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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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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albert@46
ㄟ.....
請問您對警大教授專業的立場有意見?
還是您本身更了解警務人員手則?
又或是您本身更預設了立場?

不應有的側摔跟推人. 不能稱之為私刑?


引用:
作者chan973573
那就去問內政部長啊
或是那位轄區分局長
咕狗一下也有

此外我認為法律細節就沒甚麼討論空間
想執傲的話那就到底吧!

再次請教... 用詞如此明確是『私刑』二字的兩位...
請問兩位認定... 該警察哪些動作是動用私刑了?
     
      
舊 2010-04-19, 06:35 PM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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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albert@46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小建
再次請教... 用詞如此明確是『私刑』二字的兩位...
請問兩位認定... 該警察哪些動作是動用私刑了?


台北縣警中和二分局員山派出所警員欒丞柔道摔檳榔西施案,昨天分局認定欒員執法過當,已將欒員記過一次並簽報調離派出所,同時因欒員造成警方的不良觀感,中和二分局副分局長許維斌代表向社會大眾道歉。

許維斌表示,根據錄影監視畫面顯示,欒員並沒必要使用如此激烈的方式,去面對一名身材嬌小的女子,欒員執法上確屬過當,分局開會後,已將欒員記過一次處分並簽報調職警備隊。

請問這位大哥. 既然是執法過當. 並且沒有必要. 代表於法不容
您要如何稱此行為?
 
舊 2010-04-19, 07:44 PM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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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46離線中  
小建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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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albert@46
台北縣警中和二分局員山派出所警員欒丞柔道摔檳榔西施案,昨天分局認定欒員執法過當,已將欒員記過一次並簽報調離派出所,同時因欒員造成警方的不良觀感,中和二分局副分局長許維斌代表向社會大眾道歉。

許維斌表示,根據錄影監視畫面顯示,欒員並沒必要使用如此激烈的方式,去面對一名身材嬌小的女子,欒員執法上確屬過當,分局開會後,已將欒員記過一次處分並簽報調職警備隊。

請問這位大哥. 既然是執法過當. 並且沒有必要. 代表於法不容
您要如何稱此行為?


『中和分局』認為執法過當,但該警員若不合處置仍可往上申訴。
另外, 執法過當一般屬於警察執法內規, 並非一般認為的『於法不容』的意義... 不過, 該警員日後處理此類事件更當小心點。

另, 您還沒解釋說明, 您扣了該警員動用『私刑』這麼大的帽子是來自於哪部分?
還是您要收回這句話?
舊 2010-04-19, 08:03 PM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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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drasil
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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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小建
『中和分局』認為執法過當,但該警員若不合處置仍可往上申訴。
另外, 執法過當一般屬於警察執法內規, 並非一般認為的『於法不容』的意義... 不過, 該警員日後處理此類事件更當小心點。

另, 您還沒解釋說明, 您扣了該警員動用『私刑』這麼大的帽子是來自於哪部分?
還是您要收回這句話?


說「私刑」可能太重了點,不過個人認為警察的行為難說沒有發洩的成份...

此外執法過當造成的傷害罪應算是「於法不容」吧?

http://tw.myblog.yahoo.com/jw!kbJNfuKGHwI98ybjbIFQHFcA/article?mid=109540&prev=109541&next=109539
舊 2010-04-19, 10:16 PM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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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離線中  
albert@46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小建
『中和分局』認為執法過當,但該警員若不合處置仍可往上申訴。
另外, 執法過當一般屬於警察執法內規, 並非一般認為的『於法不容』的意義... 不過, 該警員日後處理此類事件更當小心點。

另, 您還沒解釋說明, 您扣了該警員動用『私刑』這麼大的帽子是來自於哪部分?
還是您要收回這句話?


唉呀呀... 你說了算嗎?
還是警局的逞處做數?
到目前為止. 做的處份仍做數
等他哪天翻案你再來"灰". OK?

於法不容. 不叫"私刑". 不然怎樣稱呼?
又你算啥? 還收回哩.
舊 2010-04-19, 10:24 PM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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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46離線中  
walkund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2
文章: 113
公權力是公器,是不能濫用的。今天那個警察要是沒有公權力這頂
傘,他早就應該被抓去關而不只是調職處份而己,可見公權力的力
量有多大,而人權是有多麼渺小。

更如此,公權力的使用,更應該要妥善的去使用。不能打著維護
社會正義的旗子,而公然的危害到個人的自由與安全。今天如果
警察們在抓毒犯或其它重刑犯,就算是不小心殺了人,都有很大的
機會被原諒。但是,其它很多的情況下,是不能用同樣的方式來
處理的。

如果這個案例大家也都覺得合理的話,很快,腳踏車騎上人從行道
應該也會馬上被撲倒,腳踏車當場踩爛,騎士綁在警車後方拖行,
因為他企圖動手反擊。這些警察的處置都將會是合理的。

社會正義不能無限上綱。
舊 2010-04-19, 10:54 PM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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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kunder離線中  
小建
*停權中*
 
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walkunder
如果這個案例大家也都覺得合理的話,很快,腳踏車騎上人從行道
應該也會馬上被撲倒,腳踏車當場踩爛,騎士綁在警車後方拖行,
因為他企圖動手反擊。這些警察的處置都將會是合理的。

社會正義不能無限上綱。

類似的話回您... 人權不能無限上綱的!

您舉的腳踏車情況, 乖乖被開單都不會有事...
請別亂舉例!

這事件的重點是:該檳榔西施先辱罵員警, 挑戰公權力, 甚至有妨礙公務之嫌, 才會引發這一連串事件!

若該檳榔西施乖乖配合臨檢, 卻還遭受同樣過當的對待, 那保證這串討論會高達9成以上都支持檳榔西施!
舊 2010-04-19, 11:01 PM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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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shaq0853
Major Member
 
shaq085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259
建大,容小弟說句
今天既然懲處已經出來,鞭西施的意義不大吧?我想沒人認為他100%都沒做錯。
但如果按照您所說,警員什麼都沒錯,那是不是應該要好好討論他的懲處是不是合理才比較有意思?

兩造都有錯的時候,個人傾向於弱者這邊就是。
舊 2010-04-20, 01:08 AM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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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q0853離線中  
albert@46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小建
這事件的重點是:該檳榔西施先辱罵員警, 挑戰公權力, 甚至有妨礙公務之嫌, 才會引發這一連串事件!


原來這就是那位質疑我"預設立場"的人耶
被這種人質疑? 感覺他有何立場可以質疑我?
這位大哥的"立場"不是更鮮明

我在這裡說法條. 說規定
他卻只會用自己的想法硬要大家接受

引用:
作者小建
若該檳榔西施乖乖配合臨檢, 卻還遭受同樣過當的對待, 那保證這串討論會高達9成以上都支持檳榔西施!


這數字也是他自己認為爽"預設立場"隨口說說
沒有任何專業以及判斷隨口說說
卻要大家相信他?
舊 2010-04-20, 03:42 AM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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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46離線中  
38D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0
不少人的觀念怪怪的,如果西施不嘴賤就不會被摔?

平常教人君子動口不動手,侮辱警察就可以動手?

那警察聽到你叫警察賊頭,是不是可以對你開槍?

講了一大堆要符合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比例原則 還是搞不懂嗎?

執法者不遵守法律,最後倒楣的一定是一般老百姓。
舊 2010-04-20, 05:04 AM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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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D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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