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廢鐵鎮
文章: 392
|
引用:
要不要再挖舊文交叉確認一下???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
引用:
路旁紅線上賣鹹酥雞的攤販,有可能讓你轉彎時不得不壓雙黃線,怎麼會無關? 另外我所謂的盡量靠邊,就是已經不能再更靠邊了,再靠近就會碰撞建築物或其他地上物,或招牌..等.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
引用:
言猶在耳... ![]() 引用: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廢鐵鎮
文章: 392
|
引用:
謝謝提醒。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
引用:
還真的記錯了,在這裡鄭重向小閘蟹網友致歉.sorry! ![]() 也感謝你的提醒.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255
|
引用:
不要左手搓奶,右手拿經書 一直不自覺人身攻擊開端的都是你, 別人酸回去 你又靠夭對方著麼可以酸人也是你 腦補2字,照你們要求的守法邏輯 已經有機會上法院了..... 當然referee_c兄,不是會在這方面跟你計較的人。 只是提醒你,左手搓奶,右手拿經書,很難看。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
引用:
上面加顏色那段,是我記錯了,在此再次鄭重向小閘蟹網友致歉,sorry! 感謝FLYFLY網友的提醒,剛剛確認了一下,底下這段才是,這段類似的思考模式讓我搞混了,而我對小閘蟹網友的評價仍是如上不變的.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89&postcount=16 引用: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
引用:
感謝marinese six兄仗義相挺. 其實還好啦,大家聊一聊交換一下想法,應該都各自會有收穫才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廢鐵鎮
文章: 392
|
引用:
我開車時還沒遇過"路旁紅線上賣鹹酥雞的攤販"這種情境, 所以一開始以為是描述另一回事,那當然與主題無關, 假設引言的內容指的是該攤販攤子位在馬路上,而且攤子延伸到了外線道 的兩線之內的情境的話,我當然無法體諒,那就可以套用, 我於 #169寫的第三個小段落。 所謂的靠邊,我在#169寫的第三個小段落也描述過了, 擋我堵我的路,我當然無法體諒。 我勉強可以接受(鄉愿、姑息)的情境是, 如果外線道的兩線間距夠寬, 然後臨停車輛可能最邊邊的車身或車輪剛好踩到外線, 我在不需要踩線或跨線的"前提下",只要將車身偏左一些, 左轉一點點,就可以有"足夠的間距"(我的"間距"和你的"間距"應該有差異,你開車應該比我厲害,所以你的"間距"或許可以抓得比較"窄",而我抓的"間距"比較"寬"),繞過該臨停車輛, 我真的勉強可以接受這樣的情境,將就一下,就算了。 問題是,每次上路,遇到的情境,百分之九十五, 都是我得踩線跨線甚至變換車道才能繞過臨停車輛, 不好意思,那我"無法"體諒。 邊邊到底是多邊呢?該怎麼算呢? 此文章於 2013-05-02 01:09 AM 被 FLYFLY 編輯. |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
我是第一個到路口的耶
這檢舉成功 一個人 會有多少檢舉獎金?
__________________
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