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4
|
引用:
當然,我只知道有多少路權,多少牌照稅,既然要方便,機車也是應該都要跟汽車一樣的水準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
引用:
牌照稅跟路權,從來都不是直接相關! 請不要亂誤導別人了。 一台1,000cc四輪汽車,跟一台破3,000cc的汽車,牌照稅相差甚多;但兩者路權卻一模一樣.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4
|
引用:
我不是要來比照同樣都是四輪的汽車阿 我說的是,機車與汽車 不是要跟汽車一樣的路權嗎? 為什麼一講到牌照稅,又不一樣了,不是要平等嗎 通通取消機車的不公平待遇我支持阿,可是為什麼不能提高機車的稅率,難道我加入機車黨了,不能要求要提高稅率嗎???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
引用:
這不就是那黨主席的「自動跳針」手法!! ![]() 某人根本不懂「跳針」的真正意涵, 也拿香跟著亂拜 ... ![]()
__________________
[YOUTUBE]8-EzAew1U98[/YOUTUBE] ![]()
此文章於 2012-01-05 07:03 PM 被 strong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
引用:
早說嘛! ![]() ![]() ![]()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4
|
為什麼還不回應我??
告訴我為什麼機車牌照稅不能跟汽車一樣? 既然都要看cc數,為何不就看cc數來制定,還要分機車汽車??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
引用:
照cc數來檢討牌照稅, 不分汽機車(機車本屬二輪汽車), 重新制訂及課徵... 您可以跟交通部反應!! 若交通部也認同汽機車同樣一視同仁以cc數級距課稅 (最好燃料稅也一樣隨油徵收), 然後路權也平等對待, 別再有汽機車差別待遇... 請放心, 敝黨也支持! 但這部分從來牌照稅跟路權本來就沒直接連動關係, 所以交通部跟相關單位也從來沒這樣要求過, 所以我們才沒主動提出而已, 並沒有預設立場反對! 甚至您可以看到我們的『終結交通戒嚴,捍衛路權正義』聲明稿最後引用的部分, 我們還特別把一些學者提到機車也該反應的停車成本部分這一段引用進來就能明白... 我們自始至終就不是完完全全只一昧喊路權而已. 我們的立場夠清楚了, 那您準備好接受平等對待機車路權與地位了嗎?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4
|
引用:
你不講交通部理你嗎?交通部不就是希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嗎,這可是機車黨常常在說的 不講自己應該負的責任,交通部也沒有義務也要替你想,難道要等到別人對該負的責任有意見才要突然想起來自己也有要負的責任??? 在我看來責任一定要講得清清楚楚,免得汽車族抱怨說機車族只要權利不要責任耶 而且牌照稅統一根本就該由機車黨努力推動,根本不需要等交通部說要改才要改,不是對機車路權問題非常熟悉,按理說,牌照稅的政策修正也應該有一點意見才是 千萬不要該要的權利記得跟交通部要,該負的責任卻假裝忘掉阿 而且要路權也要有責任根本就該放入很清楚的地方,怎麼會放到後面去,等到有人提起了才慌慌張張的找一個小小的提高停車費來填塞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
引用:
很簡單! 自一開始,我們訴求的就是路權正義! 我們要的是請政府『歸還』三十年前起�***面剝奪機車族的路權。 而牌照稅的精神本來就不是跟路權掛勾,您若沒跟交通部打過交道求證過,請不要小弟已經明白告訴您本質無關了還要繼續扯... 所以我們不想把這個訴求放在一起,免得某些不明就裡的人,又把一件公義的事情做錯誤解讀! 再次說明:牌照稅基本定義在於車籍管理與抑制高排氣量汽車(包含機車)的成長,從頭到尾跟路權無關!! 懂了嗎?! 此文章於 2012-01-05 07:45 PM 被 小建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
引用:
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所以你又忘了你一開始一直跳針的法條了~ ![]() ---------- 說好笑點~整天說要爭回路權~ 把你們的論點原封不動的用到大卡車、大貨車、砂石車上~ 你們就又說不行~ 每次在同樣的點鬼打牆很爽?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