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
引用:
![]() ![]() ![]() ![]() ![]() 來不及了... 新聞跟討論性節目全部跟進... 這位學姐最後被逼迫得出面開妓者會跟社會大眾們為自己一時失言認錯... 於法她可以主張 , 於情她好像無視 , 於理已經完全失去優勢.... 不過要真被人肉搜索真相出來 , 那還真的對她是此生最恐怖的驚驗.. |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141
|
據不可靠消息指出,其實一切都是誤會,導因於大家對"腐女"的不熟悉。
兩名當事人其實都是腐女,尤其喜歡戰國男男配,而學姊所要求的"三成", 其實不是30%,而是指"石田三成",他發現學妹有三成的抱枕,所以很想要, 就要求學妹給她當酬謝,同樣是腐女的學妹當然不肯,最後就變成現在這樣了。 所以學姊只是個善良的腐女,大家別再罵她了 ![]()
__________________
髒手很難把東西洗乾淨 |
||
![]() |
![]() |
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44
|
他全吞下去不講的話
還不會有事 看來她社會經驗不夠 我是認真的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750
|
拿了默默走人
當時情況大家也不曉得 有沒有學姊學妹外的第三人? 見者有沒有份?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4,032
|
引用:
別鬧了,就算她是林志玲等級的超級大美女,我也絕對不要!! 再者,這種知法玩法弄法的人,最是可惡,更何況她是法律系的人 就如同小時後偷拿錢,長大偷牽牛 這種道理是相同的,法律系的人一旦貪念出現 以後難保不會幫黑道/強盜護航,大案小判,跟現在的法官亂判性侵犯的案子如出一徹!! 學校的法律系培養出這種渾蛋,直接廢除該校的法律系算了,大案可小判,小判之後就判無罪釋放 以後還要法律幹嘛? 建議法律系所有人都全部去修一門必修課, 公民與道德 , 低於100分以下的學生 全部開除學籍,讓他們去轉系或者離開學校!!
__________________
您想買新硬碟嗎? 購買前請務必參考這篇文章,是我的實際經驗 還想讓統一賺你的錢嗎?統一集團成員(能見度高的): 星巴克、家樂福、7-11、無印良品、黑貓宅急便、聖娜多堡、阪急百貨、 康是美、博客來、夢時代、Mister Donut 、Cold Stone 、龜甲萬、 維力33%股權、光泉31%股權、Smile速邁樂、紅心辣椒、台北轉運站(統一企業BOT) 統一LP33膠囊有環保署早已列管的一級管制品: DNOP塑化劑 |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
然後公民與道德的答案
都由鄉民們來決定是吧?? 01那邊 連孔子說的話都被批了 道德這種事 明確的標準何在 我覺得有個百分之一百合法的人 就很了不得了 連超速都不行喔 對不起 我只是個鄉民 我不要報酬 但我昨天超速了 那我公民與道德會被扣分嗎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4,032
|
笑死人的事不要做,氣死人的話不要說
有種做出這種事的學生, 就不要怕人家找麻煩 , 已經被人家要人肉搜索了,才苦苦求饒別找她出來!! 正是犯了 笑死人的事不要做 , 乖乖覺悟吧!! 我等著看您的尊性大名 看看是出自於那一個家庭那一個家族 !!
__________________
您想買新硬碟嗎? 購買前請務必參考這篇文章,是我的實際經驗 還想讓統一賺你的錢嗎?統一集團成員(能見度高的): 星巴克、家樂福、7-11、無印良品、黑貓宅急便、聖娜多堡、阪急百貨、 康是美、博客來、夢時代、Mister Donut 、Cold Stone 、龜甲萬、 維力33%股權、光泉31%股權、Smile速邁樂、紅心辣椒、台北轉運站(統一企業BOT) 統一LP33膠囊有環保署早已列管的一級管制品: DNOP塑化劑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7
|
引用:
失主可曾公開說過任何答謝? 嫌對方要求謝禮太多 找立委開記者會回敬? 一方說,因為我撿到失物歸還,所以應該要求回報 一方說,因為我家境清寒,所以你不應該要求回報 ![]() ![]() ![]() 這麼高道德要求撿到錢的人 我沒意見 對於失主作為 不敢苟同 各位請用同樣道德標準去看看失主的言行 此文章於 2010-09-14 04:45 PM 被 雷火豐 編輯.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135
|
新聞內容看來學姊是直接打電話向失主說要先讓她扣下30%當報酬,不然就不交還,這邊應該有些程序上的問題吧
![]() 此文章於 2010-09-14 04:52 PM 被 冬嵐 編輯.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
"學姊和學妹有約定,一旦她被網友搜尋到身分,一定會向學妹索取三成賞金。"
這段話說穿了也只是學姊在保護自己罷了 縱然法律對於個人資料是有保護的 但今天這個例子 鄉民的多數暴力會凌駕於法律之上 畢竟人們沒有循體制內討論法律可行性與修法守法的概念 所以法律也是不可信的了 所以只好用一些手段 類似綁架那學妹當人質這樣 來保護自己的隱私 我猜學妹是政治系的 而那學姊是法律系的 都很有前途!!!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