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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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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josephtsun
那你是說DELL是在騙嗎


第一次使用這種宣傳方式, 發現公司竟然沒有任何損失, 還可以增加七月份的業績, 哪有不再使用第二次的道理

網路上的負面評論? 自然會有正直的人出來幫忙滅火, 公關和業代根本不必親自出馬, 當然也不必付錢.

(啥? 你說幫Dell講話就是有拿Dell好處? 請拿出證據, 不然就告你誹謗 )
     
      
舊 2009-07-06, 11:39 AM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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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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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為此事放棄一些人格....無所謂啦

以後遇到更貪婪更缺德的對手時,....
不要唉唉叫
因為對手只是比你更高段而已,要甘拜下風

至於網路上的口水,不要太認真
走到馬路上,又是一回事
 
舊 2009-07-06, 12:58 PM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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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
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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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除非是沒買過 3C 產品,會覺得是正常折扣的人,真的是心態可議,如果所有看到這次事件的折扣所有人都覺得是正常折扣,那麼也就沒有什麼可議之處了。

Dell 出不出包干我什麼事,我又不沒買過 Dell 的產品,又不是 Dell 的員工,你要合理懷疑那是你的事,但是要指控的話,那麼舉證責任就是在你的身上了。



我沒有不買便宜貨,但是如果看到一個便宜貨,就算是錢付了出去,賣方告訴我是標錯價,我會欣然接受,只要錢退給我就行了。

我不是聖人,只是你的道德標準看來似乎低了一些而已。

貪小便宜跟刻意佔人家便宜是兩回事,很明顯的這次事件硬要 Dell 出貨的,是刻意佔人家不給佔的便宜。



新聞看到的,有需要不會自己去找嗎,沒寄錯的話,新聞提到的消保官姓張,而消保官只是說走司法途徑消費者勝算不高,因為那個價格正常認知就不是一個正常折扣。

而該消保官也說消費者對這次事件有需...


可議之處!?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看不出來可議之處在哪,這也是消費者跟Dell之間的商業行為,合不合理不是你說了算,是雙方說了才算,或是法官判定才算,真不懂旁邊的人不曉得在鬼叫啥,真的這樣有正義感,麻煩去路上拯救乞丐、去非洲拯救難民,不要在這件事情上面裝聖人,在別的地方又變小人∼∼
__________________
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舊 2009-07-06, 01:33 PM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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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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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引用:
作者eddie04
利益


人都是求取自己的最大利益

其實沒有對錯

不論DELL的價格到底是不是明眼人就看得出來

Who care?

在商場上出了trouble在來跟人談道德?
真有趣呀,在商場上跟人談道德...

抱歉,一切利益考量


消費者站在自身角度....本來就是越便宜越好
喔? 今天我想要買便宜貨...就是貪婪? 就是缺德?
你管我買1000台以後我想幹嘛....
謀取自身最大利益.有合不對

廠商站在自身角度...標錯價不想出貨..那也是廠商考量過後決定作出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的行為,也沒有錯

至於後端買賣雙方有沒有辦法按照買賣契約來走...有了爭議
有爭議就交給法律來判定 ...何錯之有?

想告的就去告,不想告的當初下訂單只是為了看能不能撈到便宜
如此而已

如果人不貪...這社會根本不會有商業行為好不....小朋友
商人哪個不貪? 消費者為何不能貪?

人家貪不貪...與你何干? 你是DELL派出來的嘛? DELL這次損失損到你了嘛?
需要你付出代價幫DELL頂罪嘛?

何必用自己心中那把尺來衡量別人是否貪婪與缺德....
再指著人家鼻頭大罵消費者怎樣怎樣?

至少不偷不搶不騙不拐...再衡量過利害得失以及損益兩平求取自己最大利益
在法律允許範圍下..why not?


這事件,重點不在法律允許部分
法律允許,還有需要談嗎?

是在法律禁止.無效的爭議部分

~~~~~

你管我買1000台以後我想幹嘛....>
有些會規範禁止轉售
舊 2009-07-06, 03:11 PM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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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奶油銓
如果僅是 DM還說得過去. 但報價的本身就是一種要約了. 不可以不出貨的. 它就像是今天如果7-11 在一瓶 沒見過的飲料上面貼上 50 元的價格. 你付了50元在桌上然後當場開瓶喝了. 然後店員刷條碼才告訴你 .... 那個飲料是 500 元一瓶. 這時7-11是無權要求您付差價450元的.

我想您要搞清楚"要約"在法律上. 當消費者付錢就代表雙方合意了. 因為賣東西的人把價格貼在商品的上面. 自然就是認同以那個價格賣出. 這就是要約. 這點需要爭論嗎 ? 而沒有貼上價格的產品, 需要買方作詢價而賣方做報價. 賣方所做的報價可以瞞天開價不用負責的嗎 ? 當然法律也不僅是站在買方的一邊. 買家如果付了訂金卻反悔. 賣家也是可以請求賠償的.

我是期待看到法院對這個事件做出一個明確的判決. 一方面是否廠商可以收款(對電匯的買家)卻聲稱有權拒絕出貨. 另一方面對於採用信用卡付款的人. 即便款項沒有即時送進...


報價本身能算是要約? 不能吧。
舊 2009-07-06, 04:29 PM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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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離線中  
spooky_muld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奶油銓
發票僅是政府為了對 交易行為抽取稅金才產生的. 與交易行為無涉. 您可以將錢留在櫃台上. 然後大方的走出7-11. 交易在你付錢出去時就成立了. 我的例子中 是否開瓶其實不是重點.

底下將法條列出 :
----------------------------------------------------------------------
民法第一五三條第一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一五四條第二項"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
整起事件的困難點在於, DELL如何舉證說, 他自己列出的價格 不能代表他表示的意思? 就
像7-11貼在商品上的價格. 不就是賣家表示的意思 ? 買家付錢時, 不就代表雙方表示的意思是一樣的 ? 所以契約就成立了. 但是, 因為交易的情況太多種了. 有時很難區分到底...


前面你說報價視為要約,但是我認為報價應該視為”價目表”,所以不能視為要約。
舊 2009-07-06, 04:35 PM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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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離線中  
spooky_muld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P&W
可議之處!?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看不出來可議之處在哪,這也是消費者跟Dell之間的商業行為,合不合理不是你說了算,是雙方說了才算,或是法官判定才算,真不懂旁邊的人不曉得在鬼叫啥,真的這樣有正義感,麻煩去路上拯救乞丐、去非洲拯救難民,不要在這件事情上面裝聖人,在別的地方又變小人∼∼


我有學過如來神掌也要跟你說嗎?

雖然不是聖人,但是我肯定從來不是小人,從這個事件至少比你好。
舊 2009-07-06, 04:38 PM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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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離線中  
sazabij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前面你說報價視為要約,但是我認為報價應該視為”價目表”,所以不能視為要約。



報價單顯然不是契約, 那如果是已經進入訂定契約的狀態(網路下單)呢?

或者想像另一個情況, XX租車在網站上標榜每日租車只要100元, 於是你到實體店面, 看到牆壁上的報價單也寫著每日100元. 於是你坐下來開始填寫租車單, 告知店家你要租3天, 店家也計算出總價是300元.

於是你在訂單下方簽了自己的名字, 也拿出新台幣交給店員. 同時間旁邊另一位客戶則是拿出信用卡準備讓店員刷.

然後店員突然說, 抱歉每日金額是1000元, 不是報價單上的100元, 請拿出3000元, 不然交易就取消.

這樣的****手法, 在台灣真的都沒有違法嗎?

非引戰, 小弟真心想請問這種情況, 身為消費者是否有立場抗議.
舊 2009-07-06, 05:27 PM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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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月為影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1,414
很難想像

如果人人都以法律當做道德最低標準

社會會有多恐怖

現在至少還有些人還有點人性


那些快餓死的, 看能不能凹一台螢幕來吃

人被欲望控制...是很可悲的


在下沒要為dell說話 (它倒了也不干我的事)

只對你的良心說話


人都是為了最大利益

軍人有人被搶不幫->最大利益

警察只抓超速違規->最大利益

立委只A錢和作秀->最大利益

公務員領高薪擺爛->最大利益

企業老闆給你22K->最大利益


你們還有什麼可以抱怨的?

此文章於 2009-07-06 06:11 PM 被 以月為影 編輯.
舊 2009-07-06, 06:05 PM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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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月為影離線中  
superxy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215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這事件,重點不在法律允許部分
法律允許,還有需要談嗎?

是在法律禁止.無效的爭議部分


可是就是有一些人跑出來談道德啊....

而且還限定是消費者的道德耶...

妳說怎麼辦?...
舊 2009-07-06, 07:56 PM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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