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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4,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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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桶水?我是不敢以專業自居,但這些基本常識我還有,難看的是你,資料庫設計規劃可也沒你想的那麼簡單,拿千萬年薪哪有那麼容易.除非華碩資料庫沒整合好,否則不可能查不出來,我看你可能是沒權限,只能看到某部分的view,而自以為華碩的資料庫就如此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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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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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了這個討論串,心中一直覺得有點怪怪的…
今天終於想通那裡怪了。首先說道麥當勞熱咖啡燙人被告的事件,我想在美國,真是是相當重視消費者權益的,麥當勞也能謀思改進從善改之,也算得上肯負責任的商家。 次及支票收受的例子,我今天想通了,支票收受並不是一個「消費行為」,頂多只能歸類為「商業行為」,而商業行為當然是弄不懂支票的問題,就不要收,要收就得弄懂吧。 誠然,「消費行為」也是「商業行為」下的一個子集,但我想大部份人也都同意,一般站在弱勢的消費者,理應受到一部份的保護,不能因其「商業行為」的大傘就得忍氣吞聲全盤接受誇大宣傳、不實****、不誠實、不清楚的標示……等等惡質的商業行為。 美國在這方面相當的注意,看看別人,想想自己。所以我也同意,台灣的消費者的確是很可憐的。 補充一個例子。電影致命武器第三集,警探墨陶即將退休了(雖然最後是沒退成),委託小矮子朋友賣掉他的房子,在找人來看房子時,小矮子說「依法律規定他必須主動告知房子的一切缺失以及修繕歷史」。人家的法律處處保護消費者,我們呢?在網站上公布一下,就算善盡「主動告知」之責了嗎?我不怎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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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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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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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首先,如同其他大廠,華碩網站裡有寫明序號貼紙的重要性 然後在說明手冊中再次強調此序號貼紙的重要性(手冊第(ii)頁) 客服人員在客戶詢問時可提供相關條款的諮詢服務 一切都照規矩來,也有透過各種能告知消費者的管道盡自己的義務將相關條款告知消費者,因此我不認為此次華碩有任何標示不明的問題。 倘若說真的要到法律明文規定消費者每買一次商品時,商家都有必要從頭到尾將該廠商的所有相關條文重述一次...我看除了消費者懶得聽...連店家也會重複到瘋掉吧... 我比較好奇的是...同樣的條款,經過同樣的管道將所需要告知的相關規定依法告知客戶,為什麼只有台灣,只有這裡會發生這種"臺灣消費者就是比較可憐","台灣廠商就是欺負自家人"的這種言論?難道說國外真有不同嗎?還是台灣客真的比較盧?(抱歉,好歹我可以確定整天被人稱呼為"澳客"全名的"澳洲來的客人"並不會不講理,有裡就是有理,有法令就是Follow,並不會發生同樣的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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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City
文章: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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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是出售主機板的商家應該「主動告知」消費者此塊主機板的來龍去脈, 我在美國也買過維修過的IBM Laptop, 是賣方主動告知此Laptop是維修過的, 而非IBM US提供檢視序號的方式 說到台灣人比美國人可憐這點, 我認為很大部分是台灣人自己造成的. 在美國或許有很多保護消費者的法律, 但是卻有更多誠實的人. 自我要求的標準比台灣高很多, 就算法律規範不完全也不太有人會去鑽漏洞. 在台灣就算法令規定甚嚴, 還是有許多敗德商人想盡辦法去佔消費者的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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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磯山國家公園, 科羅拉多州, 美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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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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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我一直不贊同以外國的判例來詮釋台灣本地的情況,在美國每年那麼多件的消費者與廠商(或賣方)的糾紛中,消費者敗訴並不見得是廠商(或賣方)不願負起責任,而消費者勝訴的的判例中也不見得就是廠商(或賣方)該死。如同在麥當勞的事件中,我們也僅是從媒體或其他管道得知事情發生的片段以及結果,至於雙方在舉證上內容及事件的完整經過並不知情,所以我們並不能僅以"結果論"來說明廠商(或賣方)或消費者是否有疏失。 美國的法律並非處處保護消費者,而是在於保障買賣雙方的對等權益,我們不能一直以美國消費者勝訴的判例來無限擴張台灣人自己的消費者權益。現在有不少人一直在說"台灣的消費者很悲哀"、"台灣的消費者處於弱勢"等等的言論,事實上有多少人願意站出來爭取自己該有的權益?既然現在台灣已經有了"消保法",為什麼不好好利用,給那些不肖的店家或廠商教訓?與其拒用、在網路上大力抨擊,倒不如法律行動來的有建設性。 不要忘了,消費者權益不是要靠廠商(或賣方)良心發現或施捨,而是要靠自己爭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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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4,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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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說的沒錯,而很多人都想出來爭自己權益,可惜錢力不足,法律專業知識又不夠,衡量得失後無奈只能啞吧吃黃連;要改變的話,除非律師執照也改成像醫生執照那種取得方式,而不是搞比例制一年只開放幾張資格.像美國一樣讓律師大量增長在說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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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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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的發言很奇怪,這跟律師大量增長有關係嗎? 各縣市政府都設有消保官數名協助消費者處理消費糾紛,是義務的,但是如果是委託消基會就要收費(因為是民間組織),所以什麼錢力不足、法律專業知識都不是問題,只要準備好"有力的證據"就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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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死老百姓
文章: 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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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忍不住說一下,您太單純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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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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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爭這麼久呢?
我實在不是很清楚這問題值得爭論這麼久甚至讓大家火氣都這麼大嘛?
其實每家廠商的做法都相同,當然我也絕對相信消費者尤其是台灣的電子商品玩家也是一樣,都有一個相同的缺點。不誠實。 廠商僅僅是在微小的角落告知消費者他們的保固條件是什麼,而且內容說的不清不處,總是處在模糊地帶,讓消費主始終搞不清楚他們的權利在哪? 但是消費者呢?尤其台灣的電子商品消費者,盛喜歡買東西回來後東改西改、超頻、換成其他廠商的韌體。壞了就怪廠商做的產品不好,甚至欺騙廠商說是產品故障。難道超頻、改韌體、改裝,這些產品的修改也必須在廠商的保固範圍嘛? 我不覺得,但是就是有很多人是這樣!至少我聽到不少人是這麼認為的! 所以我覺得其實最根本的做法其實在人心的改進,不過我也覺得這是大多數人這輩子看不到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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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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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麻煩請告知,哪裡太單純,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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