條路。

一個是食言而肥
一個是遛鳥

兩件事都是錯事,不管選那一個都是錯,跟本沒有對的路給他選。仁義不能兩全時,當取其輕。

到底是食言而肥的罪比較大?
還是遛鳥的罪比較大?

遛鳥俠當時的想法是,相對比起遛鳥,他不願食言,寧可選擇遛鳥,也要對他的朋友有個交代。他得到了兩大兩小的處份,但同樣也得到那些朋友的敬重,以及網路上眾人的支持。
http://homepage.ntu.edu.tw/~b90203046/0629/01.htm


反到是校長為了飯腕,出言反覆,毫無尊嚴,跟遛鳥俠相比差多了,別人只會給他吐口水。

[B]
你的行為,讓我感覺好像一個明朝的古人,在跟現代人講道理,說服他女人不可拋頭露面,連露手臂也不行,還要綁小腳,這樣才劇是符合婦女的美德。

講真的,你的思想真的跟不上時代了。


你有沒有聽過愚忠、愚孝、愚X等的字眼?
你一直說你認為裸奔也是不好的事情
那請問為了守信而去做不好的事情,這算不算是愚信?
愚信值得你這樣百般讚揚!?
千不該萬不該就是不該拿不好的事來做賭注
你都說裸奔也是不好的事,你怎不思考一個大學生
為了麼連打賭該賭什麼的思考能力也沒有?

會起鬨要他去裸奔、實現諾言的人也真不是朋友
你說裸奔是不好的事,可是當事人的朋友卻以守信為由要求
這樣的朋友又算是什麼朋友?這種朋友的敬重不要也罷
當事人現在的遭遇,他的朋友也要付相對的責任
請問你:明知道是件不好的事,你會因為要朋友對你守信而要求他去做嗎?
要是我...我不會這樣子做,頂多拿這件事取笑他罷了
但取笑的不是他的不守信
就算他蠢的真的要去做,我相信我絕對會阻止他

你講得很多事看似很有道理,但其實還真是個陷阱
舊 2004-07-03, 08:28 AM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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