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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冤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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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打狗旗后
文章: 79
引用:
作者Pyotr

那個飯店現場負責人膽子也夠大,是有先請教法律顧問吧,還是想說如果都滅證了也拿他們沒轍?以後司改是否會針對類似的失職或違法做處置



應該公司內部訓練就有教過了,不用遇到事情才去了解法律的問題
就像基層員工年年都會有消防課程一樣,飯店管理人員的課程應該也有這類
     
      
__________________
猛犬注意
舊 2016-12-21, 04:13 AM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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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1
引用:
作者惡蟲
你太過武斷了,事情根本不是你想的這樣。
案發現場不一定會有相關犯罪證據留下,而且飯店人員也不一定就能知道是否為犯罪證據(如妨害姓自主案,旅館床上留有體液痕跡,你認為清潔人員看到床上有體液痕跡會認定那是犯罪證據?),這些都是需要證據證明的,不是你想的法官憑空認定。
證據都還沒有調查完畢,就要檢察官起訴,你這樣搞,監所內會一堆冤獄哦。

重點不在案發現場是不是有犯罪相關證據,而是案發現場本身就是犯罪相關證據。
再者「清理命案現場」算不算湮滅證據?我只能說正常的法官都應該認為算。不管實際上有沒有可利用的證據,已經被清理過的現場,根本無法證明原本存不存在可利用的證據,如果非得證明,那滅證罪等於虛設。

清潔人員知不知道該處發生命案?如果知道,那隨意清理命案現場是應該的嗎?

就算清潔人員不知道,那負責人有可能不知道嗎?總之我不認為檢調什麼都不做是正確的,當然有可能是偵查不公開,而不是都沒做。
 
舊 2016-12-21, 09:04 AM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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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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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舊 2016-12-21, 09:13 AM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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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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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Adsmt
重點不在案發現場是不是有犯罪相關證據,而是案發現場本身就是犯罪相關證據。
再者「清理命案現場」算不算湮滅證據?我只能說正常的法官都應該認為算。不管實際上有沒有可利用的證據,已經被清理過的現場,根本無法證明原本存不存在可利用的證據,如果非得證明,那滅證罪等於虛設。

清潔人員知不知道該處發生命案?如果知道,那隨意清理命案現場是應該的嗎?

就算清潔人員不知道,那負責人有可能不知道嗎?總之我不認為檢調什麼都不做是正確的,當然有可能是偵查不公開,而不是都沒做。


案發現場如果沒有留有其他相關事證,警檢通常不會特地封鎖,也不會因此而去發動搜索。

至於清理現場,如果要算湮滅證據的話,還是必須要有證據證明主觀上的故意才行,我認為正常的法官不會去苛求清潔人員具有判斷是否犯罪現場的能力。

又第一線的清潔人員都不知道了,你如果證明通常不會在現場,甚至不在飯店內的負責人會知情?不要凡事都無限上綱好嗎。
舊 2016-12-21, 09:25 AM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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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1
引用:
作者惡蟲
案發現場如果沒有留有其他相關事證,警檢通常不會特地封鎖,也不會因此而去發動搜索。
至於清理現場,如果要算湮滅證據的話,還是必須要有證據證明主觀上的故意才行,我認為正常的法官不會去苛求清潔人員具有判斷是否犯罪現場的能力。
又第一線的清潔人員都不知道了,你如果證明通常不會在現場,甚至不在飯店內的負責人會知情?不要凡事都無限上綱好嗎。

你說的那不是重點,而是「清理命案現場」這行為,算不算湮滅證據?假設清理人知情好了,或者是犯罪者直接指示清理人清理。

我所謂的負責人不是最高層那個,而是當班經理。當班經理要辯解什麼都不知情,合理嗎?
清潔人員看到有命案發生,什麼都不問就去清理,合理嗎?

至少我覺得這不太合常理。

此文章於 2016-12-21 09:44 AM 被 Adsmt 編輯.
舊 2016-12-21, 09:39 AM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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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Adsmt
我所謂的負責人不是最高層那個,而是當班經理。當班經理要辯解什麼都不知情,合理嗎?
清潔人員看到有命案發生,什麼都不問就去清理,合理嗎?

至少我覺得這不太合常理。


請問本案中清潔人員是要如何看到有命案發生?

死者是送醫急救後死亡,不是陳屍在飯店內,而且清潔人員是等退房後才會出現清理,不是退房前就守在房門口,就算人是死在飯店房間內,只要沒有留下屍體,是要怎樣知道有命案發生?

而飯店的經理人員也同樣不一定會知道有犯罪情形,還是要看整個案情事實是什麼來判斷,並不是可以一味的認定其知情而滅證。


引用:
作者Adsmt
你說的那不是重點,而是「清理命案現場」這行為,算不算湮滅證據?假設清理人知情好了,或者是犯罪者直接指示清理人清理。


一樣,客觀上要有被處理掉的證據,主觀上要有故意,都是需要有相關證據證明,不是憑空就能認定的。

此文章於 2016-12-21 09:53 AM 被 惡蟲 編輯.
舊 2016-12-21, 09:48 AM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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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o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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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6
文章: 23
引用:
作者212412
這算什麼
永和都發生過警察被開槍打死
後來2名疑犯都無罪的案例

這就怪不了人了,司法體系都無法為自己人伸冤報仇,還能怪誰

也有可能純粹是證據不足。多看看美日的司法相關影集,就會發現有時要還原真相須要花費很大的功夫,並不是每個人都可以那麼認真或那麼聰明
舊 2016-12-21, 09:57 AM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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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1
引用:
作者惡蟲
請問本案中清潔人員是要如何看到有命案發生?
死者是送醫急救後死亡,不是陳屍在飯店內,而且清潔人員是等退房後才會出現清理,不是退房前就守在房門口,就算人是死在飯店房間內,只要沒有留下屍體,是要怎樣知道有命案發生?
而飯店的經理人員也同樣不一定會知道有犯罪情形,還是要看整個案情事實是什麼來判斷,並不是可以一味的認定其知情而滅證。
一樣,客觀上要有被處理掉的證據,主觀上要有故意,都是需要有相關證據證明,不是憑空就能認定的。

所謂主觀故意,不就都是法官認定?不然如果沒有錄音,且當事人自己說「我故意的」,要如何有證據?不然襲胸只要辯解是不小心的就好了。但是不小心還能摸好幾分鐘,就真的是不小心,反正又沒證據證明是主觀故意,不是嗎?

再者我並不是一味認定有罪,而是認為檢調應該主動調查,而不是什麼都不做。刑事案件本來就應本著謹慎、毋枉毋縱的精神。直接一味認定無罪,或找不到罪證而無所事,這才是檢調的失職。你一開始的態度不就這樣?都還沒調查就認為不用調查了,一定找不到證據。

此文章於 2016-12-21 10:04 AM 被 Adsmt 編輯.
舊 2016-12-21, 10:02 AM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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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o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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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6
文章: 23
引用:
作者惡蟲
有一點錯誤,醫院不會幫你抽血檢驗有無毒品反應。
那是相驗後法醫才會抽血送驗。

所以警察到場的當下,不會知道她是否體內有毒品,這也是我一開始就講的,最初一開始並沒證據證明這是毒趴的原故。


警方應該是後來到W飯店後,查知死者所在房間入住期間內有多名男女出入,才會依經驗判斷可能是一場毒趴,不過那已經是到W飯店蒐證後的事了,事實上飯店是有配合警方調查,只是程序上可能沒有那麼迅速而已。


你也提到一個重點,就是飯店習慣上在客人退房後就會清潔房間。
而依開版文章所述,死者送醫後還經過轉診,急救無效,醫院通知警方,警方調查得知現場可能是W飯店,這時可能早已退房好幾個小時了,是要如何要求飯店在退房幾小時都不能清潔房間?
所以很多人一廂情願的去認定飯店有滅證的事實,卻去忽略飯店本來就會進行清潔的事實,其實都是在做有罪認定。


又,警察不可能打電話烙檢察...
所以萬一碰到上述需要搜索的情況時怎麼辦,靠心電感應?

查到了,是這麼回事吧,你那樣話只講一半沒什麼意義
引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三節  報告程序

第11條

  分駐、派出所或勤務單位受理報案或發現犯罪,不論其為特殊、重大或普通刑案,均應立即通報分局及各有關單位處理,並製作筆錄。
第12條

  分局受理或接獲分駐、派出所或其他單位轉報發生之刑案,除迅速通知偵查隊偵辦外,均應立即報告主管,並轉報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列管。
第13條

  警察局受理或接獲分局轉報發生之刑案,除列管督導或主持偵辦外,其係特殊刑案、重大刑案及普通刑案中牽連廣泛之案件,應即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列管處理。
第14條

  通報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列管之刑案,各警察單位偵破後應立即報請撤銷管制。各警察單位如發現謊報、虛報等情事,應循行政程序報請撤銷管制。
第15條

  刑案發生與破獲之報告時機如下:
  (一)初報:發生或發現之初。
  (二)續報:重大變化或重要階段告一段落時。
  (三)結報:破獲後或結案時。
                                                 回索引>>
第一章  總則  第四節  聯繫配合

第16條

  司法警察人員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且將調查情形報告直屬長官,並視案情報請檢察官主持偵辦。
第17條

  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案與檢察機關有聯繫必要時,應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辦理。
舊 2016-12-21, 10:08 AM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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