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50
|
引用:
看完爭執的故事原由 樓主愛背後道人事非 又樂此不彼者 才惹事非.... 說別人 自high"強者樣 給人罵句 又縮回個誤闖叢林反應過度的小白兔"弱勢樣".... ("那個"到人部落格去亂也很不對啦) 不是作奸犯科 到法院只是比耍嘴皮 演內心戲 判決比重高的地方 被告只要申請自辦<---(自己辦護) 說明原由 只是因為"普世價值觀" 對於原告文章內容精神上的凌遲"他朋友" 一時口急心快 才罵人(一定要先認罪!!) 只要被告認真誠心點認罪 再反證原告文章內容 原告其實並不是"弱者" 就沒有那麼動不動就判罰金 精神賠償的啦 一堆網友引述被判很重的 通常都是被告用跟對方吵架心情上法院 法官覺的被告白目 不認罪 才會判那麼重~ 於法 被告事主 是站不住腳 於情理 樓主也站不住腳 通常這種芝麻小案 法官會依情理法輕判的 事情沒那麼大條啦~ pc dvd 簡易法庭合解就好了啦 ![]() 此文章於 2009-05-13 12:12 PM 被 marinese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8 您的住址: 台灣國-早漏矯正塾
文章: 10
|
站長一定會被警察煩死
![]() 為了證明樓主不是在斂財,所以告贏後記得要把賠償金捐給站長啊! 不然到時站長關掉PCDVD就會有很多人怨恨你們這幾位角主... ![]() 我會不會被告啊... ![]() |
||
![]() |
![]() |
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46
|
大概是
罵得很大聲 還要公佈真相 認錯時一語帶過還順便虧一下 我也替樓主有些不爽 但究竟罵的人也說不上無恥之徒 我想請對方鄭重道歉就算了吧 雖然天天報到 最近半年的回覆內容 讓我越來越無力orz..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50
|
引用:
推這些話~ 一針見血的例子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大台北
文章: 403
|
![]() 引用:
看來我也是時間太多的人 路過訂閱....請繼續 |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9
文章: 2
|
![]() 這年頭就是這樣
敢講真話的永遠倒楣 還有,樓主的那篇也算笑話嗎,真悲哀 此文章於 2009-05-13 12:27 PM 被 airdog88 編輯.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409
|
引用:
建議你還是到警察局備案吧, 牽涉生命安全的恐嚇可是比較罵人是人渣的嚴重十倍不止吧 ![]() 加上你常常在政治區得罪別人, 說不定明天便給人放暗槍做掉了, 那時就算找不到真兇, 也保證有人墊屍底吧。 ![]() 此文章於 2009-05-13 12:32 PM 被 沒說過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50
|
引用:
感覺跩跩不蘇胡+1 (那些叫人告到底的 我也是看的很不蘇胡啦) 其實大家都把上法院看的太過恐怖或是終極制裁 其實法院 多少也會於情於理 去判決事情的 賣驚啦~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381
|
各位想太多了.
報案單是有報案就有, 要看檢察官受不受理, 判斷此案件是否具有訴訟要件可以成案辦理. 光是網路 ID 有沒有人格權都有問題了, 怎麼證實人格權和名譽受到損害, 告毀謗跟公然侮辱這是訴訟要件之一啊. 唯一的可能性就是提告人要拉一堆版友出來證明, 他們都知道 tonyxxxxx 這個 ID 是代表我, 所以 ID 與真實身份有連結. 我是覺得驚嚇的成份比較大啦!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51
|
勿以善小而不為, 勿以惡小而為之.
一些人以為躲在電腦後面就可以為所欲為, 這是不對的, 批評樓主之前可以先試著想想, 當自己遇到同樣的情況時, 會有哪種反應? 屆時再來下筆不遲. 個人標準不同, 試著尊重每個人的選擇. 起因若只是誤會, 那理虧的一方一開始就給個誠心道歉, 事情或許就可以往比較好的方向發展, 但若是表現得不甘不願甚至遷延推託, 那就自己承擔事態擴大的後果. 說實在的, 這種事情只要情節不複雜, 告一告其實不會太花時間. 不過我個人是認為樓主敘述的那個友人的故事一點都不好笑, 因為那差不多是犯法的行為了. 而且第一人稱的敘述法, 有些容易讓人誤會的可能性就是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