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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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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主自己出來說兇手 還跟他預告要裝神經病可以免入獄 這不是早就跟他講了是啥? 現在是要信那一套? 100%照你們信的那套,又不行了 今天是明顯多次針對他的貓 如果班上有個人一直針對我女兒,還說他要當神經病 沒辦法讓他走,我就一定辦轉校 我上面也說過了,我是認為往後其他人可以多注意一點 還是要去賭奇怪的行為是不是瘋子? 我有說要百戶..千戶都做過身家調查? 明明就是室友 我也說不認同往後要多注意一點這個想法,那就當我沒講過 討論區就只能有一種聲音,討論就要被腦充血的急著貼標籤 從其他角度就要被腦補成支持丟微波爐? 嫌貓吵...了不起.....12樓一把丟下去! 肯定一呼斃命!! 貓還吵嗎?? 這都你講的 要情緒性發言就繼續吧 反正罵一罵,發洩完,然後? 此文章於 2012-10-23 07:56 AM 被 han17219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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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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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說是正常的 我上面說歐美制度也不一定完善到那裡去 然後提出這個例子,說連台灣現在都不可能這樣搞 然後你似乎覺得我唬爛或混為一談 去找來給你看 結果又開始腦補成我認為燒狗這是正常 就說連台灣都不可能這樣搞 你也要問我這是正常?? 此文章於 2012-10-23 07:52 AM 被 han17219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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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Kaohsiung
文章: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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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補? 我發現你真的很喜歡用這個詞 你認為它是甚麼意思? 說了它? 讓你高人一等的錯覺嗎? 說實話~ 你根本造句上都有問題!! 因為你沒懂它真正的意思 你只是看著人用..也跟著錯用!! 你只是膽小的害怕些事..所以也才閃躲著用!! 是吧? 如同~ 在七八區...只是練打字打打屁 但~ 還是某些人躲躲藏藏的開分身.新ID.....像似見不得光 這麼累..有必要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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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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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有嗎? 你這招前面有人用過了說 要不要多用點力氣罵人魔微波爐烹貓這樣你才會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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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Kaohsiung
文章: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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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說~ 一個是個人虐貓? 一個是烏克蘭捉狗殺狗? 兩者不相干的事..你也能混為一談! 你也真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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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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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又是這招,我回別人的單一文 你又腦補成我對這篇虐貓案的註解 順便再加上我認為放火燒是正常 這不就跟我前面回應一篇單一文說貓會叫 就腦補成是在講這篇虐貓案貓會叫就可以丟微波爐一樣 真累......... 完整兩篇對話在以下 引用: 作者carage 美國很多州的動物收容所抓到浪浪只有兩週等待時間,沒人認養就安樂死... 有些州更短只有5個工作天... 是阿 所以常常看到有人在吹捧歐美愛動物很怪 心中有一股衝突感 我記得上次歐洲有一國還用火燒狗的 不知道有沒有記錯,反正就是用殘忍手段處理,連台灣都不可能出現 其實他們執行力才是真正不手軟 台灣有些收容所狀況好的都通融沒照規定留幾個月 當然環境很差的也還是有 此文章於 2012-10-23 08:05 AM 被 han17219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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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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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虐貓裝精神病躲坐牢? 專家:關更久
【聯合報╱記者劉時均/台北報導】
2012.10.23 04:08 am 涉嫌將貓塞進微波爐虐死的鄭姓男子,被飼主指稱因竊案要服刑,才故意虐貓裝精神疾病。法界人士認為,鄭原本只需服刑3月,為了裝病而虐貓有可能遭判刑1年,得不償失。 台北地檢署發言人黃謀信表示,鄭姓男子原應在本月15日報到服刑3個月,因未在指定時間報到,北檢已囑託板橋地檢署拘提。檢方指出,不論鄭姓男子虐貓的原因是否為了躲避服刑,都不影響他需面對的司法程序,「即使他是精神病患,還是要先報到執行。」 法界人士指出,動物保護法規定,虐待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鄭姓男子虐貓手段殘忍,如果遇上愛貓的法官,對他的判決會很不利。 鄭姓男子因竊盜遭台北地方法院判刑3月確定,5月12日執行完畢出獄;1個月後他又在台北市中正運動中心偷走葉姓男子放在置物櫃內的牛仔褲和短襯衫,被台北地檢署依竊盜罪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鄭所造成的損害輕微,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 北檢通知他本月15日報到服刑,不過他又被指控在15日晚間趁室友外出時將貓塞進微波爐烹煮,再將貓屍丟在另名室友床上,被警方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等罪嫌函送偵辦。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4...l#ixzz2A4mwCWHc 15號該報到卻沒到,晚上就把貓殺了,這動機非常奇怪 這些都不管了,希望他真的碰到一個愛貓的法官,我有預感這傢伙遲早會幹一票大的, 關久一點至少可以讓他少傷一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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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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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Kaohsiung
文章: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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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弟本身養狗..也撿過流浪狗放公司養! 雖不養貓..不過也跟幾隻貓相處過..一段時間! 略知習性! 每2.3個月~ 都捐個5千.8千. 在幾個貓狗協會! 這些流浪貓狗..要捉、要安樂.要收容、要打針吃藥、要認養 小弟都沒意見!! 心有餘而力不足情況下..只希望這些貓狗..不用這麼辛苦的活著 早日投胎去也好!! 但不殺牠個痛快.......來個虐貓! 我相信..不僅小弟我!! 很多人都看不下去.... 我也相信如果有這麼大咖的微波爐... 捉了這些人魔要把"牠"當貓一樣丟進去....肯定會有人這麼幹!!! 這才叫做"人神共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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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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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你們急著扣我們帽子幹嘛? 我跟你的意見並沒衝突阿 只是講不同方向的東西 我覺得以後多注意一點這種瘋子 在路上看到瘋子鬼吼鬼叫你還會靠過去? 也許你們覺得這瘋子的特徵還不夠明顯 我也只是提出以後有養寵物的多注意一點這樣觀點而已 誰知道瘋子什麼時候要發作?畢竟寵物的命就只有一條 我的觀點不認同那就當我沒講就好,要討論也可以 幹嘛腦補一堆挺殺貓挺虐貓的標籤上來 你很人神共憤難道我就很開心? 上面那篇新聞你看了嗎 前面3個月的刑期本來還可以易科罰金 就算裝成了神經病前面的刑期也完全躲不掉 結果去犯一條更重的罪再加本來的罪說要躲罪 本來可以易科罰金不用關,搞到自己要多關好幾次,多賠更多錢這合理? 我前面也有提出過一樣對說詞的疑問,結果就被腦補一大堆 看來這篇新聞的法界人士也會被這裡殺紅眼的腦補成挺殺貓 虐貓 ![]() 這篇根本沒有其他討論空間,就只能有一種罵? 此文章於 2012-10-23 08:45 AM 被 han17219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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