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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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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用該司機現在不見了這點來打很事後諸葛耶!!
那如果該司機沒有不見,板上這些罵法官的人要不要出來接受死刑? 為自己行為負責啊!! 別只會叫法官負責啊!! 還是說只會躲螢幕前出一張嘴? 法官有名字有上班地點,所以算他倒楣? 賭錯了就要撤職? 躲螢幕前的就不用? 別一直用司機的社會地位或是外表去否定任何可能 那樣只會顯得不食人間煙火的不只一人 (我就有朋友LJ特大但是其貌不揚也沒錢,卻很吃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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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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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早講過了
我一直覺得法官做的是神的是不是人的事 性侵這東西隨便人都知道再犯率特高 五萬交保顯然有問題 而且新聞有講這個司機之前就有女生檢舉後來也是無法可管 今天發生浪槓的事只是早晚而已 基本上這個法官很有趣 早上譬如判兩個都是性侵 一個可能羈押一個五萬交保 說句不好聽的 就是看心情好壞審判 相信以這樣的裁判品質 連你連我都能當法官 而且還是大法官 ![]() 基本上我對問講沒有成見 我也不少問講朋友 但單從性侵這件事看 通常有在做的就會一直做 像病一樣 我認為這算重罪 因為我也有媽媽姐姐等女性家庭成員 我也不希望這種事發生在自己人身上 所以將心比心吧 裁定五萬交保人落跑了就去賠一賠關一關吧 做人要負責點 誰棒的賽自己要去擦乾淨 此文章於 2011-07-17 12:28 AM 被 not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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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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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訴大家都背得滾瓜爛熟了 法官在他的權限範圍內依法審判、裁定 說來這是基本中的基本,也僅止於"不要帶頭違法"而已 完全是屬於"消極面"的部分,"積極面"的預防二次犯罪發生這部分又如何? 無論檢察官是如何舉證的, 這位盧法官沒有盡到他應盡的職責是肯定的 我只講很簡單的事實,其他的見解什麼的有幾張嘴就有幾種不同的說法 爭那些沒意義,一般民眾也不在乎 今天這個CASE,盧法官到底能不能裁定羈押謝姓嫌犯? 結論:高院說可以 那最起碼在盧法官的權限下裁定羈押謝姓嫌犯, 並不是違法的 你不能說反正法官有依照法律裁定就好,要押不押都可以 對法官來說沒什麼差別,嫌犯棄保潛逃,法官拍拍屁股: "檢察官舉證不足,說服不了我,制度如此,不是我的問題" 法官被賦予獨立審判的權力,槌子拿在手上同樣也要肩負起相對應的責任 除了檢察官要負舉證的責任外,釋字530號 法官於受理之案件,負有合法、公正、妥速及時處理之義務 實際上目前就是出了問題,說東說西就是認為問題不會出在法官身上 法官裁定交保,事實上嫌犯確實也棄保了, 不要說誰幾分怎樣考試如何還補考的,法院又不是學校 出了問題但是直接做決定的人都不需要負責 你的邏輯真能接受這種事? 如果法官可以這麼消極的不作為,那在這件案子上要不要羈押嫌犯 檢察官直接丟銅板決定就好,要法官來裁定幹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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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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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雅虎新聞
連法官自己的論壇都有人在砲轟自己人 我是覺得誰判的誰負責 問講稿不好拿不出那麼多錢賠可以法官代理一下也無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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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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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同一天同樣法官負責的姨丈性侵外甥女事件, 為什麼不說是外甥女長時間仰慕姨丈, 自願發生性關係, 後來因為索討零用錢不成才挾怨報復? 照"常理"來說外甥女大有機會可以求助他人, 為什麼不求助? 一樣是證據不足, 為什麼盧法官就要羈押姨丈? 姨丈性侵外甥女有直接證據嗎? 就算性侵她100次, 你有證據證明他將來還會性侵外甥女第101次而且會逃竄嗎? 正更加證明我之前講的, 法官本來就有自由心證的空間裁量是否要羈押, 檢方提出的證據夠不夠根本不是重點. 最重要的是, 同樣是證據不足的嫌疑犯, 一個先羈押後補證據, 一個五萬元交保, 你告訴我標準在哪裡? 有沒有要聲援一下那位可憐的姨丈, 被法官這樣搞. 此文章於 2011-07-17 12:40 AM 被 sazabijia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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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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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of law 不是 court of equity
但是不是學法律的不會理會這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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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chamberdream, 紅樓夢, HolyCo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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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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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積極預防二次犯罪是吧?
那就如我所說的啊 2012大選前大家來互告性侵啊 一起被羈押,以防二次犯罪喔~(因為有人說性侵常見再犯呀) 如果要情緒性的講「誰做決定誰負責」這種狗屁邏輯 那以後沒有國賠啦 都公文上有蓋章的公務員出來賠 私人企業也是,別以為專案沒做好只是重做或是調職或是開除喔 而是要賠錢給公司然後再開除喔 此文章於 2011-07-17 12:44 AM 被 trel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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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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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私以為閣下的發言情緒性意味要濃厚的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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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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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覺得這句話宣示意味很濃 而且非常諷刺 "法官"二字可以代換成任何執行公務的人 但如果真以這句話賦予這些人義務 一旦違反這句話就算違法的話 那台灣大概有一半以上的公務機關會沒人上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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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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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沒看到新聞有深入報導你說的姨丈疑似性侵外甥女事件 所以不知道法官有沒有其它羈押理由(也許跟親屬間串供有關) 如果沒有充分理由,那當然要為該姨丈叫屈啊 但這件計程車案的交保沒什麼好批評的 你要批評他標準不一,至少也要拿案情接近類似的來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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