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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8 您的住址: 台南
文章: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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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光仿冒 最低刑度 就是6個月了 此例數罪併罰 只有3個月 所以散佈罪被稀釋到幾乎沒有罪 還有民事賠償費用 通常很低 ,判例大概是侵權金額的2倍左右(依智慧財產法) 網路釣魚的都是以刑事告訴威脅被告 索要和解金 以求撤告 刑事6個月大約要18萬元以上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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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PCDVD
文章: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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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天啊!我還不知還有這個眉角,感謝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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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中有時終須有 命中無時莫強求 ![]() 但... 再給自己一次機會 敢夢就是你的 ![]() 順路買彩券 圓夢趁現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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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PCDVD
文章: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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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免空更慘,逃的逃,死的死,或許BT及eMule又會復古也說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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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8 您的住址: 台南
文章: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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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知道什麼是 判例 嗎?? 意思是如果有之前案子定讞 則判例會變成法律的參考 下次如果有類似的案子 被告可以引用 判例 作為答辯 可以作為國家命令改判 eMule使用者 上傳中的零碎檔案不能視為證據,已經成為判例 本件涉及法官以最高法院判例為對象,向本院聲請解釋,應否准許之問題。多數意見就此僅表示其與釋字第三七一號及五七二號解釋所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然善解其意,背後之理據可能係認:判例的拘束力不能與法律等同視之,即判例應僅具事實拘束力,縱使判例具有法律上之拘束力,也僅能相當於命令。是法官「不得」就判例聲請解釋的另一面,其實是指法官「毋庸」就判例聲請解釋,僅須詳述理由後不予援用—正如依釋字第一三七號、第二一六號解釋,法官對命令得本於篤信表達適當之法律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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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8 您的住址: 台南
文章: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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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拍上賣二手或平行輸入正版品 由非法變成合法
也是因為 判例 而風水輪流轉 三審定讞經過以上司法行政程序選編、乃至文字修正的判例,具有高於一般終審法院判決先例的效力: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均以判例確認法院判決違背判例,亦屬裁判違背法令,得據以為上訴第三審或再審之理由。 在形式上,判例雖然脫胎於判決,但均以高度抽象化的要旨形式傳布,法官在個案中所援用的是要旨、判決是否違背判例之認定主要亦係根據要旨,而不是原判決中所涉及的其他爭點。是嚴格說來,判例中真正具有高於一般判決先例的效力範圍者,可能僅限於判例要旨而已 。正因判例已與個案事實分離,並且抽象化成一則則簡約的法律見解,它的存在與適用對法官而言才特別具有經濟便捷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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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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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一直都在,eMule則是剩下kad為主力運作... 只要你用P2P抓版權所有物就是有被抓吃免錢飯的風險,除非你都是抓那些 台灣著作權法不保障的東西(搖桿驅動程式之類)or國外廠商懶的跑來告你, 其他的東西就是你在賭不會被抓到而已. 至於免空其實還是一堆只是現在熱門東西一下子就會被刪除,而不太會刪除 的免空大多要付錢才能抓,基本上要走回頭路最有可能的是利用email的空間 來傳東西,也就是以前流行過的東西,可惜很多操作複雜外加程式寫太爛 email的ID/PW太容易被破解出來,之後P2P和免空崛起就幾乎沒人用了. 其實玩久了就會發現,去抓很多東西其實都沒啥意義,真的喜歡想看想聽想玩 的東西其實慢慢存然後去買正版並沒有想像中高價,只是多數人習以為常的 下載習慣看到或聽別人說就想去抓,搞了一卡車在HD結果真正喜歡or有在 用的手指頭都數的出來...惡性循環的結果也造就了今日正版越來越貴好內容 越來越少然後大家越來越不買單的可悲結局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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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 muss se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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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8 您的住址: 台南
文章: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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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都下來了
你檢警也不用忙了 全部都無罪 -------------- M01網友分享的無罪判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文字號:法檢字第 100080156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 座談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資料來源:法務部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5 條(100.01.26版) 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 第 28 條(96.07.04) 問題要旨: 行為人若於網際網路上使用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未成年人之****影片以提 供自己觀賞,嗣後經警察於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其 IP 位址出現在眾多封 包中,行為人亦坦承有下載該檔案,則行為人是否構成兒童及少年****易 防制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之罪及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妨害風化罪嫌? 不構成 4.以技術層面觀之,被告使用 FOXY 軟體所上傳分享之檔案 ,原則上均係檔案之一部分,而非全部,在此情形下,該 部分通常僅係無法獨立成為可供電腦辨識解譯之電磁紀錄 而已,客戶端之使用者尚須經由軟體之功能將其他來源所 得之其他部分結合而成為一完整之檔案。以本件類型而言 ,下載檔案者無從得知其檔案之何部分上傳,又與他人之 何部分結合,況其他參與相同檔案之下載及上傳者,如上 說明,未必均對該軟體之作業原理有所認識,於此情形下 未必有何犯意聯絡之可言。 5.警察執行網路巡邏,雖可以「FOXY」軟體下載檔名「XX 偷拍」影片,輔以網路監管軟體「Sniffer」, 查知所下 載眾多封包中,其中之一來源 IP 位址,為某甲所使用。 但無法證明警察下載上開檔案時,某甲已下載完成並開啟 且知悉該檔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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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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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我前面就分享過了,而且不是審判結果都是無罪,還有許多是廠商起訴最後花錢 和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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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8 您的住址: 台南
文章: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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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 以後的例子呢 有誰被起訴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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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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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前面也說了,零碎檔要定罪確實有困難,但若有使用者相關資料,就可以找到本人及 聯絡地址,如果檢警有意要查還是可以抓到,所以eMule的個人資料安全是很薄弱的。 甚麼不一定會判刑,刑度多輕都不是重點,光是要請律師跑法院,花費的時間金錢就夠 受的,而且還有可能被判刑或求償。 此文章於 2012-08-10 08:43 AM 被 Quaker200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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