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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ispom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6
看了這篇報導
我暗自發誓絕不幫助殘障或是智障還是畸形兒
恩將仇報而且只會浪費社會資源的敗類
一輩子厚著臉皮苟延殘喘
     
      

此文章於 2005-08-25 09:59 PM 被 elvispom 編輯.
舊 2005-08-25, 09:44 PM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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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ispom離線中  
Elros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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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話說有人PM我 問我何為「民粹」

基本上「民粹」所指的是
「人民的意識至高無上,除此之外一切的制度、律法、規範都視為無物。」
 

此文章於 2005-08-25 09:46 PM 被 Elros 編輯.
舊 2005-08-25, 09:45 PM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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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離線中  
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引用:
作者c_g_h1121
如果是在情況緊急的時候,就像前面一位網友貼的另一則新聞,一個在醫院的助理研究員在醫院人手不足的情況下,緊急幫忙救了一位病人一命,結果那人不知感恩也就罷了,卻反而還倒過來咬他一口,最後被判罰了五萬元一樣,哪有那麼多時間與考慮會去做所謂的"前置作業"?
如果像這個救人卻反被告的例子來看,不就是當初那個助理研究員即使明明身有"高級心臟救命術"的合格證書,有絕對的能力可以救那個病人一命,在當其時他也實在應該袖手旁觀,見死不救才對嗎?

請參考
http://64.233.179.104/search?q=cach...%8F%8D&hl=zh-TW
重點節錄如下


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可處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陳弘杰指出,急救是醫療行為的一環,法律規定,除非遇到空難、火警等重大災難有大量病患待援時,才可由單純有醫療背景的人士替病、傷患急救。

這個是公訴罪,一旦發現就要主動偵辨。問題就在於了....

由於林姓病患家屬與醫院之後發生醫療糾紛,向台北市衛生局檢舉,衛生局官員在調查診治過程時,發現姚素珍曾在沒有醫師陪同下替人急救,將她函送法辦。

家屬並沒有反咬一口,而是家屬後來與院方產生醫療糾紛(詳情不明)
衛生局官員在調查診治過程時,發現姚素珍曾在沒有醫師陪同下替人急救,
所以槓上開花將她函送法辦。 而並不是家屬恩將仇報

這個案例的確在法條上有未盡完善之處。
不過『不知感恩也就罷了,卻反而還倒過來咬他一口』云云....
肯定是只憑新聞片面資料,隨著媒體起舞未審先判。

這是判決書內容
http://forum.pcdvd.com.tw/showpost....34&postcount=16
舊 2005-08-25, 09:47 PM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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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離線中  
tw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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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404 Not Found
文章: 4
我只記得當初高中時,腳受傷
常常有一個朋友背我上下樓梯
我非常感謝他
但是很遺憾...
他對我做的事,我可能沒有機會幫別人做了
除非,全程錄影或寫切絕書的做法可能會是必要的

非常同意'東瀛魔神'的說法,學校應該負大部分的責任

但不管法院判決書寫什麼,現在我仔細的衡量自己
只能自慚的承認完全沒有救人的能力,也沒有福氣和能力負擔救人的任何好處和壞處

言雖至此,但想到自己在往後的幾十年可能會需要別人伸出援手的狀況
不禁心寒了不少!
舊 2005-08-25, 09:49 PM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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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david離線中  
bbbb490410
Major Member
 
bbbb49041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100
公道自在人心
陳同學在這個事件中真的不該被處罰
如果有募款帳戶我多少會捐一點聲援他
舊 2005-08-25, 09:54 PM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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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bb490410離線中  
雲影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043
引用:
作者EAC212
"萬當心,您的好心可能帶來一句謝謝.....或是數十萬到數百萬的罰款"..
您會選擇哪種?


把好心放在保險箱裡鎖好...別讓他跑出來了

--
可能是繼張爸之後...另一波寒蟬效應(啊之前那個高級救命術勒 )

總而言之...要小心不要發生意外...因為以後沒有人會想幫忙了
好心...大概僅止於捐血吧

此文章於 2005-08-25 10:05 PM 被 雲影 編輯.
舊 2005-08-25, 09:58 PM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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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影離線中  
雲影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043
引用:
作者gnosis
看到他哥講的話真的很氣
1.遲來的正義
2.終於還弟弟一個清白(幹!!這件事跟清白有什麼關係)
3.只希望陳同學能誠心的道歉,錢不重要(幹....我相信陳同學當初應該很有誠意道歉)
4.量力而為(以後他哥最好不要求助於人)

相反的,看到陳同學的家是違建被查封
看的很心酸....


這只是勝訴那方最常講的說辭啦...

--
另一邊好像是...
1.我是冤枉的
2.司法迫害
3.
.
.
.
舊 2005-08-25, 10:01 PM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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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影離線中  
summer71415
New Member
 
summer71415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碼頭
文章: 6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請參考
http://64.233.179.104/search?q=cach...%8F%8D&hl=zh-TW
重點節錄如下


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可處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陳弘杰指出,急救是醫療行為的一環,法律規定,除非遇到空難、火警等重大災難有大量病患待援時,才可由單純有醫療背景的人士替病、傷患急救。

這個是公訴罪,一旦發現就要主動偵辨。問題就在於了....

由於林姓病患家屬與醫院之後發生醫療糾紛,向台北市衛生局檢舉,衛生局官員在調查診治過程時,發現姚素珍曾在沒有醫師陪同下替人急救,將她函送法辦。

家屬並沒有反咬一口,而是家屬後來與院方產生醫療糾紛(詳情不明)
衛生局官員在調查診治過程時,發現姚素珍曾在沒有醫師陪同下替人...

果然...



就人情道義上而言....
姚素珍小姐所被罰的5萬元應由林姓病患家屬支付...















如果這世上還有人情道義的話 .....
__________________
HAPPY VAPOR !!!
舊 2005-08-25, 10:01 PM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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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er71415離線中  
d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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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a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特林巴斯星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班主任
你想太多了

這種最多只能算判決
通常對其他案件沒有拘束力....


很難說...
判例是從判決中選出來的...
真的很難說...
而且已經到高等法院了...
最高法院也只是法理審...
恩...
唉...

不管新聞怎麼報,連玻璃娃娃XX協會都出來為這位陳同學抱不平了...
這...
可憐阿...
__________________
Around here, however, we don't look backwards for very long.

We keep moving forward, opening up new doors and doing new things, because we're curious...
and curiosity keeps leading us down new paths.

---------------------
舊 2005-08-25, 10:02 PM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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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ay離線中  
nx75828
Major Member
 
nx7582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4
您的住址: "幽靈人口"
文章: 210
可憐 好心幫人竟落的如此下場 要是我是那同學 我一定恨死自己當時自己幹嘛那麼嘴賤 假熱心?
3百多萬阿!父母應該都健在吧 不然自己打工 一個月不到一萬 好一點的一萬多一點 還到何時阿?
還要不吃不喝嗎?要是我 覺得跳樓會比較快點!這提醒了我 不要這麼好心 更不要這麼無聊 替自己沒事找事做 找自己麻煩!
__________________
享受快樂人生!!!
舊 2005-08-25, 10:12 PM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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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x75828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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