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2
|
引用:
隨便寫個時速160公里就當真了嗎?要是寫個200還是250呢? 而且就算爭得贏公理正義, 也爭不回一條命 平安回家遠比是非對錯來得重要 |
||||||||
![]() |
![]() |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3
文章: 0
|
是沒看到前面有台車右轉,T車才慢下來等的嗎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1
|
引用:
XXX 是指阿斯拉嗎? 哪家車廠有這種選配的?我也想要 ![]()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324
|
引用:
你說都是把前提要架構在人能反應的範圍內,像什麼叫做障礙物 路權是相對性的,轉向車也是擁有路權的,如果在轉彎時對向視線所見範圍內無來車時就沒有車輛的路權優先於他,這時候他是障礙物嗎? 誰能預見視線外一台160的車正疾駛而來。 大家都知道路權有其範圍限制同向的情形下,你擁有的車前方路權僅止於你所能做出反應與制動的距離,也就是安全距離。 而因為轉彎與直行為對向,考量雙方相對距離與車速實務上在當下很難判斷誰優先,才會由轉彎過半判斷改為直行車擁有絕對優先的觀念,避免事故,但這並非無限上綱的,如果對方已經嚴重超出道路正當使用性使其他用路人無法反應的情況下,請記住法律不能責人所不能,否則你開200 300 誰看得見、避得開,台灣不是每條道路都直通通寬敞場視線直通天際。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4
|
引用:
看行車記錄器畫面,也是感覺車一直在轉,並不是停很出去, 但轉的比較慢,不知道是不是因為考量後車廂開著載腳踏車。 過馬路過到一半,如果發現有台車很快衝過來,要是我應該會嚇到有點呆住。 話說就我個人在路上的觀察, 從未看過有駕駛是在對向完全無來車或至少距離200公尺時才轉彎, 基本上只要來車間距有點大就鑽過去了....... ![]() 因為在有點繁忙的道路上,要看到完全無來車非常困難,等好幾分鐘都不奇怪, 一個人等轉彎也就算了,要是後面還有車在等,壓力又更大....說不定被當三寶。 |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您的住址: Republic of Chunghwa (ROC)
文章: 84
|
引用:
火藥味真的很濃,我有很鐵齒嗎??其實我的意思很簡單,超速罰款都已經分級制。 超速20km一級, 超速20-40km二級 超速40-60km三級...... 假設直行路權100,左轉50,無故停在馬路0,逆向等法律禁止至少-100 直行超速一級路權降為0,左轉未注意路權降為-50 直行超速二級路權降為-100 直行超速二級路權降為-200 當你嚴重超速的時候,本來就會影響到要左轉的人判斷對向是否有車的依據。 如果超速不分級,依另外兩個人的說法,我今天開一輛超跑,就算我在市區火力全開來個時速300,只要我是直行,我的路權都遠大於哪些左右轉的人嗎? 另外我主要活動區域,不流行弄一堆會檔視線的分隔島,複雜路口的紅綠燈笨笨的還裝到6個燈兩排 ,看了都眼花。另外聽說超速20以上,吊消駕照1-3個月,還會有警察在你上班出門時間,在你家附近,不定時停一台警車在上面吃早餐,看你有沒有偷開車。
__________________
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 此文章於 2016-03-08 06:10 PM 被 小肥羊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1,522
|
引用:
toyota safety sense ![]() ![]() ![]() 最近TSS+和LSS+都在數字站被吹成鋼達姆合金了 ![]() -------------------------------------------------------------- 就跟hoba大說了阿 趕快換sienna XLE還要選全套TSS+ ![]()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
引用:
引用:
因此判斷自己過不過得去,也是轉彎車的責任,判斷錯誤自然也是轉彎車的責任... (沒看到車要算判斷錯誤...) 至於對方車色、距離、車速、有無開大燈、陽光反射刺眼...會不會影響判斷都是轉彎駕駛要自己想辦法的事。 同理,公務車嚴重超速也會影響轉彎駕駛判斷是否有車,而更糟的是多數聽得到聲音卻看不到車很多人就是直接過去,結果公務車肇事延誤... 所以,沒有把握就該直接等紅燈。 所以直行車違規超速是另外的事情,跟他是路權擁有者無關。 因為路權擁有者不表示他可以違法超速。 引用:
但是對於直行車來說,任何妨礙其直行的物體都是障礙物。 障礙合法,則直行車自己想辦法繞過去,或是等障礙離開。 障礙不合法,直行車還是得自己想辦法繞過去,或是等障礙離開。 差別只是...萬一出事,障礙不合法要追究責任。 現在的爭議點就是...是否任何垂直向佔用車道都算侵害有號誌方向的路權? 因為,現在就是沒有專用號誌而非合法,但又沒有明文說不合法。 條文說要禮讓... 不管駕駛辯稱距離遠判斷不會擋到... (沒一併考量車速?) 或是前有障礙物遮蔽視線,以至於看不到車輛距離與速度... (所以視線不良就可以閉著眼睛過?) 在我看來都是轉彎駕駛未經確認或判斷錯誤所致... ============== 我的看法是只要在神龕的範圍內,雙方都無法辨識對方的存在。 車速不快也不能阻止事故發生,頂多沒這麼嚴重。 (當然是推測) 這就好比違規者造成自己傷亡,卻還要守法者賠償一樣不合理。 但目前國內普遍認為既然沒有違法,就應該能防止事故發生... (意即路上時時刻刻都要注意不守法的駕駛與行人...所以應注意而未注意?) 因此...違規轉彎事故處理完後,再來追究違規超速所造成傷亡的責任。 不應該是混在一起談。 ============== 引用:
那這樣中南部的號誌燈都可以廢除了...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488
|
就一個判賠錢
另一個判殺人 公平吧…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台北觀光果園
文章: 291
|
這個連擋住視線的佛龕都裝備上去的路口
整條路上連裝台超速照相的需求都沒有嗎? 開台BMW在這條路上,油門不踩到底似乎對不起這個牌子似的 ![]() ![]()
__________________
『理解』——『分解』——『再構成』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