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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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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請教... 用詞如此明確是『私刑』二字的兩位... 請問兩位認定... 該警察哪些動作是動用私刑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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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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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警中和二分局員山派出所警員欒丞柔道摔檳榔西施案,昨天分局認定欒員執法過當,已將欒員記過一次並簽報調離派出所,同時因欒員造成警方的不良觀感,中和二分局副分局長許維斌代表向社會大眾道歉。 許維斌表示,根據錄影監視畫面顯示,欒員並沒必要使用如此激烈的方式,去面對一名身材嬌小的女子,欒員執法上確屬過當,分局開會後,已將欒員記過一次處分並簽報調職警備隊。 請問這位大哥. 既然是執法過當. 並且沒有必要. 代表於法不容 您要如何稱此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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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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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中和分局』認為執法過當,但該警員若不合處置仍可往上申訴。 另外, 執法過當一般屬於警察執法內規, 並非一般認為的『於法不容』的意義... 不過, 該警員日後處理此類事件更當小心點。 另, 您還沒解釋說明, 您扣了該警員動用『私刑』這麼大的帽子是來自於哪部分? 還是您要收回這句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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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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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私刑」可能太重了點,不過個人認為警察的行為難說沒有發洩的成份... 此外執法過當造成的傷害罪應算是「於法不容」吧? http://tw.myblog.yahoo.com/jw!kbJNfuKGHwI98ybjbIFQHFcA/article?mid=109540&prev=109541&next=109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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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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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唉呀呀... 你說了算嗎? 還是警局的逞處做數? 到目前為止. 做的處份仍做數 等他哪天翻案你再來"灰". OK? 於法不容. 不叫"私刑". 不然怎樣稱呼? 又你算啥? 還收回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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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2
文章: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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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是公器,是不能濫用的。今天那個警察要是沒有公權力這頂
傘,他早就應該被抓去關而不只是調職處份而己,可見公權力的力 量有多大,而人權是有多麼渺小。 更如此,公權力的使用,更應該要妥善的去使用。不能打著維護 社會正義的旗子,而公然的危害到個人的自由與安全。今天如果 警察們在抓毒犯或其它重刑犯,就算是不小心殺了人,都有很大的 機會被原諒。但是,其它很多的情況下,是不能用同樣的方式來 處理的。 如果這個案例大家也都覺得合理的話,很快,腳踏車騎上人從行道 應該也會馬上被撲倒,腳踏車當場踩爛,騎士綁在警車後方拖行, 因為他企圖動手反擊。這些警察的處置都將會是合理的。 社會正義不能無限上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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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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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類似的話回您... 人權不能無限上綱的! 您舉的腳踏車情況, 乖乖被開單都不會有事... 請別亂舉例! 這事件的重點是:該檳榔西施先辱罵員警, 挑戰公權力, 甚至有妨礙公務之嫌, 才會引發這一連串事件! 若該檳榔西施乖乖配合臨檢, 卻還遭受同樣過當的對待, 那保證這串討論會高達9成以上都支持檳榔西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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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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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大,容小弟說句
今天既然懲處已經出來,鞭西施的意義不大吧?我想沒人認為他100%都沒做錯。 但如果按照您所說,警員什麼都沒錯,那是不是應該要好好討論他的懲處是不是合理才比較有意思? 兩造都有錯的時候,個人傾向於弱者這邊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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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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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這就是那位質疑我"預設立場"的人耶 ![]() 被這種人質疑? 感覺他有何立場可以質疑我? 這位大哥的"立場"不是更鮮明 我在這裡說法條. 說規定 他卻只會用自己的想法硬要大家接受 ![]() 引用:
這數字也是他自己認為爽"預設立場"隨口說說 沒有任何專業以及判斷隨口說說 卻要大家相信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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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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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的觀念怪怪的,如果西施不嘴賤就不會被摔?
平常教人君子動口不動手,侮辱警察就可以動手? 那警察聽到你叫警察賊頭,是不是可以對你開槍? 講了一大堆要符合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比例原則 還是搞不懂嗎? ![]() 執法者不遵守法律,最後倒楣的一定是一般老百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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