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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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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次把很多妹這種論調在十年前或許很有說服力 在現今這個連正妹自己都交一堆男友來幫她付錢的前提下顯得很無力 就好像在日本拍AV 很正常一樣, 每個國家跟每個年代都有他們的背景 現代人願意遵守法律就該偷笑了, 不要奢求太多, 不會有人感激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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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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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索取是無所謂﹐如果是威脅性索取則是大大的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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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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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把它當成是協商會不會比較好 ? 真的是威脅性索取是有法可辦的,以前也是有案例的 這種人當然要唾棄 此文章於 2011-11-01 02:11 AM 被 chan97357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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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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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案例 會不會演變 " 撿"到車子 然後打電話給失主索獎金 的合法途徑。
![]() 台灣是無奇不有 烏龍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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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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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應該是"通報"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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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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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再補例子 路上經過看到車禍卻視而不見 這合法啊 ![]() 博愛座坐著不讓坐 這也合法啊 ![]() 以後碰到就說請依法辦理,謝謝指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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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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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4/6688847.shtml 鬼島現在都已經發生這種離譜事 我是覺得幹什麼跟他吵 就坐在原地等 只要他敢離開就直接報警告侵占 ====================== 吳姓男子掏錢買傘時,鈔票掉落腳邊,他發現後準備彎腰撿錢時,被五十八歲游姓男子搶先一步拾起。游主張拾獲遺失物,欲索酬三成,吳氣得大罵「無賴」。 雙方爭執半小時後,經警方協調,吳姓男子才歸還這筆在失主面前撿到的三千一百元。游姓男子透露,看新聞得知拾獲遺失物後,拾得者可向失主要求三成報酬,他才會在撿錢後索酬。 司法界人士表示,如果撿了錢不還,可能構成侵佔遺失物罪;如果是在對方視線範圍內仍把錢拿走,有可能構成竊盜;不過依此個案認定,游姓男子留在現場索討報酬,並無把錢據為己有的犯意,並不構成犯罪。 依民法規定,他若拾獲財物,有權要求報酬,只不過當著失主的面撿錢索酬,道德觀似有待商榷。 上月廿七日中午,吳姓男子擔心下雨,到台北市長安西路一家傘店買雨傘,他掏錢付款時,不慎掉了三千一百元。他發現錢掉落右腳旁後,但還來不及彎腰撿錢,就被途經的游姓男子「拾獲」。 游姓男子認為錢是遺失物,手中緊握鈔票不放,想索討三成報酬,吳男堅稱「錢是我的」,但游男回嗆「錢有寫你的名字嗎」。 雙方僵持不下,還差一點上演全武行,在爭執近半小時,店家看不下去,報警處理。 警方獲報趕抵,將兩人帶回派出所協調,意外發現兩人均設籍宜蘭的同鄉。吳姓男子向警方說,對方知道他掉錢,故意拾獲不還,此舉「無賴」又「奧步」;游姓男子則認為鈔票沒註明姓名,無從證明鈔票來源。 警方告知游男,錢是掉在吳男的腳旁,吳並沒離開現場,物品仍在視線範圍內,依法吳男具有支配力,且店家也證明錢是吳掉的。游男最後自認理虧,主動交還款項。 全文網址: 他掏錢掉了錢 他撿了討三成 | 利字當頭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4/66...l#ixzz1cPc3hA2U Power By ud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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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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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靠! 還真有這烏龍事 ![]() 我前頭那樣說是 因為我十多年前 同業買了新車 老婆去銀行領款 沒熄火...偷車集團 開走...然後打電話(車上有手機名片) 要30 萬贖車。 朋友懶得報警 認命交款後 贖車 ![]() ***************** 我在計程車上遺失最貴重的攝影機....大學時幫學長公司 打工 拍外景回公司 又帶器材 又帶四五個 兒童...結果忙中遺失 沒找回來。 後來當兵回來 入社會工作 有三四次遺落貴重東西..都報遺失 或司機聯絡送回 也沒索報酬 還是我堅持給對方的...所以我覺得台灣還是有光明的 ![]() 此文章於 2011-11-01 09:35 AM 被 B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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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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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果然這類"於法合理"的事情....會慢慢的延伸展開來了!!Or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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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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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等等應該有白痴跳出來說道德是規範自己的不是套用在別人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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