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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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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88
引用:
作者FlyNews
出版品沒有保固期限沒關係,但應該要充份揭露資訊,有足夠的據點讓人可以試聽。

首先,足夠的定義在那裡?誰來決定?
二來,消保法沒有這一條,出版社沒有提供出版品給人試聽的義務
許多唱片公司提供試聽,那是出版社主動提供用以增進商品的價值
這可不是義務所在

引用:
防盜Copy的方法,並不是只CCCD而已,
有的標示小小的字,有些竟然在盒子裡,
大概已經被消基會指正,現在"可能"大多是都有明顯的標示。
但過去被財團騙的消費者,不就自認倒楣了! 又不能退貨!!
買正版CD,不就是助漲財團侵害消費者權益嗎?


還是一樣,這只能證明部份唱片公司有違法,違法的唱片公司已經受到法律的懲戒,不能證明所有的唱片公司都違法,也不能證明,你只要買CD,就一定會買到違法的財團出的CD。

今天你不可能說因為你曾經被貪污的警察勤索過金錢,所以你就可以公然違法了嗎?當然不行,為什麼?因為並不是說因為有部份的警察違法,就代表只要是警察,就是違法,同理可證,不是說因為有部份的唱片公司違法,就代表所有的唱片公司違法。

再者,今天不可能說因為陳進興是殺人犯,所以你殺了他就無罪了,除非說你是因為自衛殺人,否則就算陳進興是殺人犯,也不應該是由你來殺了他,而是應該交給法律來制裁他。

所以唱片公司違法,自然會有法律給予合理的懲處,不可能因此而引申為,違法的公司所出版的CD,已喪失著作權法的保護,一個是公平交易法,一個是著作權法,兩者完全無關。

引用:
非也,著作權法修正後,未經授權散佈著作物屬於公訴罪,
不需要版權擁有者提出告訴,檢察官即可偵察。

一堆人都在媒體、公開場合,看到阿扁總統/立法委員/縣市長選舉/唱片公司歌手.....
"主動"散布50年內的詞曲著作,同樣是未經授權散佈著作物。

為什麼檢官沒對主動散布的人提出告訴?但你又扯到什麼未經證實的"被動散布"也有侵權的嫌疑!
你這叫做寬以律己嚴以待人。只準歌手公然侵權卻不檢舉,但不允許死老百姓合法下載。
甚至於可以說你是助漲財團散佈謠言! 同樣有違法的嫌疑喔!


非也非也,你完全搞錯了,公訴罪的意義是在於對於未經授權散佈著作物,不需版權擁有者提出告訴,既可主動偵察。

那敢問你怎知道辨這項活動的主辨單位,他們沒有跟版權擁有者提出授權?那怕是口頭授權也可以是認定為授權的一種,只要一通電話給唱片公司,獲得他們的同意,就可以視同為已授權,所以所謂未經授權的說法,立論還不是很足夠。

再者,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或公開播送後再公開播送者,不在此限」。故如第三人以有線、無線或衛星設備播送之節目內容如係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者,除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之情形外,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則屬侵害著作權人之「公開播送權」。

而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 
內容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所以你所舉的例子,已經符合公開演出的條件。但尚未符合散佈的條件。

另外我從沒有說過,不允許下載這句話,唱片公司跟歌手只是道德勸說,請大家不要使用盜版,他並沒有不允許大家使用盜版的權利。



引用:
不管是詞曲/CD/書籍影印一樣,著作物就是著作物,你又扯到"被動散布",
那圖書館集中了一堆書籍,又可以影印,圖書館不就也"被動散布"侵權了?
而在法律上的界定上, A買了正版CD, B有燒錄機/燒錄片
1. 若B向A借CD來燒,B自己燒自己聽,則A/B都不算侵權,
2. 若A買了正版CD,A自己燒成CD拿給B,因為是A複製,且是A拿給B,則A算是侵權,B不算侵權。

而P2P軟體,則是以 1.的方式,讓借來借去的流程更方便,由B自己完成複製來聽,
且A並不需要在自己的機器複製一個檔案後再拿給B,
所以,只要P2P軟體為非商業行為的自行複製,就是100%合法的。且是避免助漲財團違法!

要抓侵權的,先抓在公開場合公然演唱50年內詞曲的歌手吧!
(且歌手搞不好還拿錢,也有商業行為)


影印本來就是侵犯到重製權,只不過扯到被動散佈的,可是你不是我,我本來就直接說明散佈沒有分什麼主動與被動,是你一直強調主動與被動的分別的。

但是著作權法 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包括你所謂的下載MP3,若是復製的份數沒有太多份,這當然也算是合理範圍內的重製,只不過下載的重製也許可以算成為一份,勉強算是合理範圍,但上傳的人,就不見得了,這也是為什麼KURO會敗訴的主要原因。

所以還是麻煩一下,為了不違法,BT下載請勿做種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d.php?t=532724
     
      

此文章於 2005-10-07 02:35 AM 被 黃金騎士. 編輯.
舊 2005-10-07, 02:34 AM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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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離線中  
hj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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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6,822
樓上有人提到 KKBOX ,
其實我試過這東東,
一個月收 99 元(從電話帳單扣),
KKBOX 上面有好幾百張專輯供會員挑選,
不只是較新上市的專輯,
連那些已經絕版的專輯(例如: 鄧麗君、優克李林)都還找得到,
若是"試聽".....個人覺得這價格划算!
 
舊 2005-10-07, 07:10 AM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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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frank離線中  
oScAR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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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悪滅
文章: 4,257
引用:
作者timdcbax
應該學學日本~~多發發單曲加Bonus
在送一些小贈品 曝光率夠 又不會沒質感
曲子夠多了~~在出個Album撈錢 好阿
至少我會比較樂意掏錢出來

市場和盜x率差好多好多啊...

加上我們偉大的民族性 = 視短。


我愈來愈信那句:有夢最美,希望相隨了。
舊 2005-10-07, 07:16 AM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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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cARSr離線中  
hj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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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6,822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首先,足夠的定義在那裡?誰來決定? 二來,消保法沒有這一條,出版社沒有提供出版品給人試聽的義務 許多唱片公司提供試聽,那是出版社主動提供用以增進商品的價值 這可不是義務所在..... 所以還是麻煩一下,為了不違法,BT下載請勿做種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d.php?t=532724


你還蠻會扯的,
其實您對正版 CD 的看法還算不錯,
不過最後竟然會去呼應 85james 兄"BT 下載請勿做種"的說法,
這點我就非常沒辦法苟同了.
舊 2005-10-07, 07:20 AM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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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frank離線中  
starfox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374
150元整~~~
200元也能接受,
300元, 再見----------XX
舊 2005-10-07, 09:54 AM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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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fox離線中  
黃金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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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88
引用:
作者hjfrank
你還蠻會扯的,
其實您對正版 CD 的看法還算不錯,
不過最後竟然會去呼應 85james 兄"BT 下載請勿做種"的說法,
這點我就非常沒辦法苟同了.

抱歉,反諷的文章讓你看不懂
不過話又說回來,不管苟同不苟同,這不就是人性嗎?

明明知道盜版的存在會使得正版的市場愈來愈糟,大家都盜版,那來的正版?
但一定會有人昧著良心用盜版,用就算了,還振振有詞的說正版商自已也要檢討。

同理可證,明明知道不上傳會影響到p2p的生態,大家都不上傳,那來的下載?
但一定會有人不想上傳,還藉故找一堆理由合理化他的行為。
就算表面上沒有多少人敢承認他是從不上傳的人,實際上每次看到bt上永遠都是一大堆完檔了就跑的人。

人性永遠都是自私的,沒錢就用盜版,再沒錢的人,就用bt下載不上傳。至於會不會影響到p2p的生態,還是會不會影響到創作市場的生態,不但不會有人關心,還有辨法找到一堆歪理來合理化自已自私的行為。

用盜版想用就用,不必找理由
不上傳你就自已偷偷的做,不必找理由。

因為不管你用何理由,還是不改你自私的事實。

此文章於 2005-10-07 11:41 AM 被 黃金騎士. 編輯.
舊 2005-10-07, 11:36 AM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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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離線中  
Fly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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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非也非也,你完全搞錯了,公訴罪的意義是在於對於未經授權散佈著作物,不需版權擁有者提出告訴,既可主動偵察。

那敢問你怎知道辨這項活動的主辨單位,他們沒有跟版權擁有者提出授權?那怕是口頭授權也可以是認定為授權的一種,只要一通電話給唱片公司,獲得他們的同意,就可以視同為已授權,所以所謂未經授權的說法,立論還不是很足夠。

拜託,我講的當然是未經授權的!!
你說的打一通電話給唱片公司,那是還在營業的唱片公司!他們很會A錢的,輪不到你去告啦!
像IFPI所推薦的合法KKBOX,自然會有EMI和BMG要控告KKBOX侵犯詞曲著作權,
http://news.yam.com/ettoday/compute...1007297082.html
不過,這是在幾年內的詞曲。代理公司也還健在,

但著作權法保障50年,我就不相信有人可以找到20~50年前老歌的作曲作詞者的電話,
----
音樂著作 重製(備註2) 1. 由於國內音樂著作權人之重製權與散布權均保留自己手中,並未將之交仲介團體管理,故授權手續較為複雜,必須向詞曲著作本人或代理之音樂出版、經紀公司洽談授權。
----
搞不好詞曲著作人都死了、唱片公司也倒了!詞曲又不是永久賣斷給發行公司了!
但就算是著作人死了,在50年內,他們的後代同樣可以繼承著作權。
若著作人已死,要唱老歌,就先必須找到著作人的後代取得授權!
而繼承者又有財產分配的問題,就算是你找調查局去查,搞不好他們沒法找到適當的人可以授權!
一通電話就搞定授權,哪那麼簡單,你以為查電話號碼簿就可找到喔!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再者,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或公開播送後再公開播送者,不在此限」。故如第三人以有線、無線或衛星設備播送之節目內容如係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者,除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之情形外,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則屬侵害著作權人之「公開播送權」。

而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 
內容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所以你所舉的例子,已經符合公開演出的條件。但尚未符合散佈的條件。
另外我從沒有說過,不允許下載這句話,唱片公司跟歌手只是道德勸說,請大家不要使用盜版,他並沒有不允許大家使用盜版的權利。
...

你說的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這是廣播公司、電視台的播送權,和我講的歌手侵犯詞曲著作權無關,也和沒有頻道使用權的窮人無關。

而你說的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
今年94年,政府38年來台,94-38= 56年,著作權法保障50年,
也就是政府來台灣6年之後,不管你唱什麼老歌/民謠/兒歌/童謠
只要有營利行為,差不多都要經過詞曲著作人的授權才能唱!

歌手若沒找老歌的詞曲著作人取得授權,就在公開場合唱起老歌來了,且領有車馬費/通告費,當然有侵權的嫌疑!
拖IFPI這個雜碎的努力,若檢察官看到了可對歌手提起公訴,若檢察官懶得理,其他人一樣可以檢舉歌手侵權。

這樣則是符合侵權散佈的條件喔!

我也沒說每個歌手、主持人都侵權,但你可以留意看看可不可以告他們就是了!

此文章於 2005-10-08 12:12 AM 被 FlyNews 編輯.
舊 2005-10-07, 11:59 PM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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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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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但是著作權法 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包括你所謂的下載MP3,若是復製的份數沒有太多份,這當然也算是合理範圍內的重製,只不過下載的重製也許可以算成為一份,勉強算是合理範圍,但上傳的人,就不見得了,這也是為什麼KURO會敗訴的主要原因。

所以還是麻煩一下,為了不違法,BT下載請勿做種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d.php?t=532724

你還是沒看懂我講的法律的界定喔!

而在法律上的界定上, A買了正版CD, B有燒錄機/燒錄片
1. 若B向A借CD來燒,B自己複製自己聽,則A/B都不算侵權,
2. 若A買了正版CD,A自己燒成CD拿給B,因為是A複製,且是A拿給B,則A算是侵權,B不算侵權。

而P2P軟體,則是以 1.的方式,讓借來借去的流程更方便,由B自己完成複製來聽,
且A並不需要在自己的機器複製一個檔案後再拿給B,
所以,只要P2P軟體為非商業行為的自行複製,就是100%合法的-->即使做種也一樣合法!

但P2P軟體只需要散佈檔名種子(圖書館的書目),不需要再自己複製一次後傳出去,
把檔案放在硬碟裡(圖書館的藏書),所有的複製行為,都是其他人自行複製的(影印機)。就和圖書館一樣!


KURO會敗訴是因為員工的複製行為,是以營利為目的! 就不受著作權法第51條保護了!敗訴活該!
要是我是法官我也會判Kuro有罪,但還是沒法判P2P非營利行為做種的有罪,
因為若判非營利的P2P做種有罪,那圖書館也得判有罪! ....
法官自己也會去圖書館,也會影印著作自己看,這怎麼判得下去?

----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http://news.yam.com/tdn/politics/20...0910056261.html
KURO被判有罪的主因之一,主要是他們大張旗鼓做****,又要員工在彰化大量違法複製MP3,假裝會員傳播非法歌曲,這種行為讓法官認為罪無可赦,因此以非告訴乃論的侵犯著作權常業犯判刑,兩案內容並不相同。

此文章於 2005-10-08 01:09 AM 被 FlyNews 編輯.
舊 2005-10-08, 12:42 AM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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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q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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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5
您的住址: 台北 (~轉學了~)
文章: 594
我記得新加坡CD也都賣不到300元....台灣現在350~385...會不會貴的太誇張!!
__________________
燦坤3C卡號3662-3065


2010新卡,免報姓名、免報電話。安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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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5-10-08, 12:59 AM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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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88
引用:
作者FlyNews
拜託,我講的當然是未經授權的!!
你說的打一通電話給唱片公司,那是還在營業的唱片公司!他們很會A錢的,輪不到你去告啦!
像IFPI所推薦的合法KKBOX,自然會有EMI和BMG要控告KKBOX侵犯詞曲著作權,
http://news.yam.com/ettoday/compute...1007297082.html
不過,這是在幾年內的詞曲。代理公司也還健在,

但著作權法保障50年,我就不相信有人可以找到20~50年前老歌的作曲作詞者的電話,
----
音樂著作 重製(備註2) 1. 由於國內音樂著作權人之重製權與散布權均保留自己手中,並未將之交仲介團體管理,故授權手續較為複雜,必須向詞曲著作本人或代理之音樂出版、經紀公司洽談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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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好詞曲著作人都死了、唱片公司也倒了!詞曲又不是永久賣斷給發行公司了!
但就算是著作人死了,在50年內,他們的後代同樣可以繼承著作權。
若著作人已死,要唱老歌,就先必須找到著作人的後代取得授權!
而繼承者又有財產分配的問題,就算是你找調查局去查,搞不好他們沒法找到適當的人可以授權!
一通電話就搞定授權,哪那麼簡單,你以為查電話號碼簿就可找到喔!

拜托,睜大你眼晴看清楚,你講的是陳百潭,未經授權你說了算嗎?你為什麼不去問陳百潭去?
既然你認為未經授權,而且又是公訴罪,那你去跟檢調單位檢舉呀
你自已說搞不好詞曲著作人都死了、唱片公司也倒了
那我請問你陳百潭死了嗎?他的唱片公司倒了嗎?

你所提供的資料
----
音樂著作 重製(備註2) 1. 由於國內音樂著作權人之重製權與散布權均保留自己手中,並未將之交仲介團體管理,故授權手續較為複雜,必須向詞曲著作本人或代理之音樂出版、經紀公司洽談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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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的是重製權與散佈權,但你舉的例子算是公開演出,跟重製無關,也不符合散佈的條件。

引用:
你說的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這是廣播公司、電視台的播送權,和我講的歌手侵犯詞曲著作權無關,也和沒有頻道使用權的窮人無關。

而你說的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
今年94年,政府38年來台,94-38= 56年,著作權法保障50年,
也就是政府來台灣6年之後,不管你唱什麼老歌/民謠/兒歌/童謠
只要有營利行為,差不多都要經過詞曲著作人的授權才能唱!

歌手若沒找老歌的詞曲著作人取得授權,就在公開場合唱起老歌來了,且領有車馬費/通告費,當然有侵權的嫌疑!
拖IFPI這個雜碎的努力,若檢察官看到了可對歌手提起公訴,若檢察官懶得理,其他人一樣可以檢舉歌手侵權。

這樣則是符合侵權散佈的條件喔!

我也沒說每個歌手、主持人都侵權,但你可以留意看看可不可以告他們就是了


假設你認為你講的是歌手侵犯詞曲著作權,但你實際上講的明明就跟歌手侵犯詞曲著作權無關,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或公開播送後再公開播送者,不在此限」。

在公眾場合演唱他人的著作,可以解釋為是屬於表演重製,並沒有在著作權限制的範圍內。

其實這一則也不必說的太復雜,新的著作權法定義為公訴罪,但可不是指只要有疑似違反著作權法的就是公訴罪,不要傳達錯誤訊息給大眾。

目前著作權法上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1.為意圖銷售或出租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2.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光碟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3.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常業犯」

此文章於 2005-10-08 01:14 AM 被 黃金騎士. 編輯.
舊 2005-10-08, 01:07 AM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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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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