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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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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大家都忘了重點了 剛溺水 會CPR的話 為甚麼會腦死???
一定是急救不行..阿 牠們不都是救生員?? 全部砍掉重練才對... 會CPR怎麼會死人 急救不行還玩人 一定會死人的阿 訓練方式不是問題 執照怎麼發的 媽的.....全解聘才對 家裡窮不代表可以隨便學學害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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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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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影片就是最好的證據 該做的急救步驟全沒做到...若是他們真的會急救 搞不好想故意玩死人...越想越恐怖 因為知道對外一定會隱瞞事實... 一開始還說是自己溺水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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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影音伺服器 ![]() CPU:英特爾 奔騰1.6GHZ 主機板:ASUS P4B266-7年的主版掛了 ![]() 新機-CPU:AM2-4800+ 主板:GA-MA78GM-S2H 電源:台達400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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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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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到這一句非常損人的話, 我忍不住要違背原本說過不再出來回覆. 所以說沒在場的人真的不明白, 那又有資格評判, 而且我們並沒有做的很過分, 真的過分的是那個很皮的同學吧. 國外留學, 學費超高, 而且重要的課, 重要的時間, 重要的合作, 到了幾乎可以崩潰的時刻才爆發. 文化也需要有自知之明的人來遵守, 耍賴的人就有文化了嗎, 沒有吧. 我們當初是無法可想, 只能大家合作把報告完成, 把那位不負責任的同學硬留下來可能是真的違背人權, 但我們有那個需要他留下來, 本身是一種必要, 他也有義務. 過程當中大家心裡有著不滿, 動作難免用力, 口氣難免惡劣. 沒有人打傷任何人, 只是強制性的強留那位同學陪伴大家努力, 至少也要坐在那裡看著, 因為他的行為其餘的人要承受多大的苦, 損失拿取更好分數的機會, 甚至會重修的壓力. 當然那強迫別人的行為是不對的, 這我已經不知道承認了多少次. 但我想表達的是, 總有人做出非常傷人的事情卻是法律規範管不到, 那種可能性存在的理由. 團體有團體行為的法則, 有黑紙白字名言規定的種類, 也有大家心知肚明, 自行規範的種類. 問題就在於你要將兩個不同的行為完全同化, 過失殺人跟用力的推扯與口角根本就是兩回事, 而我提出過往經歷也只是想表達在過失殺人之前或許那位被害者就有跟團體出問題的地方所在, 而我也沒有否認過失殺人可以用我的觀點來無罪化. 真正很煩人的應該是你這種硬要把事情扯在一起, 然後大言不慚的批評, 然後否認社會真實發生的事件, 還有沒有討論其源頭, 而直接把結尾分為對錯來看待. 難道你都沒有犯錯過嗎? 而且打擊一個已經承認那是不良行為的人會令你比較快樂嗎? 更何況你現在做的行為, 批評方式就是正確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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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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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到消防員事件吧, 我真的不想再表達對於其他可能性的觀點.
經由這次發現, 窮追亂打的人也是無法可管, 縱使對方已經坦承問題, 還是硬要七八兩句. 法律不夠完善, 我能說這次的網路被嘲事件造成我心情不愉快而求償嗎? 應該是不行的. 而無法可管的人就可以繼續七八, 反正沒有人說這個行為犯法. 也就像當初影響著大家學業的那位同學一樣, 雖然沒犯法, 但就是能夠惹一組人都受不了, 雖不是生死問題, 但代價如此之高的挑釁, 如果當初沒有那種帶頭挑戰忍受極限的人, 我想問題也會少很多. 這是以我當初遇到的個人例子來說, 聲明再聲明, 千萬不要又被拿去跟消防隊員過失致死案相提. 感覺像是被瘋狗亂咬, 專咬那個過錯, 死不放手... 這也算是挑釁吧, 有能力不要來挑釁我, 去挑釁其他人啊. 挑釁完後再跟他們說法律, 記得上來PO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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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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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也沒有否認過失殺人可以用我的觀點來無罪化."
這句話說錯了, 是"而我也沒有贊同過失殺人可以用我的觀點來無罪化." 看到能改的就要重改, 不然又可能被人咬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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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灣勞工共和國
文章: 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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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覺得你的例子用在被害人身上不適合吧 今天被害人是已經被弄到腦死狀態了 而且被害人就算再怎麼皮也沒資格把他玩成這樣 你的例子是你的例子,跟這次的事件完全沒關連 你今天最嚴重大不了是被當重修而已,而被害人是失去了生命,你的舉例,失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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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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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那兩位訓練助教及教官應判刑︰
1.急救(CPR)知識不及格 2.分不清楚是真的受不了還是假的受不了還猛往水裡按 3.到最後關頭一定會猛吃水起泡泡 這些都無法做到或分辨實在沒有資格當教練 最重要還有一點, 既是訓練泳訓, 應該是有危險性的, 為了防止萬一, 應該要教學員危急時應比個某種手勢, 萬一受不了可通知教練以便救援, 連這種基本保護措施都沒有, 等同放任任人溺斃, 更何況連連續吃水沒了都不知道還猛按。 此文章於 2006-09-24 02:59 PM 被 haiyabus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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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So-Ga
文章: 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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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真的並沒有多殘暴! 我只覺得...那個人被壓的跟本不會游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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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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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上冷血的人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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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三人行必有我溼焉 孫子曰:以下溼對上溼 姑蘇慕容:以彼之溼,還溼彼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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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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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不是那個教官對於被害人有仇阿? 若是,則有教唆殺人之嫌,應該處以極刑 兩個助教沒有正確觀念,也該接受長期徒刑的教訓 好像被害人家屬想要讓被害人一路好走 要做拔呼吸器的決定了 想想真是令人感到痛心 怎麼那兩位助教在做事的時候都沒有大腦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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