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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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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邢有沒有用,看新加坡就知道了!
討論這個沒意義,重點不在刑罰,在於「人」 有幾個人敢在新加坡強姦、殺人試試看,光想到後果就縮回去了 新加坡可以不鳥美國總總的求情,只意思赦免少幾下(當初美國小孩亂塗鴉事件) 在台灣,可能嗎?在台灣,因為人情壓力,什麼刑罰都有路可走 只要有關係,什麼都沒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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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ALWAYS ONLINE
文章: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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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下面3種..且可以讓犯人自己選...
1.人間蒸發... 2.化學去勢+坐牢10年+以後出獄工作所得捐1/3給受虐婦女協會...並定期回警局報到 3.每個月接受鞭刑一次...再犯..直接人間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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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之前我不認識妳~ 十年之後妳不屬於我~ 接下來的十年輪到誰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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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深海5萬米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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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一人一信去叫那些立委高官們加重強姦犯的刑責
要不然下次選舉就不選他們了 這樣應該比較有效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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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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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為什麼你故意去忽略判決書上所持見解不同的事實呢? 有事實不看,卻做沒有證據支持的假設,然後堅持自己的假設是對的。合理嗎? 節錄是沒有問題,但是取頭尾而去中間,還是去掉重點,使得我的原意改變,讓人不得不懷疑你的用心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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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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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寫論文都是這樣寫沒錯, 事實上理論跟實際是有很大的差距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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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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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有沒有用 鞭刑好不好這種問題大概討論一百年也沒有結果
直接就試辦個一年 一年後拿出犯罪率 案例來 正反方電視辯論 再全民公投 效果好就繼續 效果不好就廢除 人民有權力決定自己的法律吧? 幹嘛讓那些自以為是的人權團體 專家學者代表全體人民來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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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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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說過了,到底有沒有因為輿論壓力而造成同樣的案子,同樣的證據下卻作出不同的見解,你我都不是朱審判長,你我就都沒有置喙的餘地。若要說"堅持自己的論點是對的",這個人應該是你吧,我從一開始就講明了只是懷疑,而連懷疑都不允許的人可是你唷∼ ![]() 至於節錄的問題,呵呵~ 我又不是你肚子裡迴蟲,那能完全掌握你論述的原意?若有誤解,你大可盡管提出來,不然大家又何需討論? 此文章於 2007-03-22 06:08 PM 被 c_g_h11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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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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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實不實用實施了就知道,一堆人老愛打一堆嘴炮,一點意義都沒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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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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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年不夠,三年比較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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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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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最一開始是想主張,法院判決不應背離輿論方向,而我在前面已經說明了,受輿論左右的司法並非公正公平的司法。 而你想以玻璃娃娃一案來證明以輿論影響司法是有利於人民的,但是你卻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判決變更是因為輿論影響。 那麼在法院判決不應受輿論所左右的前提下,我為什麼要去相信法官是因為輿論才變更判決? 懷疑?對不起,起碼也要有個可以讓人合理懷疑的事證吧,但是你有嗎? 這就好像指控一個人犯罪,卻提不出任何事證,但被指控的人卻有相當的證據可以證明自己清白,那麼我們可以說他犯罪嗎?至少我不會這麼認為。 直接講: 這裡的確有很多隨媒體起舞的腦殘白癡 對個人而言,凡是不具備相當法律知識,就拿著媒體報導罵法官、檢察官或整個司法體系者,就是腦殘白癡! 這是我的原話,很明顯的,第二段可以當做是第一段的解釋。 也很明顯,簡單的說,我罵的是隨媒體起舞的人。 但是經你引用,卻變成: 不懂法律的人對未判刑確定的案件發表意見就是腦殘白痴 意思已經完全不同了,節錄引用可以改變原意嗎? 請好好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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