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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NJ
文章: 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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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是聽君一席話.勝讀十年書啊...我這個為人子女的在父母親過世時.沒按照習俗.請個八家 將.電子花車之類的..搞個十天半個月的...讓他們風風光光一番..反而還送進殯儀館...唉..我 還真是不孝啊!!!唉..父親啊!母親啊!請您們在天之靈原諒我吧!!!唉.為了彌補我這種大逆不道 的行為..等我死了.我也會請剩下唯一的親人把我送進殯儀館.以償還對您們的不敬吧!! 此文章於 2007-07-12 02:16 AM 被 FLY-SK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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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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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說好說~ 請八家將可免~不過你要你的子子孫孫請來跳電子花車也是不錯的選擇拉 哪天就真的等你啪了,請這些幫你送最後一程,搞不好還有新聞版面勒 標題先幫你想好"懷舊式禮儀,送長輩最後一程" 不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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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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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理必須的情況下.
向當地警察機關申請. 婚喪喜慶/施工 佔用馬路是合法的. 此文章於 2007-07-12 02:30 AM 被 misson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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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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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2條:未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道路上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二、在道路曝曬物品。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7條:行人結隊成行而行者,應靠路邊行進,並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其所指定區間分段保持適當距離通行。 民間婚、喪、喜慶、迎�**伢|或其他類似之聚眾行為等須結隊成行通行者,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三、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四、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五、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豎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六、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有以上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僱主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4條第五款有規定: 婚喪喜慶、迎�**伢|結眾而行,未將經過路線報告警察機關,致礙公眾通行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就算沒申請. 是有什麼了不起的罪嗎? 此文章於 2007-07-12 02:42 AM 被 misson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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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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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有認真看阿 ![]() 所有的鄰居中,只有該員一人提出反對意見.... 難道14戶裡面只要有一戶有意見喪事就不用辦了? ![]() 比例上不對吧?說真的你要從文字去敘述一個環境 我覺得無法了解事實,畢竟樓主沒有提供圖片,解釋幾次大概就會 出現幾種不同的版本吧?所以敘述環境的文字我根本就略過... 當然這種事情不是說多數決,但是其他13戶都能接受 就他一人有意見,這種情況下要特別遷就他?這樣就叫合情合理? ![]() 所謂的反應是跑去找喪家冷嘲熱諷挑釁? 這叫正常合理反映不滿的作法?我以為這個叫沒事討打的白目吧? 我的說法哪裡搬石頭砸自己的腳了 如果今天那裡只有樓主跟理髮廳的兩戶,另外一戶反對 那當然沒話講,社區畢竟是個團體,所有人都能接受的默契 就一個人不合群,為什麼要遷就他?有不滿,有其它方式可以表達意見 保護自己的權利,他不用,要逞那一時之快,起了衝突...根本就是活該不是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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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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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亂設靈堂不對在先+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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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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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這樣用那請問是怎樣用? ![]() 你的預設立場不就是樓主有"嚴重"妨礙到鄰居使用道路嗎? 有什麼標準可以比主關機關有無告發還要更有公信力 可做為有無妨礙秩序的認定標準? 有沒有檢舉,有沒有開單告發,這是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 很精確的二分法,ㄧ堆推測來推測去的東西,拿來做為依據也太薄弱了 充其量只能作為"傳聞證據"而已 這種小問題本來就是不告不理,就算樓主真的嚴重妨礙到鄰居好了 SO WHAT?代表鄰居可以跑到喪家去白目挑釁嗎? ![]() 挑釁的結果問題解決了沒?事情是這種處理方式?很恰當嗎? 只是為了要出一口怨氣逞口舌之快吧? 我還是老話一句,自己的權利要靠自己維護,要維護也要用合情合理 合法的手段,不然就算立場是對的,做出來的事情依舊沒什麼正確性可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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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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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會無聊就去設個靈堂在路邊 不過剛剛有人補上資料 婚喪喜慶、迎�**伢|結眾而行,未將經過路線報告警察機關,致礙公眾通行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台灣法律就是這樣,"致礙公眾通行者" 是指把路口堵住還是有留出口? 罰款六千元以下,這只讓我想到這跟違規路邊停車,闖紅燈一樣,就罰錢了事 "民間婚、喪、喜慶、迎�**伢|或其他類似之聚眾行為等須結隊成行通行者,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 這個不知道跑程序要多久,填一填單子警察主管同意就可以了嗎? 如果真的要照這些條文去走,喪家我看也不必去跟鄰居報備了,反正要對的只有地方警察機關 對於鄰居也只有口頭告知的義務了,鄰居不答應,他也可以不理會反對的鄰居 所以看了看結果,台灣法律允許樓主這樣搞拉,只不過很多人,包括我都不曉得程序怎麼走 法律面拉低賽完了,再提到實際上鄰居真的有種跑來語言關心"你家死人還在賺其錢喔" 樓主便利商店的錄影帶新聞有看到,鄰居把一瓶飲料放在桌上結帳,一手摸著口袋拿錢邊唸 你家死人還在賺錢喔,這時後店家說:你說什麼再說一次,鄰居又連續說了幾次然後繞跑 店家喊賣照追了上去,畫面沒有照到有沒有互相拉扯,想當然爾台灣新聞記者會在去訪問雙方 鄰居對記者說他沒有幹麻,只是去關心一下而已,這也是我佩服這位鄰居的地方,果然真的很有種的去對方商店這樣關心,只不過鬧到連新聞記者都來了,他自己真的覺得他只是"關心"嗎?這可能要問他自己了,就事論事,不要看到啥就要硬坳出些怪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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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TW.高雄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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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來鬧的…被揍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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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深海5萬米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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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真乖!人家指點你幾句你就能舉一反三的懺悔!是挺有慧根的! ![]() 其實你可以不用這麼麻煩,直接火化就可以了!這樣連殯儀館都不用去了! 這樣比較不會佔空間啦!我想這麼儉樸對待自己,再怎樣你爸媽也會原諒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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