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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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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被打臉了,反問別人其它問題
![]() ![]() ![]() ![]() 施行細則與法律有違背時,以哪個為準?請問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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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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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立委跟總統都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在宣誓就職的時候牠有沒有說過: [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舞弊,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 引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是定義適用該法的公務員 而不是定義"公務員" 同樣的, 刑法定義的也是適用刑法的公務員 今天014接受審判, 當然是適用刑法 一直看公務人員任用法要幹麻?它今天是有去考公職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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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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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公務員"是最廣義的定義,為國家辦事就算,包含公務人員/公職人員/國營員工/公務機關約聘雇員...... 你自己前面都一直強調立委是"公職人員" 還拿公務人員任用法來說嘴 公務人員和公職人員是不同的身份,差一個字差很多好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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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三人行必有我溼焉 孫子曰:以下溼對上溼 姑蘇慕容:以彼之溼,還溼彼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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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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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表面民主成功的表皮 其實裡面爛到難以想像 大家平常沒去想 還真的不知道
最近幾個判決就很明顯 就像大陸一樣 表面大家經濟自由賺大錢 卻沒有言論自由 相當無力的民主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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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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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李宗瑞的影片也沒有一鏡到底 同樣是經過剪輯 所以在法律上 影音的影像資料編輯過就沒問題 聲音資料經過編輯後就不能成為證物嗎? 不是想替***魔辯解 但法律的標準能不能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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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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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前面就寫很清楚了 裝沒看到
故意一直跳針 也許它是反串的 此文章於 2013-05-07 06:41 AM 被 nonam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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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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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現在臉很腫,正在冰敷 看晚一點會不會再跳出來讓人家甩巴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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