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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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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菲律賓的行為... 趁機拿此理由驅逐所有菲律賓勞工&日後不再引進!
把工作機會留給本國勞工! 未嘗不是好事一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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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躺在美麗撫子的懷裡
文章: 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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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美國人在菲律賓詐騙台灣人
台灣要求引渡 結果菲律賓把犯人交給美國 還是會說同樣的話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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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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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這案子如果在台灣審,有很大機率是無罪的
因為犯罪地、被害人、證物都在國外,而證據不足 專程把這些人渣引渡回國判無罪,然後放出來繼續騙人,這樣有比較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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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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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聊的政客和網軍在炒新聞
只要聽到看到"中"~~出就會超級性奮 沒完沒了 文批武鬥個不停 本性難改 下臺還是那付德行 鬥個不停 引渡那些騙子回來幹麻 難不成那些人是他們派去菲的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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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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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很大機率無罪,而應該是根本不能起訴,看一下刑法第七條: *********************************************************************** 第七條(屬人主義~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 詐欺在我國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不屬於"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此我國人民在國外犯下詐欺之類的"輕罪",依我國法律應該是不予受理。 大家從這幾天的媒體應該可以了解詐騙集團與和各政黨與媒體關係極好,不要以為他們都不懂法律。他們之所以選擇境外犯罪,不是沒有事先做過功課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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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30號番地
文章: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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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這個案件裡到底有沒有刑法管轄權
看法條就很清楚 刑法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很明顯的沒講到詐欺罪 第七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講得很清楚喔 要本國法律是最輕在三年以上的罪才有是用 接著看詐欺 第39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很清楚 詐欺只有最重五年沒有最少三年以上 所以很明顯 這個案例台灣基本上是沒管轄權的 而國際上本來就是遣送回犯案國受審 這次吵這些只是國際瞭解台灣的水準只到什麼程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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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開一根木 我就在這裡 搬開一顆石 就能找到我 我不在石與木所構的建築裡 而在你們的心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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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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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由於本質學能接近,詐騙集團成員可以很快轉職成政黨的幹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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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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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引渡回來
可以直接打掉宣示主權,那我支持 不過依照台灣法律 跟人權團體與道德感良好的家屬 直接放掉是可以預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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