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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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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國安系統偵查的是維安上面需求,任何人職務上與總統接近,或是有機會接觸到機密性資料,就會建檔 議員當然不是這種等級的咖,但是主席辦公室主任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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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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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果然,鸚鵡再現~~ ![]() 用鸚鵡法跟人論理,這種個人特色,這是不是很有笑點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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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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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何時會開始偵察,我沒有看法ㄟ就算有,我也不想跟你說,可以嗎!! 我就只是很直白的把你的大盲點給點出來! 議員根本不是重點,重點是辦公室主任 就這樣! 此文章於 2013-04-01 02:29 PM 被 放屁不留手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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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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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證據?常識?不需要啊~~ 你打的文,通篇完完整整就在該討論串裡面,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05313&page=1 裡面滿滿都是你都幫陳由豪開脫的言論,還要找尛證據? ![]() 該解釋的,我都很有誠意跟你解釋過了,是不是我的本意,我知道就好, 反正我的重點是指出你當鸚鵡學人照樣造句的狀況,讓大家笑一笑, 至於你相不相信我的本意,對我來說也不重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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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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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大家討論可以放開一點,不用堅持自己非要對不可
014剛發生事情的時候,不也一堆人護航,結果呢? 後來被嘲諷的一大票 賴律師當時擔任辯護律師,我就覺得不對勁,當時我就說,她是利用辯護律師的身份去了解案情 因為辯護律師能夠接觸的資料夠深入,對於案情的了解會比外面深, 正常律師接了案,會從自己的專業角度去辯護,就算是要當事人認罪也要找輕的認 但是賴律師卻是了解案情後,閃人! 一個律師,看過證據後,決定閃人! 要我相信他沒有做案情回報給非當事人之外的對象 我是不相信啦!! 當然這種回報是違反xx的,不過除非有證據,否則也只是我瞎猜!! 此文章於 2013-04-01 03:30 PM 被 放屁不留手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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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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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到底是市議員還是辦公室主任,總是犯錯在先,提拔在後吧。堂堂一個總統,識人不明,在台灣大概也不是什麼大問題,反正他犯的其他錯誤更多,大錯小錯大謊小謊不斷,罄竹難書,這種對他們來說不足掛齒的小汙點又何必和對方的護航部隊嚕那麼久....
此文章於 2013-04-01 03:34 PM 被 Assassi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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