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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都有錯,但支持檳榔西施 88 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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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stmars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40
引用:
作者小建
1- 您想一個問題就好:違規建築!
(被檢舉的違規建築可否說:為何不整社區或條馬路違規建築一併拆除卻只拆我?)
2- 有可能一致(實情不揣測);取締違規, 看到就取締; 取締有問題的檳榔西施, 被檢舉就取締。

3- 花卉活動我只看到片段照片而非影片, 也不曉得有無人去檢舉, 也不知道該活動人員若被檢舉後有無對警察罵髒話&動手... 故不做評論。


此話題的情況很簡單:
有違反善良風俗或被取締的檳榔西施,對於執行公務的警察口出惡言&動手...
這種情況在大家舉的Show Girl或花卉展都不會有這種情況發生!

討論的是對公權力的挑戰問題, 不適合等同而論!

若是檳榔西施對於該取締標準有爭議:可以對警察機關或相關單位提出異議, 而不是挑戰公權力~


不知道您真看不懂還是小弟表達能力太差
我說的取締標準不是被檢舉與否
而是...
比如說交通違規:超速就是超速,越線就是越線,沒有模糊地帶

而這次事件的檳榔妹穿薄紗,算是裸露,要被開罰單
而上面PO的花卉選拔活動,兩名show girl上半身全裸只用花圈遮兩點,下半身只穿件小泳褲,這樣不算****?不用罰?
至少我目前還找不到有後續報導說那花卉選拔活動有被罰
請問****的標準是什麼? 開罰的標準是什麼?
     
      
__________________
[YOUTUBE]8mcgWrS9OdI[/YOUTUBE]
舊 2010-04-19, 02:10 PM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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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stmars離線中  
小建
*停權中*
 
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gtstmars
不知道您真看不懂還是小弟表達能力太差
我說的取締標準不是被檢舉與否
而是...
比如說交通違規:超速就是超速,越線就是越線,沒有模糊地帶


小弟闡述的點很簡單:
取締標準當跟警察判斷有爭議時,可以事後申訴;但警察執行公務的當下,對警察辱罵或動手等行為,就是挑戰公權力,這是目前法律所明文觸法的!

這樣說明夠清楚了吧?!

今天這個事件焦點也很清楚,完全不會因為取締標準有爭議,就可以讓該檳榔西施對警察辱罵&妨礙公務的行為合法&合理化。
 
舊 2010-04-19, 02:27 PM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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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acetyl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36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彙編/行政類/第37頁

20.妨害風化(俗)檳榔攤取締程序
....
....
(以上省略)
注意事項:
1.執勤時,宜考慮由女警配合。
2.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佔用道路等情事,宜先行掣單勸導;勸導不聽者,再行強制拖吊。
3.執勤時應注意態度,避免輕浮,引發不必要之困擾。另外,執勤員警應避免獨自進入檳榔攤,以免引發無謂紛爭。


首先感謝與我道歉的討論者,人不是我摔的,粗口也不是我說的,討論也僅是個人意見罷了,無須動氣

另外
很多人都說西施是女生所以才會偏頗,但是我覺得跟女生男生無關,是事件本身的輕重程度,與過程是否不當有關

該事件的流程整體來說

這個警察值勤的態度有問題,才會引發後面的事件
那個西施對應的態度有問題,才會使事件越演越烈

但無論如何我還是認為,進屋蒐證是人權的最後防線,除非有重大犯罪鹹魚,否則不應該隨便進人家攤內,還跟人家拉拉扯扯(很多人都說是西施去推警員,我應該沒眼花,明眼人也都知道,西施想前進走到房間內,是警員一直擋著人家,當然也有人說讓她進去,萬一不出來怎辦...........你說怎辦? 叫支援阿 你正常程序都沒作,還不補作一錯再錯)

內政部長江宜樺也說,非重大案件現行犯有很大的緩處理空間,執勤方式應該符合比例原則。

再者關於穿著問題可能比上述問題更模糊

內衣外面加薄紗外套,短群裡面穿丁字褲..........
跟泳衣外面罩薄紗外套,群子裡面穿丁字褲泳褲........差別在哪?
路上也常看到有內衣外穿的,這又該當何者?

沒有要貶損誰的意思

在我看來這樣穿與穿三點泳衣去騎腳踏車一樣有健康,一樣有朝氣,一樣合法(當然合不合法不是我說了算,要法官判,不是你我與穿上警察衣服者就能無限上綱的來執法)

那些貼判例的也沒有附照片與案發時間,隨著時代進步,法官對此是否會犯法的心證也會改變,你怎知從文字上觀之被判的就符合今天這位西施的情況呢?

說再多都無法忽視警員執法不當的事實,如同露再多也無法忽略西施粗口的不雅

然而從社會責任來看,權力越大者越要懂得自重,仗著權力去欺壓比你弱小者,我不認為這算是種真正的正當與正義

此文章於 2010-04-19 02:53 PM 被 acetyl 編輯.
舊 2010-04-19, 02:51 PM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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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tyl離線中  
albert@46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小建
小弟闡述的點很簡單:
但警察執行公務的當下,對警察辱罵或動手等行為,就是挑戰公權力,這是目前法律所明文觸法的!


沒人說檳榔西施是對的.
更正一下你對此案警察可"採行"的手段
警察大學的葉教授都說了..民眾如果有辱罵員警,妨礙公署的行為,員警應該以現場錄影或錄音蒐證,之後再由法院來裁判,才不是像該員警被對方言語激怒後向民眾動粗.更何況對方還是女性

"台灣的法律"並沒有賦予員警受到言語挑釁時可以對民眾動用私刑,謝謝
舊 2010-04-19, 02:58 PM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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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46離線中  
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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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albert@46
沒人說檳榔西施是對的.
更正一下你對此案警察可"採行"的手段
警察大學的葉教授都說了..民眾如果有辱罵員警,妨礙公署的行為,員警應該以現場錄影或錄音蒐證,之後再由法院來裁判,才不是像該員警被對方言語激怒後向民眾動粗.更何況對方還是女性

"台灣的法律"並沒有賦予員警受到言語挑釁時可以對民眾動用私刑,謝謝


不覺得您已經預設立場了嗎?
另, 請問該警察哪個動作可以被您解讀為私刑, 還請明確告知!!
舊 2010-04-19, 03:20 PM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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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albert@46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小建
不覺得您已經預設立場了嗎?
另, 請問該警察哪個動作可以被您解讀為私刑, 還請明確告知!!


ㄟ.....
請問您對警大教授專業的立場有意見?
還是您本身更了解警務人員手則?
又或是您本身更預設了立場?

不應有的側摔跟推人. 不能稱之為私刑?
舊 2010-04-19, 03:38 PM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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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46離線中  
albert@46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小建
不覺得您已經預設立場了嗎?
另, 請問該警察哪個動作可以被您解讀為私刑, 還請明確告知!!


台北縣警中和二分局員山派出所警員欒丞柔道摔檳榔西施案,昨天分局認定欒員執法過當,已將欒員記過一次並簽報調離派出所,同時因欒員造成警方的不良觀感,中和二分局副分局長許維斌代表向社會大眾道歉。

許維斌表示,根據錄影監視畫面顯示,欒員並沒必要使用如此激烈的方式,去面對一名身材嬌小的女子欒員執法上確屬過當,分局開會後,已將欒員記過一次處分並簽報調職警備隊。
舊 2010-04-19, 03:40 PM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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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46離線中  
gtstmars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40
引用:
作者小建
小弟闡述的點很簡單:
取締標準當跟警察判斷有爭議時,可以事後申訴;但警察執行公務的當下,對警察辱罵或動手等行為,就是挑戰公權力,這是目前法律所明文觸法的!

這樣說明夠清楚了吧?!

今天這個事件焦點也很清楚,完全不會因為取締標準有爭議,就可以讓該檳榔西施對警察辱罵&妨礙公務的行為合法&合理化。

凡事都有因果
事件的起因是警員取締
但是一開始的取締就沒有清楚的標準

今天如果法律有明文規定穿薄紗就算****,要罰
那麼檳榔妹的動作就一定是妨害公務,不會有爭議
也不會有人幫她說話

可是現在就是因為沒有清楚規定
才會引發後面的衝突,
因為彼此對違法的標準不一

所以小弟才會以花卉選拔為例,
上身全裸花圈遮胸沒事,穿薄紗要罰,
開罰的標準是什麼?
您覺得大家都不會有爭議?

警員被罵的時候,可以錄音,可以蒐證,
可是卻說:"你再說一次"
這句話聽來覺得很怪,不知道是什麼意思

檳榔妹關鐵門,警員推她出去,
頂多直接銬起來就好了
為什麼要側摔再壓制幾分鐘?

警員為什麼是單獨執勤?
為什麼沒有請女警處理?

還有,檳榔攤裡面是私有地,是營業場所
但不一定全部等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之場所
有一說法是:
店家有權力決定那邊是開放區域,哪邊不是
就像你去便利商店不能闖進倉庫跟櫃台裡面是一樣意思
有另一版的監視影片,警員在店裡停留的中途,
還有客人來,也是站在門口點東西,沒有走進去
所以,警員能不能直接進去?
能不能擋住她的去向?
這些都還不知道

檳榔妹EQ、反應很糟,看得出來是沒啥經驗
搞到自己手快被折斷

討論串這麼多篇了,感覺應該是說不出個大家都認同的結論
還是等著看判決怎麼樣吧
__________________
[YOUTUBE]8mcgWrS9OdI[/YOUTUBE]

此文章於 2010-04-19 03:49 PM 被 gtstmars 編輯.
舊 2010-04-19, 03:42 PM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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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stmars離線中  
chan97357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2
引用:
作者小建
不覺得您已經預設立場了嗎?
另, 請問該警察哪個動作可以被您解讀為私刑, 還請明確告知!!



那就去問內政部長啊
或是那位轄區分局長
咕狗一下也有

此外我認為法律細節就沒甚麼討論空間
想執傲的話那就到底吧!
舊 2010-04-19, 03:45 PM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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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973573離線中  
ruinousdeity
*停權中*
 
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蓋棺論定,跟我先前說的一樣...乖乖蹲警備隊去...
舊 2010-04-19, 05:44 PM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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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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