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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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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你再去看看判決書...有關實質影響力那部分 法官是先一大堆的篇幅來認定無實質影響力,所以在貪汙治罪條例無罪... 而不是014有無公務員或公職人員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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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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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公務員包含所有公務人員/公職人員/國營事業員工...... 這不是常識嗎? ![]() 不要講常識,講法律好了 刑法第10條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 立法委員是公職人員,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選出來的(依法令) 在立法院上班(服務於國家機關)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行使職權(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立法委員不是公務員是三小? 一直跳針是沒用的,沒常識也要會google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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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三人行必有我溼焉 孫子曰:以下溼對上溼 姑蘇慕容:以彼之溼,還溼彼身 此文章於 2013-05-05 11:23 PM 被 lu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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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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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公務人員與公職人員需要區分是因為有刑法的適用性問題 狹義的公務員可以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來定義 但是實際上還是以刑法第十條定義的廣義公務人員來界定 這些都是有判例的, 選擇性失憶也不能這麼明目張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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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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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跳針是沒有用的
是誰說行政院只有3個人上班? 大家反感的是 開口要錢3.3.23 法官認為不是貪污 ![]() ![]() ![]() 此文章於 2013-05-06 10:41 AM 被 lksbgfhgdxcfgh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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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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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貪污治罪條例屬於刑法的特別法 既然是刑法, 那當然適用刑法第十條的定義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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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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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實質影響力娜陳啟詳送錢是在送心酸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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