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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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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知道您真看不懂還是小弟表達能力太差 我說的取締標準不是被檢舉與否 而是... 比如說交通違規:超速就是超速,越線就是越線,沒有模糊地帶 而這次事件的檳榔妹穿薄紗,算是裸露,要被開罰單 而上面PO的花卉選拔活動,兩名show girl上半身全裸只用花圈遮兩點,下半身只穿件小泳褲,這樣不算****?不用罰? 至少我目前還找不到有後續報導說那花卉選拔活動有被罰 請問****的標準是什麼? 開罰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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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8mcgWrS9OdI[/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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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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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弟闡述的點很簡單: 取締標準當跟警察判斷有爭議時,可以事後申訴;但警察執行公務的當下,對警察辱罵或動手等行為,就是挑戰公權力,這是目前法律所明文觸法的! 這樣說明夠清楚了吧?! ![]() 今天這個事件焦點也很清楚,完全不會因為取締標準有爭議,就可以讓該檳榔西施對警察辱罵&妨礙公務的行為合法&合理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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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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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首先感謝與我道歉的討論者,人不是我摔的,粗口也不是我說的,討論也僅是個人意見罷了,無須動氣 另外 很多人都說西施是女生所以才會偏頗,但是我覺得跟女生男生無關,是事件本身的輕重程度,與過程是否不當有關 該事件的流程整體來說 這個警察值勤的態度有問題,才會引發後面的事件 那個西施對應的態度有問題,才會使事件越演越烈 但無論如何我還是認為,進屋蒐證是人權的最後防線,除非有重大犯罪鹹魚,否則不應該隨便進人家攤內,還跟人家拉拉扯扯(很多人都說是西施去推警員,我應該沒眼花,明眼人也都知道,西施想前進走到房間內,是警員一直擋著人家,當然也有人說讓她進去,萬一不出來怎辦...........你說怎辦? 叫支援阿 你正常程序都沒作,還不補作一錯再錯) 內政部長江宜樺也說,非重大案件現行犯有很大的緩處理空間,執勤方式應該符合比例原則。 再者關於穿著問題可能比上述問題更模糊 內衣外面加薄紗外套,短群裡面穿丁字褲.......... 跟泳衣外面罩薄紗外套,群子裡面穿丁字褲泳褲........差別在哪? 路上也常看到有內衣外穿的,這又該當何者? 沒有要貶損誰的意思 在我看來這樣穿與穿三點泳衣去騎腳踏車一樣有健康,一樣有朝氣,一樣合法(當然合不合法不是我說了算,要法官判,不是你我與穿上警察衣服者就能無限上綱的來執法) 那些貼判例的也沒有附照片與案發時間,隨著時代進步,法官對此是否會犯法的心證也會改變,你怎知從文字上觀之被判的就符合今天這位西施的情況呢? 說再多都無法忽視警員執法不當的事實,如同露再多也無法忽略西施粗口的不雅 然而從社會責任來看,權力越大者越要懂得自重,仗著權力去欺壓比你弱小者,我不認為這算是種真正的正當與正義 此文章於 2010-04-19 02:53 PM 被 acetyl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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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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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人說檳榔西施是對的. 更正一下你對此案警察可"採行"的手段 警察大學的葉教授都說了..民眾如果有辱罵員警,妨礙公署的行為,員警應該以現場錄影或錄音蒐證,之後再由法院來裁判,才不是像該員警被對方言語激怒後向民眾動粗.更何況對方還是女性 "台灣的法律"並沒有賦予員警受到言語挑釁時可以對民眾動用私刑,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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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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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覺得您已經預設立場了嗎? 另, 請問該警察哪個動作可以被您解讀為私刑, 還請明確告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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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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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ㄟ..... 請問您對警大教授專業的立場有意見? 還是您本身更了解警務人員手則? 又或是您本身更預設了立場? 不應有的側摔跟推人. 不能稱之為私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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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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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北縣警中和二分局員山派出所警員欒丞柔道摔檳榔西施案,昨天分局認定欒員執法過當,已將欒員記過一次並簽報調離派出所,同時因欒員造成警方的不良觀感,中和二分局副分局長許維斌代表向社會大眾道歉。 許維斌表示,根據錄影監視畫面顯示,欒員並沒必要使用如此激烈的方式,去面對一名身材嬌小的女子,欒員執法上確屬過當,分局開會後,已將欒員記過一次處分並簽報調職警備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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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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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凡事都有因果 事件的起因是警員取締 但是一開始的取締就沒有清楚的標準 今天如果法律有明文規定穿薄紗就算****,要罰 那麼檳榔妹的動作就一定是妨害公務,不會有爭議 也不會有人幫她說話 可是現在就是因為沒有清楚規定 才會引發後面的衝突, 因為彼此對違法的標準不一 所以小弟才會以花卉選拔為例, 上身全裸花圈遮胸沒事,穿薄紗要罰, 開罰的標準是什麼? 您覺得大家都不會有爭議? 警員被罵的時候,可以錄音,可以蒐證, 可是卻說:"你再說一次" 這句話聽來覺得很怪,不知道是什麼意思 檳榔妹關鐵門,警員推她出去, 頂多直接銬起來就好了 為什麼要側摔再壓制幾分鐘? 警員為什麼是單獨執勤? 為什麼沒有請女警處理? 還有,檳榔攤裡面是私有地,是營業場所 但不一定全部等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之場所 有一說法是: 店家有權力決定那邊是開放區域,哪邊不是 就像你去便利商店不能闖進倉庫跟櫃台裡面是一樣意思 有另一版的監視影片,警員在店裡停留的中途, 還有客人來,也是站在門口點東西,沒有走進去 所以,警員能不能直接進去? 能不能擋住她的去向? 這些都還不知道 檳榔妹EQ、反應很糟,看得出來是沒啥經驗 搞到自己手快被折斷 ![]() 討論串這麼多篇了,感覺應該是說不出個大家都認同的結論 還是等著看判決怎麼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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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8mcgWrS9OdI[/YOUTUBE] 此文章於 2010-04-19 03:49 PM 被 gtstmar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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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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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就去問內政部長啊 或是那位轄區分局長 咕狗一下也有 此外我認為法律細節就沒甚麼討論空間 想執傲的話那就到底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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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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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棺論定,跟我先前說的一樣...乖乖蹲警備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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