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數位影音討論群組 > 音樂軟體討論區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FlyNews
*停權中*
 
FlyNew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你所提供的資料
----
音樂著作 重製(備註2) 1. 由於國內音樂著作權人之重製權與散布權均保留自己手中,並未將之交仲介團體管理,故授權手續較為複雜,必須向詞曲著作本人或代理之音樂出版、經紀公司洽談授權。
----
講的是重製權與散佈權,但你舉的例子算是公開演出,跟重製無關,也不符合散佈的條件。

拜託,幫幫忙! 你唱別人的詞曲,就不是散佈了喔?
要不然你之前列出的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要幹嘛?
-------------
而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 
內容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歌手有沒有拿通告費?有沒有拿車馬費? 有沒有唱過老歌,
什麼叫公開發表之著作? 你懂不懂啊! 詞曲就不是公開發表之著作呀?

怪不得你就只注重唱片公司財團的發行權,卻不注意詞曲著作人的權利!
因為不注重詞曲著作人的權利,所以歌都寫的很爛! 唱片才賣不好!

你是不是在唱片公司上班呀? 專門壓榨詞曲創作人, 飽了唱片公司的荷包?
沒人寫詞寫曲了,找不到好歌了,唱片公司就靠廣告宣傳來捧歌手。

真是懶得跟你扯了! 反正看得懂中文的人就看得懂!
     
      

此文章於 2005-10-08 01:26 AM 被 FlyNews 編輯.
舊 2005-10-08, 01:18 AM #16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FlyNews離線中  
supermaxfight
Golden Member
 
supermaxfigh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33
一張喜歡的CD(10首有8首好聽的那種)
賣400$我都心甘情願掏錢出來...
 
__________________
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舊 2005-10-08, 01:29 AM #16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upermaxfight離線中  
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88
引用:
作者FlyNews
你還是沒看懂我講的法律的界定喔!

而在法律上的界定上, A買了正版CD, B有燒錄機/燒錄片
1. 若B向A借CD來燒,B自己複製自己聽,則A/B都不算侵權,
2. 若A買了正版CD,A自己燒成CD拿給B,因為是A複製,且是A拿給B,則A算是侵權,B不算侵權。

雖然你講的案例跟p2p無關,不過還是滿有討論的空間。
1.正版的的擁有者才有備份正版的權利,所以擁有備份版的人,不管是a還是b,都必需要擁有正版(就算是放著不聽也行)才有使用備份版的權利,所以就算是b向a借了正版來自行備份,並無不當,但當他歸還正版給a之時,因為他手上已經沒有正版,理論上就必需要把備份版銷毀,否則就有侵權之疑處。
2.的狀況,就大致上跟p2p的例子差不多。所以我才說上傳的人有罪,下載的人無罪。


引用:
而P2P軟體,則是以 1.的方式,讓借來借去的流程更方便,由B自己完成複製來聽,
且A並不需要在自己的機器複製一個檔案後再拿給B,
所以,只要P2P軟體為非商業行為的自行複製,就是100%合法的-->即使做種也一樣合法!

但P2P軟體只需要散佈檔名種子(圖書館的書目),不需要再自己複製一次後傳出去,
把檔案放在硬碟裡(圖書館的藏書),所有的複製行為,都是其他人自行複製的(影印機)。就和圖書館一樣!

早就已經說過了,重製與散佈這就算是非商業行為也未必合法,只是有可能會不違法,要視情結嚴重性由法官判定違法與否,今天你所謂『A並不需要在自己的機器複製一個檔案後再拿給B』但實際上,A的上傳行為,就已經達成了在自已的機器內,復製一個檔案在B的機器上的條件。除非能舉證A的電腦沒有上傳行為,否則上傳行為就已經等同於復製給他人了。

這跟圖書管影印的狀況完全不同,因為影印的過程只需要一台影印機既可完成,所以影印侵權的行為,責任全在完成影印過程的那個人身上。

但是P2P的復製行為,則需要上傳的人與下載的人兩者同時進行,雖然是他人主動點取A電腦的檔案下載,但A不提供上傳,B又如何下載?而下載收取重製品不需擔負重製罪,所以重製罪則落在上傳的人身上。
舊 2005-10-08, 01:41 AM #16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黃金騎士.離線中  
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88
引用:
作者FlyNews
拜託,幫幫忙! 你唱別人的詞曲,就不是散佈了喔?
要不然你之前列出的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要幹嘛?
-------------
而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 
內容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歌手有沒有拿通告費?有沒有拿車馬費? 有沒有唱過老歌,
什麼叫公開發表之著作? 你懂不懂啊! 詞曲就不是公開發表之著作呀?


拜托幫個忙,你自已看看五十 五條,那一個字有提到『散佈』這兩個字的?麻煩睜大你的眼睛看清楚!

而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 
內容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那裡有『散佈』這兩個字的?明明就是公開演出,你硬要扯散佈幹嘛?

再者,你所謂的車馬費與通告費,那是藝人出席盛會的酬勞,可以向法官主張公開演出並不包含在車馬費與通告費的酬勞上,用以證明公開演出的部份為非營利的目的。除非阿扁這場表演日後會發行VCD或DVD賣錢,那才能向法官主張有營利目的,並且有非法重製或散佈的行為。

請你先把散佈的定義搞清楚再說吧

引用:
怪不得你就只注重唱片公司財團的發行權,卻不注意詞曲著作人的權利!
因為不注重詞曲著作人的權利,所以歌都寫的很爛! 唱片才賣不好!

你是不是在唱片公司上班呀? 專門壓榨詞曲創作人, 飽了唱片公司的荷包?
沒人寫詞寫曲了,找不到好歌了,唱片公司就靠廣告宣傳來捧歌手。

真是懶得跟你扯了! 反正看得懂中文的人就看得懂!

誰跟你說我不注重詞曲創作人的權利了?
這本來就是非告訴乃論,你偏偏硬要凹成公訴罪,我還不想講你咧
你有本事就把陳百潭找出來控告阿扁侵權我就沒話說呀!

否則的話,著作權法公訴罪的範圍,麻煩看清楚一點
目前著作權法上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1.為意圖銷售或出租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2.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光碟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3.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常業犯」

此文章於 2005-10-08 02:05 AM 被 黃金騎士. 編輯.
舊 2005-10-08, 02:01 AM #16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黃金騎士.離線中  
Adsmt
Golden Member
 
Adsm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1
引用:
作者oScARSr
市場和盜x率差好多好多啊...
加上我們偉大的民族性 = 視短。
我愈來愈信那句:有夢最美,希望相隨了。

其實台灣沒那麼不堪,至少盜版率(軟體)是亞洲第三低。
http://www.bsa.org.tw/news.asp?id=159&mod=1&ref_id=110

和日本只差 15 個百分點,比起我們和對岸的,就差到有剩還可以拿出來賣了。
不過這是軟體,唱片的話應該也是差不多。
舊 2005-10-08, 03:47 AM #16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dsmt離線中  
cnc414
Major Member
 
cnc414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108
我都去2手唱片行
一張約1-200
運氣好還能找到剛上架的專輯

不過如果改天出現了無失真的音樂檔,我就不會買正版了吧= =
舊 2005-10-08, 09:04 AM #16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nc414離線中  
deskpcmail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80
買正版還是有好處的!像是有些歌手會在裡面放一些圖片、折價卷等...
如果都是不喜歡的歌,只有幾首!那買在便宜,也只有忠心的Fans才會去敗
__________________
!!!有看必回!!!
!回覆是論壇的原動力!
舊 2005-10-08, 09:32 AM #16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eskpcmail離線中  
MoLtoSoLo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105
我覺得價格不是問題.
基本經濟原理, 標價高就賣得少, 標價低就賣得多一點, 至於如何取得最大利益是公司的問題.

問題在於執法不力.
永遠有人愛貪便宜, 盜版如此氾濫是因為貪便宜後完全沒有什麼後果, 慢慢地變成今天的狀況, "為什麼"我要花錢買正版? 有更方便更簡單的方式阿?

抓得兇, 看誰還敢盜版.
這不是什麼道德觀念, 不要臉之類的問題.
而是一項長久的積習, 必須下猛藥根治.
舊 2005-10-08, 12:24 PM #16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oLtoSoLo離線中  
小建
*停權中*
 
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MoLtoSoLo
我覺得價格不是問題.
基本經濟原理, 標價高就賣得少, 標價低就賣得多一點, 至於如何取得最大利益是公司的問題.

問題在於執法不力.
永遠有人愛貪便宜, 盜版如此氾濫是因為貪便宜後完全沒有什麼後果, 慢慢地變成今天的狀況, "為什麼"我要花錢買正版? 有更方便更簡單的方式阿?

抓得兇, 看誰還敢盜版.
這不是什麼道德觀念, 不要臉之類的問題.
而是一項長久的積習, 必須下猛藥根治.



還是價格問題....

比照國民所得水準、物價水準、歌曲內容....
我還是認為賣太貴了!跟坑人沒兩樣...
舊 2005-10-08, 02:04 PM #16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小建離線中  
TheRock
Advance Member
 
TheRoc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1999
您的住址: 惡魔島
文章: 380
  如果CD的實際消受金額,可以是200至260,我應該會像以前一樣瘋狂支持,特別我喜歡收集電影原聲帶•
  以前當兵的時候,每個月都用薪水,去買兩、三千塊的正版CD,那時候也才三百出頭,買起來有點貴,後來才發現,唱片行超離譜的,每個一、兩個月,就給你漲個5~10元,最扯的是,舊唱片,放在那邊好幾年,可以從原來的300元漲到將近400元,這是什麼玩意,實在買不下去了•

  話說回來,國內把歌手宣傳的費用攤在售價裡面,把CD售價提高,成本轉嫁我們身上,這點我很不認同,除非,他們開任何演唱會,有買CD者,憑CD免費入場,任何時間....,要不就降價至合理價格•

  再來,我買的電影原聲帶CD,又不是歌手,也可以要漲到將近四百元,難道電影的宣傳費用也要攤在售價裡嗎?以前便宜時,我可以爽快的買,現在看到400元,現在只能想辦法去二手拍賣場,費盡心力的找CD了....

  消費者應該要團結抵制,不要再任唱片業予取予求•
舊 2005-10-08, 03:12 PM #17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TheRock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0:32 P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