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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Side-3
文章: 2,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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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二十四)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內容請參考底下網址.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news/930824/93年著作權法修正條文確定版(無對照)93.8.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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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君!自らの道を拓くため,難民のための政治を手に入れるために! あと一息!諸君らの力を私に貸していだきたい! そして私、、、父ジオンの元に召されるであろ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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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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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版本我注意一陣子了,除了海關查扣權之外,另外就是防盜拷,也就是說,之後如果一個CD或DVD有防盜拷措施,我們是不能用程式破解它,把它備份。所以以後大家再討論用那個程式可以破解百X達的DVD,都有可能讓警察按IP追查索驥。
這個草案版本提案的立委是林豐喜、邱垂貞、朱星羽,民進黨難辭其咎,而且據我知道(在裡面的立法院助理說的,因為朝野協商是關門會,記者不能進去),林豐喜在朝野協商時,吃像還非常難看,言必稱美國。 老實說,按照立法院的運作,一個法案要過關,其實是要所有黨團都同意簽字才可以逕付二讀、三讀,所以,唉,是整個立法院的問題啦,大家也不要相信在野黨的立委啦。 另外,最近我要約訪智財局副局長,大家有什麼細的疑問要問的,可以提出來。比如說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是怎樣會被查扣、違法之類的等等。 此文章於 2004-08-26 01:43 PM 被 torrentpie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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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新竹
文章: 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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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想請torrentpien兄代為問問, 大家最關心的,莫過於是否可以購買非台灣代理的DVD,CD等影音產品? 如果大學教授出國購買,或是網購,原文書(非台灣代理),這樣是否犯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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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ve the cheerleader. Save the worl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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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新竹
文章: 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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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確定不能購買他區影音產品,
其實大家可以整合一下各樣意見, 投訴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templa...ple/aboutus.cfm 請他們關心一下這件無理的條文... 團結就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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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ve the cheerleader. Save the worl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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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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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已無營利和非營利的差別,以後要惡整別人,只要他家有電腦(有多少人家中電腦中全部都是合法軟體?)跟檢察官告發,即便最後不起訴或緩起訴,對一般人跑幾趟法院就夠嗆的了.更別說民事的求償.
不論你是藍還是綠都無法倖免. 這問題其實比網路費率嚴重的多,可是大家似乎很冷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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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文章: 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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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貴樣是法官啊? ![]() 這本來就是跟政治有關的議題 政治影響到我們的卻民生還要當縮頭烏龜似的不能討論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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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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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比網路費率嚴重粉多 ![]() 好像沒人要發起遊行抗議活動? 黑NET可不去 這種抗議活動不去不行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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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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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 2004.08.26 中時晚報
別畫米奇 呂紹煒 照這種趨勢下去,也許,有一天,我們的孩子,在家中、在學校,隨手畫隻米老鼠,都要觸法被關!立法院臨時會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對所謂侵害著作權的標準,不但採更嚴苛的認定標準,不論營利或非營利、甚至只要破解防盜拷措施,都算犯法,同時一律採加重刑罰。當然,這是應老美要求作的修改,而且幾乎照單全收的修改。 談保護智慧財產,跟喊「愛台灣」一樣,沒人會反對,也有道德的正當性。但越走越狹隘、最後到了忘了初始目的,就離譜了。原來保護的目的,是從公共利益出發,因為如不給予創作者任何保護,終會失去創作動機。因此,固然對創作者有保護,但其享有的獨占權只能長到足以鼓勵更多創作,之後此著作應為「公共所有」。 不過,現在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趨勢,卻是只見私利、不見公共利益。不斷採更嚴苛標準、不斷加重刑罰。過去,擁有著作權者是創作者,現在,則幾乎是財大氣粗的大財團,從影視巨人、到軟體巨擘。他們有充分的力量影響政策、保護其利益。幾乎是百分之百採保護智財權擁有者的利益。 三年前,俄羅斯一名工程師到矽谷發表論文,提出一家矽谷公司軟體的缺點,並秀出一個改進程式。演講後,FBI逮捕他。因為根據美國的著作權法,他不能未經公司允許即逕自研發新技術。 離譜嗎?有點吧?不過,這就是美國六年前通過的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的規定,現在,已移植到台灣了。哎,誰叫老美是咱們的宗主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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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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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未來如果連 "口頭禪" 都可成為著作權物的話, 隨便講一句話都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 雖是很離譜的比喻, 但相對於目前網購正版 DVD, 動輒違法, 不是異曲同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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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8-EzAew1U98[/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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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成都, 四川
文章: 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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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政策就有對策, 你們有位就是找到大陸經商的朋友從大陸帶了幾十張, 行李托運過海關應該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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