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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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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在馬路上發傳單叫做喪失鬥志? 這世上不是每個人都跟您一樣的際遇可以好好發揮鬥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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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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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相同的邏輯 大家都知道該努力學習、專心工作、規律生活、律已嚴格才能有好人生 可是為什麼社會上一堆 家庭、人生出大問題的人? 那是否表示,人類不應有自主意識能夠自已選擇自已的人生和生活? 該慶幸的是 民主國家不像專制國家那樣 解決問題? 把這些有問題的人解決掉就好了嘛 看是要動刀槍,還是活埋 還是不動刀槍,讓他們活不下去 又快又簡單 可悲的是,很多人就是崇拜這種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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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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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可考慮立法?
出發點當然不是說發傳單這工作的貴賤 而是在於"在馬路上發傳單" 畢竟對人對己都有一定程度的危險性 強盜為了謀生必須殺人放火 但為人害己的行為是無法被接受的 這例子算極端 不過意思大概就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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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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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本來就有相關交通法規不得在那些地方行走 所以本來就是違法的事情,講那些甚麼要同情弱勢的,本來就是很奇怪 不是不要同情,只是你同情的方式總要講方法 不然以後抓到那些家境清寒未成年少女賣***,是不是也可以因為要同情弱勢,你就讓這些少女繼續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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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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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本的方式是創造工作機會
讓這些弱勢族群有地方可去 沒有這個前提 立什麼法都是枉然 最人道的措施是 取締的同時介入輔導 轉介給職訓單位之類的 就像監獄會鼓勵人犯培養謀生專長一樣 人沒錢吃飯是活不下去的 禁止發傳單卻沒有其他出路 誰能保證不會發生更多的治安風險 也許就真的去殺人放火了 但 我們國家真的做得到嗎?? 此文章於 2014-08-05 06:02 PM 被 hugobossxz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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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
文章: 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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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講實在的 這樣的問題真的是無解... 就算有罰則 也是罰發傳單的人 雇主也一點事情都沒有 (印象中 有錯請指正) 而會去做這類工作的人 被開罰單對他們來說 基本上是沒啥差別 同情真的是奇怪又矛盾 但我們能做的還剩下甚麼呢? ----------------------------------------------------------------------------- 關於弱勢朋友找工作.. 我想大家都看過這位吧.. ![]() 請問如果他有一份穩定正常的工作 他還會去賣玉蘭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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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生命的十字路口
文章: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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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根本是雇主在剝削勞工,同時也是在消費一般民眾的同情心,藉此獲利。
只要是讓勞工身處危險之處(如影片處),我絕對不拿傳單, 當雇主發現在危險處發不出傳單,才會讓這些勞工有安全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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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不能,有所不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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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廢鐵鎮
文章: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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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讚+1。 "消費一般民眾的同情心" , 我之前怎麼都沒想到這樣的用詞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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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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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喔.... 那滿街利用騎樓的店家 甚至包含你工作的場所 都有100%符合法規嗎? 如果沒有.不就是犧牲大眾安全來獲利嗎? 依你的邏輯.早就該打包走人!! 甚至你家的廚房是否有放置滅火器? 既然違規百百款.你又何必單獨挑這件放大? 此文章於 2014-08-05 11:05 PM 被 albert@4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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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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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習慣了啦!! 你沒想到的何止這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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